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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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sahndongsahndong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84 号号 2626 幢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天河北路天河北路 183183- -187187 号大都会广场号大都会广场 4343 楼楼 (43014301- -43164316 房)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的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5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定的承诺 上海大容、合杰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以及张锡亮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及姜晓伟先生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普丽盛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Masterwell (HK)、软库博辰、SV Investments、中楷创投、汇勤创投、SBCVC Fund II-Annex、QP Special Situations、上海杰瑞、Crystal Focus、上海利傲、上海严德、上海鼎炎、北京好尚道、上海佳启、上海文诺、上海贝诚等16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以及姜晓伟先生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如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2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5年4月3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一、自愿锁定股份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合杰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以及张锡亮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Masterwell (HK)、软库博辰、SV Investments、中楷创投、汇勤创投、SBCVC Fund II-Annex、QP Special Situations、上海杰瑞、Crystal Focus、上海利傲、上海严德、上海鼎炎、北京好尚道、上海佳启、上海文诺、上海贝诚等16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如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5 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二、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上海大容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公司股东合杰创投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合杰创投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承诺: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Masterwell (HK)、软库博辰、SBCVC Fund II-Annex等3名股东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票发行后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75%;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SV Investments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 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票发行后所持公司股份的5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三、三、稳定股稳定股价的承诺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6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上海大容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大容贸易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7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上海大容贸易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 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 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8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本预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上海大容、合杰创投承诺: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按照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苏锦山等4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按照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9 四、四、股份回购的承诺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2、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上海大容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控股股东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0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开始实施到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1 5、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七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2 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经过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 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以及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 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3 (4)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公司制定了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八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3月13日通过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根据公司2014年5月17日通过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九九、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 报告期及未来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参见“第四节 风险因素”及第九节“十四(二)未来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 (一)市场竞争风险(一)市场竞争风险 本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自我创新和经验积累,掌握了液态食品包装机械的核心技术, 并同时掌握了无菌纸铝复合材料灌装技术和无菌共挤材料灌装技术两种无菌灌装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一定的优势。但是,行业多年来被国外厂商长期垄断,对于已经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内领先企业来说,如何在打破国外企业的垄断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市场,并在与国内外企业的竞争中实现规模效益甚至取得领先地位已经成为企业未来经营面临的重要课题。 如果公司未能通过自主创新保持持续的行业领先,或者跨国公司加速在中国设厂的本地化经营,公司面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4 的市场竞争风险将会加大, 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其他行业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二)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二)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2011 年末至 2014 年 9 月末, 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9,499.06 万元、 12,600.90万元、 12,913.56 万元和 21,906.34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59%、34.00%、27.67%和 51.85%。虽然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并且报告期末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达 78.85%,与同行业企业相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符合行业特征。目前,公司客户已扩展到伊利股份、光明乳业、黑牛食品、 福建达利集团等行业内知名的液态食品生产企业,客户资产质量及信用程度不断提高,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程度变小。但未来受市场环境变化、客户经营情况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金额增多、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引致的经营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电气元器件、管道阀门类产品、机械加工件等,其中钢材、管道阀门类产品、机械加工件等与钢材相关的原材料占液态食品包装机械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超过40%。因此,钢材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成本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虽然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但该等措施无法保证能够完全消除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因此,如果未来该等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四)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3 年和 2014 年 1-9 月,公司加权平均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3.40%和 13.16%,公司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1.14 元/股和0.77 元/股。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 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较发行前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投入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短期内存在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五)核心技术失密风险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 多数关键技术为公司自主研发或引进吸收再创新。目前,公司已经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多个研发领域处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5 领先地位。 公司大量的生产工艺技术属于不适合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不受专利法保护, 少数核心人员掌握着关键技术资料。 公司部分机械部件需要外协加工,公司向外协厂商提供相关的图纸及技术参数。虽然,公司已采取了相对完善的技术保密措施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保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但不能完全排除核心技术失密或被他方盗用的风险。一旦公司核心技术失密,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六)专利诉讼风险专利诉讼风险 2014年1月10日, 朱双海以公司侵犯其 “一种链式输送机”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120498740.4)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整。 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07663号),判决驳回朱双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朱双海承担。 2014年6月4日,朱双海不服上述(2014)朝民初字第07663号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4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00048号),朱双海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4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再审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2014年5月22日,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一种链式输送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397843.6)的无菌砖式包装机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整并承担诉讼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查询的结果,该发明专利系由朱双海于2011年12月申请上述同名实用新型专利时同时申请, 后转让给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755号),判决驳回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6 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2014年11月1日, 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 (2014) 三中民 (知)初字第09755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虽然公司在台州市珠叶机械有限公司诉公司专利侵权案中一审获得胜诉, 但该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审结, 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2014年7月16日,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就公司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种液态食品包装机械上所用的高速填充管”(专利号201020514738.7)、“无封条纸铝复合材料无菌砖包装机”(专利号201220139112.1),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专利复审委已作出决定,宣告20102051473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20122013911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两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引致该等技术未能继续获得专利权保护。 (七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张锡亮四人创业团队共同控制的公司股东上海大容、合杰创投合计持有公司43.01%股权,同受薛村禾(Chauncey Shey),Lin Ye Song和Paul Richard Berkowitz等三人控制的公司股东Masterwell(HK)、软库博辰、SBCVC FundII-Annex合计持有公司31.54%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公司股东上海大容、合杰创投合计持有公司比例将进一步有所下降,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对较低。 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大容、 合杰创投外的公司股东均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保证不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亦不会做出损害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7名,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占3席,实际控制人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在半数以上, 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控制力。公司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 并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公司业已建立和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然而,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股东大会对于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率, 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7 带来潜在的风险。公司存在因股权分散导致董事会、股东大会僵局和被收购的风险。 (八)(八)每股收益和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