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docx
-
资源ID:81599141
资源大小:14.6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9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3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docx
2023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一、境内再投资审批限制放宽 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23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23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执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如下: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再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3、结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 三、再投资不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2323号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23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23年底以前用2023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综上,境外直接投资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公司相比,已无任何“资源上的优势”,相反在设立程序上要严格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要求进行,因此,采用境内再投资的方式似乎更为简洁。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10条明确指出,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人民币出资的限制 人民币出资的情形:(1)投资者从境内举办的其他外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2)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资企业清算后分配所得的人民币资金;(3)投资者转让所投资的外资企业的股权所得的人民币资金;(4)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资企业的先行收回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投资者从境内其他举办的外资企业所获人民利利润,投资者需要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及所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出具的复函,投资者从已投资的外资企业清算后分配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再投资的,在政策上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需经外管局审批。 3、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册、年检、税务申报缴纳等全套服务,省去了很多日常开支,但是公司业务又不适合在园区内经营,于是又选择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安排虽然解决了企业经营与政府管理上的问题,但还是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一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第二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 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企业选择如下应对策略: 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洛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