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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担保代偿协议范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担保代偿 协议范本 *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向保函受益人*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BH*号预付款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以保证被担保人*公司履行*市*广场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SG*)的相关义务履行。*年*月*日我公司收到受益人*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履行担保责任的函,索赔金额为人民币*元。贵公司已经于*年*月*日按照编号为*号保证合同的约定,将人民币*元的担保代偿款付至我行账户。 故贵公司在编号为*号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全部解除。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贵公司取得对被担保人*公司及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利。 * *公司 (公 章) 二*年*月*日 推荐第2篇:担保代偿 为有闲散资金者提供安全、稳健高额利息回报的机会 ·合法安全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程 序进行房产抵押、办理强制执行公正、九福来全程担保等 等三重保障,确保理财客户资金安全。 ·收益较高 九福来担保客户理财资金收益稳定,年收益率达12%18%。 ·灵活方便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理财期限,真正实现理财资 金的活动增值。(投资理财从3个月、6个月、12个月) ·高效快捷 由九福来公司提供“一条龙”全程服务,借款人手续齐备,最 快一天即可放款。 九福来·便捷融资站 为有闲散资金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手续简便 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资料(个人或企业皆可) ·借款快捷 抵押登记后一至五个工作日内可拿到资金。 ·金额灵活 为抵押物评估的60%80%。 ·期限灵活 借款期限1个月至12个月。 ·到期还本 按月、按季、半年还息、到期还本。 主要业务模式和特点 当前位置:首页 >>业务中心>>主要业务模式和特点 1、增信倍增贷款担保模式,适应于已达到银行授信准入条件的科技成长型企业,通过追加广汇科技担保的担保增信,倍增其贷款规模,增强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强度。 2、循环额度贷款担保,一次性签订额度贷款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可多次借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适用于业务多元化企业。方便灵活、财务费用较低。 3、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贷款担保模式,其资金使用价值较好,但还款压力较大。 4、在借款期内分期还款的贷款担保模式,包括均匀分期还款和个性化分期还款,资金成本较低,还款压力较小。 5、临时过桥贷款担保模式,客户在短期内确定有对应的一笔现金流入,过程中又有物权作保证,担保人参与贷款资金运作和回笼全过程以控制风险。 6、专业市场互助贷款担保模式,市场管理者牵头发起、经营户相互认可、相互监督、相互担保并认购部分基金组成互助担保基金,委托广汇科技担保运作,放大各经营户的融资规模。 7、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主的贷款担保模式,客户以短期优质的应收帐款质押作为主要反担保,申请广汇科技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银行贷款,加快资金周转,减少资金积压。 8、以动产抵(质)押为主的贷款担保模式,客户以自有或他有的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主要反担保,申请广汇科技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银行贷款,加快资金周转。 9、创业贷款担保模式,适应成长性好、有产品、有技术、有科技人员但无固定资产的科技型企业创业资金需求。 10、转型升级设备贷款担保模式,适应客户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升级购置设备而产生的资金需求。 11、技术改造贷款担保模式,适应客户技术进步,改造落后工艺流程而产生的资金需求。 12、新产品开发贷款担保模式,适应客户开发新产品、新品种而产生的资金需求。 13、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模式,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多种金融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打包贷款等,适应企业对多元化金融产品需求。 14、科技企业平台贷款担保,适应于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由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推荐第3篇:借款代偿协议 借款代偿协议 甲方: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 乙方:韦洋、向忠菊 鉴于: 1、2023年11月17日,合肥强力动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强力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从甲方借款500万元,已还本金200万元,尚欠本金300万元,欠付2023年5月份利息21314.33元。 2、2023年 月 日,抵押人韦洋、向忠菊与甲方就强力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了以下证号的房产作为借款担保: (简称抵押房产)。 3、由于强力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于2023年6月初向强力公司及乙方发出解除借款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强力公司的借款合同,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但强力公司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4、如甲方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借款本息并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乙方的抵押房产,将会给乙方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因此,乙方提出为强力公司代偿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消除抵押财产上抵押权,再由乙方另行向强力公司追偿此代偿款项,甲方表示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借款代偿协议: 一、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代强力公司偿还所欠甲方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 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代偿款后向乙方提供相应收据,并在 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抵押财产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甲方应提供必要手续,协助乙方向强力公司追偿所代偿的全部款项。 四、如乙方逾期不代偿本协议约定款项,甲方将依法起诉强力公司及乙方以实现债权。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3年6月 日 推荐第4篇:担保代偿成因及应对措施 担保代偿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我司作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一方面我们要根据产业政策导向,引导和扶持担保对象,另一方面需按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开展业务。与民营、其他政策性的行业担保公司相比,我们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更大,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产业周期长、收益慢、农业主体先天不足、农业项目除受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外还受自然风险的影响等等。因此专门为涉农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所面临的担保风险也高于其他的行业担保公司或综合性的担保公司。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健运行,对于项目风险识别、预警及处置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风险的分类及其成因 按照风险等级通常将风险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形成往往不是单一原因而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比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市场状况变化、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产品滞销、农产品价格波动、企业实际控制人决策失误、财务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借款人以多头贷款的方式盲目地以贷还贷、企业经营难以为继,资金循环基本中断,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滥用企业资金甚至骗取贷款后携款潜逃等等,最终造成担保人代偿。 二、保后风险监管 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是贯穿担保业务始终,需要对其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的系统工程,保后跟踪检查、通过对担保对象以及影响担保对象按期偿还贷款的相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管理过程,是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保后监管,不但有利于担保人员了解不同行业的发展规律,提高风险预测能力,也有利于担保机构发现自身在经营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采取措施,提高风险经营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保后监管的形式 保后监管可以采取首次检查、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三种形式: 首次检查是指担保贷款发放后对企业进行的第一次检查,一般在贷款发放的15天内进行,检查的重点是企业的实际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一致,是否存在挪用贷款的情况。 