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Greenda Electronic Material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 99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本次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总数不超过 2,545.39 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8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 10,181.5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 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 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施珂、蒋哲男承诺: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招有、蒋慧儿、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蔡江瑞、施珂、蒋哲男、徐华承诺: 1、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公司股东绿生投资、聚合投资、金贝尔投资、康达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30 日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投资者, 发行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相关信息不等于发行人对自身未来的经营利润做出保证,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重一、重要承诺要承诺事项事项 (一)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一)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并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施珂、蒋哲男承诺: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招有、蒋慧儿、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蔡江瑞、施珂、蒋哲男、徐华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公司股东绿生投资、聚合投资、金贝尔投资、康达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 1、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 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公司/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二)聚合投资及绿生投资聚合投资及绿生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持股 5%以上股东聚合投资及绿生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的,本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则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股价稳定(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程序措施的方式及实施程序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份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5)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4)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5)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 (4)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承诺: 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发行人、负有增持义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公司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函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公司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五(五)发行人中介机构承诺)发行人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3、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3、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进行详细论证。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7、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 上市后未来几年是公司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公司在该时期的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为此,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经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适用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对公司未来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一)公司相关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