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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土地登记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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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土地登记工作程序.docx

    2023年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办理时限 政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办理。 受理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能在规定工作日补充完善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新供地项目,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历史沿用的,应提供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其他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金交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三)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8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其它文件。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抵押权方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确认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抵押权方金融许可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定的地价确认书。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凭证,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8)其他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一起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以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资办同意抵押的批复; 抵押土地同时抵押地上物的,应提供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出具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不同时期的批准文件 (1)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23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2)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批准建设文件。 (3)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证明。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因转让改变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9设定抵押权的宗地办理使用权变更,必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受让人知晓该宗地已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1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八)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九)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名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十一)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二)土地面积分割(分摊)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双方买卖合同。 4分割(分摊)说明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总建筑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因容积率改变的,提供县政府批文。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相关村组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四)土地证书遗失补办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提交土地权利人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公告时间1个月。 4土地证遗失责任承诺书。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出让期限届满的有效文件。 (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原证在国土局的,凭窗口注销证明到档案室领取土地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银行出具还款说明、证明。 (十七)更正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土地权利人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 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 5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税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交件窗口审核申请人窗口领证 前置程序: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相关税费。 由申请人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价评估报告、契税票等资料。 交件:申请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交件并办理土地登记申请。 审核: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政策界限明显,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政策界限不明显,需要报相关股室审核的,转报相关股室按程序报批。 领证: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窗口交费领证。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二 博兴县土地登记权属审查制度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的是: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涉及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存档的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契税票。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双方签字必须由当事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留下详细的电话号码,注明办证类型。申请书填写工整、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印章或指印。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二)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对企业法人的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代码证、身份证明等与原件是否一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据的证明。 (1)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 (2)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3)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社会团体法人的审查其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对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应审查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三)对户主的资格审查 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必须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合法户主,户主变更与户口簿不一致的或农村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 (四)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法定代理人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申请。如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土地使用者为单位的,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亲自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盖单位证明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工作关系。 (五)对权属资料的审查要点 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1国有土地 审查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证件、证明的效力等内容。核查土地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审查宗地位置是否相符,宗地界址与原证是否相符,有无争议。经勘测的宗地面积是否与批准文件或者原登记档案的面积基本一致。有无违法占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变更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转让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已经利用股审查同意。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完成。 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集体联营联建的,一律停止办理。违法用地、超容积率按相关规定完善供地手续后办理;属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单位出具统一证明;原宗地有大土地证的,需出具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分割办证的证明,并收回土地证原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发生几次转让而每次转让后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转让给最后的受让方,必须按程序补办每次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遗失补证:主要查是否有原登记档案,是否涉及抵押。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及“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已签定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查判决内容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主要查是否属生效的法院判决。 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主要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是否完善;土地评估地价是否失实,对评估地价明显不符的要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更名:要求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不变或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更名的文件;企业之间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企业兼并等不属于更名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按照2023年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技术细则执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审查出售房屋是否属多余住房;是否有售房后不再申请审批土地建房的承诺;购房人是否是本村的农业户口。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 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 对开发情况的审查。如抵押时住宅小区内房屋已建成, 房屋已预售一律停止办理。 对公益事业用地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关团体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批准提供批准手续后办理抵押登记。对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其相关规定提供股东会议决定或者职代会决定后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三 土地登记卡管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卡的填写 土地登记资料上报审批后,利用地籍信息系统上完成的审批结果打印输出土地登记卡,做到内容准确、详细、无差错,符合土地登记办法。每一宗地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每一次登记,无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遗失补证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登记记载。 二、土地登记卡的更改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原则上应做到无涂改。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要更改的,必须由更改人签名,地籍地政股负责人(或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并注明原因及时间。 三、土地登记卡的保管使用 国有土地登记卡由行政许可股保管,集体土地登记卡由各基层所保管,土地登记卡必须专人、专柜上锁保管,任何人不得将登记卡带出办公场所。 四、以上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四 土地登记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种类 土地登记印章共计两枚,包括“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印章的保管 土地登记印章由县政务中心窗口发件责任人保管,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妥善保管,须加锁保存。印章严禁随身携带,严禁委托他人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必须经依法批准或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土地登记依法审批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及骑缝章。 四、责任制度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局领导报告。任何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违反者承担责任,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五 土地证书管理制度 一、土地证书的种类 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土地证书的保管 1土地证书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责任人:中心窗口发件负责人。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地籍股保管,责任人:集体土地登记岗位负责人。 2土地证书必须入箱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土地证书带出办公场所。 3土地证书的签发使用限于土地登记业务范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土地证书的作废和销毁 1土地证书如有损毁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好登记。 2对于停止使用和收回的土地证书的销毁交由地籍地政股和档案室共同进行。 3土地证书销毁每3年进行一次,销毁过程严加管理,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销毁质量,销毁完毕,应清理销毁现场,销毁必须登记造册,销毁工作结束,参加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销毁清单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四、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某县土地登记工作自检报告 土地查封登记工作调研报告 土地登记程序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公办学校土地登记工作政策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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