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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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docx
2023年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 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部分销项税额的自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 1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3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4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同,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自查 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五)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自查 1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国税发1993154号) 2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 (六)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自查 1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七)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2有无将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包装物押金计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八)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 1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 1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70号)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2(二)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税函202390号) (十)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自查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 1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行为(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新增: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行为判定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国税发2023117号) (2)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3)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国税发2023117号) 二、进项税额的自查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自查23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4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5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6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7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8有无将2023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23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项目,在2023年1月1日(扩抵企业为2023年7月1日)以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或者将2023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23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在2023年1月1日后(扩抵企业为2023年7月1日后)取得开具的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29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30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二)购进存货的进项税额的自查31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2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3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有无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分类内容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6.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属于正常的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纳税人削价处理及报废积压滞销货物和超过保质期的货物的损失,以及超过行业标准规定正常损耗范围的盘亏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鄂国税发1998156号) 省局鄂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所指削价处理损失是指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低于该产品的产成品外购物耗部份的定价;商业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低于外购货物的进价。凡属上述情况的,应作非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在具体执行中,应以企业某一项具体业务进行确定。 (鄂国税函1998236号) (三)返利和折让的自查36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7有无将返利收入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国税发2023136号)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运输费用的自查38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39.有无错用扣税率。 40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发20238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国税函2023332号)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进项税额的自查41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财税2023167号) 三、增值税减免税的自查42.有无未经国税机关批准(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4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提请国税机关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恢复征税。 44.是否按规定将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5.有无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兼营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是否准确。 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6.享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7.有无在办理减免税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增值税发票的自查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自查48.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49.有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50.有无贩运、窝藏假发票。 51.有无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自查52.有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 53.有无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54.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规范。 55.有无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6.有无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细则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四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自查57.有无取得专票未认证抵扣。(滞留票) 58.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 59.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自查60.有无丢失和损(撕)毁发票。 61.有无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62.有无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细则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63.有无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64.有无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6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6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 增值税自查报告 增值税辅导表自查报告 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增值税纳税自查报告格式 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内容 增值税自查情况报告 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机构编制管理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