例行检查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贷款企业每回向担保机构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担保机构监督检查;二是担保机构定期(一般为三个月)深入企业对其经营状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例行检查的重点是动态跟踪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掌握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判断担保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趋势。 重点检查是指在担保贷款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检查重点是了解企业发生重大情况的原因;分析企业应对的措施是否积级有效,以及企业的还款意愿是否发生变化;预测企业到期还贷时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并与银行磋商,采取应对措施。 (二)保后监管的要点 一般情况下,保后跟踪检查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企业的还款意愿可以通过企业管理者的合作态度,企业提供资料的主动性、真实性,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担保费情况,以及对其它债务的履约情况。 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企业财务状况的优劣反映。以真核实、分析企业的财务资料,是准确掌握企业还款能力的重要途径,分析企业的财务资料,应重点关注:现金流量指标、盈利指标、销售指标。 2、企业的经营环境及经营策略的变化。 主要关注国内外政策、金融、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否影响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与未来发展。被担保企业的高管层有无变化;有无重大的投资策略或经营策略的变化;是否存在改制、资产重组情况;近期有无对外提供担保或涉及经济纠纷;担保贷款所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是否与预想的相符。 3、企业的(抵)质押物是否完好无损,市场价值变化以及抵押人是否存在侵害担保机构利益的违规或违法行为 三、风险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是担保贷款出现问题的先兆,它以多种形式出现,一般可分为两种,即财务类预警信号和非财务类预警信号。 (一)财务类预警信号主要体现为:无法解释的应收账款、存货的增加;销售额增长而利润减少;企业债务迅速增加,负债率超过70%;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趋势;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坏账损失增加;净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支付出现危机;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 (二)非财务类预警信号:主要包括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所属行业或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经营策略出现重大调整、不按借款合同使用借款、企业主要领导人或核心人物发生变化或存在变更的潜在因素(患病、死亡或行为异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出台了重大人事调整、准备实施重大的投资策略或经营策略、投机心理重,盲目投资存在潜在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报表,经多次提醒仍不改正、拒绝接受检查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意见持不理睬的态度、未经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企业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主经产品和主营业务已改变、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接近或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或还贷、因违法违纪受到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追究处罚、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因违法乱纪、走私、商业侵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原因,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四、风险化解及追偿反思 对担保风险的化解预案,在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重点是把握好担保贷款进入次级类、可疑类及已经形成代偿的三个关键节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和化解方法。 (一)次级类的担保贷款风险化解 按照担保项目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次级类担保贷款的定义为:“经营比较正常,无不良记录,保证措施足值但有瑕疵或有弱化趋势,履行合同的能力减弱,存在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的因素;存在保后管理、重大事项不通报、不配合等消极行为;存在需压缩的其他事项”。对这类担保贷款,要开始重点监控。 此阶段可组织项目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对该项目实施全面检查,掌握项目发生变化的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如是存在保后管理、重大事项不通报、不配合等消极行为,可以函告企业配合担保后的监管。告知其“若不配合我司将告知放款银行提前解除担保责任”。 (二)可疑类的担保贷款风险化解 可疑类担保贷款表现为:“经营恶化,出现不良记录,保证措施严重弱化,不能履行合同,存在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的因素;存在极度的不配合等严重的消极行为;没有意愿偿还借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存在需退出的其他事项”。面对可疑类担保贷款,采取的化解预案可以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化解措施: 1、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临近还款期,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是由于银行续贷期延长、应收账款回收期延长或还款期与被担保人生产周期相悖,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第一协调放款银行续贷或放款银行以外的银行新增担保贷款,用于偿还原有借款。 第二发放委托贷款、临时拆借资金的方式为被担保人延长资金周转时间,避免因到贷款到期而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2、经营状况恶化:产品滞销、价格波动、决策失误等造成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 第一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还款来源,采取的方式可以是:调查被担保人是否有其他盈利产品、副业收入、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能偿还担保贷款;同时应积极协调放款银行展期,为寻找其他还款来源争取时间。 第二协调放款银行以外的银行续贷,放款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还旧借新” 因此此时只能协调放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被担保人发放一笔贷款。在结合第一种措施在寻找其他还款来源的基础上,通过银行新放贷款共同偿还原有担保贷款,逐步缩小担保规模,逐步退出。 此外还应对此笔担保贷款的保证措施进行清查,做好代偿准备,确保第二还款来源不受损失。 (三)追偿反思 从有无抵押反担保物的角度,追偿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信用类型、有反担保物类型。 对于信用类贷款担保,在代偿后,追偿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建议严格此类客户的准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在贷款初始提供可靠资产线索并入卷,或者增加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主体作为连带责任人,尽量避免一旦该类户出现经营不善无法还款,即直接切断我司对债务人的有效追偿。 对于提供车辆、机器设备、浮动资产类反担保物的追偿项目,车辆抵押由于不转移占有,在代偿后又很难控制抵押车辆,因此,从追偿角度来看,车辆抵押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除非在代偿前后实际控制车辆;机器设备类抵押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变现处置,而且机器设备在使用后,其价值在追偿时已经大打折扣甚至已经毁损;对于商户浮动资产类项目,通常都是由于其经营状况不好才导致代偿,资产更难处置变现,如果加上债务人不配合处置,则收回代偿的难度更大。因此,对于以上抵押物,除借款主体本身评估外建议对其谨慎估值。 对于房产抵押类代偿项目,目前个人遇到的主要障碍包括:抵押房产遭遇轮候查封、商业办公类住房以及外地抵押房产变现困难、抵押房产拍卖时腾房障碍、债务人因违法犯罪导致资产为公安机关查封,归纳导致以上困难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房屋市场交易状况不理想、有的有价格无市场;债务人负债过多,且各种原因导致在我司代偿前到期并查封抵押资产;债务人故意为我司设置租赁权等法律障碍。对于以上问题,在保后监管过程中应当对抵押资产的状况定期进行核查,过程中形成书面材料,固定相关事实,尽早提示风险,以利于公司及时作出决策,这样即便后续发生代偿也能一定程度上清除执行障碍。 综上所述,担保风险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只有结合不同的化解措施、并且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实时调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会真正的“化险为夷”,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推荐第5篇:担保公司代偿处置办法 *有限公司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法律顾问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 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公司董事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 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 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业务部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 担保逾期 第七条 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准备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 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由业务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 (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控制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B角配合。 第九条 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 担保代偿 第十条 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公司的担保信誉。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 (一)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 (三)保证合同; (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 (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 (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 (七)通知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一)项目经理受理 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 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 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控制部。 (三)风险控制部审查 风险控制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 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的充分性和客观性; (3)初审意见中建议可行性;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顾问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 (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 (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4)提出追偿方案 (四)风险控制部审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 (五)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责送达追偿通知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银行送达债务责任转移通知函。 若被担保企业不按要求出具上述书面债务确认文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 第四章 代偿项目的追偿 第十四条 代偿项目的管理 (一)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二)发生代偿后,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状况,重新检查反担保措施。根据代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每个代偿项目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代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映代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第十五条 代偿项目的追偿 代偿项目追偿应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一)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二)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四)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五)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现金。 (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七)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使质押权。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九)依法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起诉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 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 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 (一) 申请支付令 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财产保全 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控制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由法律事务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 起诉、审理与裁判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控制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法律事务部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顾问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 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担保损失 第十七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 (一)风险控制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法律顾问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审批。 第十八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 项目经理A、B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六章 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6篇:担保机构减少代偿损失的途径 担保机构减少代偿损失的途径之一 向案外人追偿 代偿是担保机构都不愿意发生的情况,但是由于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代偿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代偿之后,如何进行有效追偿,尽量减少担保损失是担保机构十分关注的问题。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通常并不是足值的,当债务人、反担保人无能力清偿债务的时候,担保机构往往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此时,担保机构能否成功追加债务人、反担保人以外的其他案外人承担债务,就成为债权能否实现的有效救济手段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将可以追加案外人承担债务的常见情形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6-82条的规定,除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外,在执行中还可以直接追加或变更以下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更名后的企业、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立或合并后应承担义务的企业、存在注册资金不实问题或有抽逃注册资金问题的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无偿接受歇业后的被执行人财产的主管部门或其开办单位。 (二)开办单位(投资人)增资不实的,需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开办单位(投资人)增资不实的,能否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23执他字第33号)规定,如果债权发生在增资之前,不能将开办单位(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发生在增资之后,则可以将开办单位(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函对此的解释是: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上规定。 二、经审理后,可以追加案外人承担债务的常见情形 以上是债权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则债权人可以进一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来追加案外人承担债务。常见的情形有: (一)金融机构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的,经审理后可追加其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通知中还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不规范行为而致他人利益受损的现象较为多见,债权人为使其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而以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日渐增多。担保机构需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限的,验资机构仅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通知规定,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债权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金融机构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才能追加金融机构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债务。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即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因此,担保机构在进行债务追偿时,如果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从而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还相当困难。 (三)借款企业是“夫妻二人公司”的,可提起否认公司人格之诉,使该公司股东以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情形在民营企业中大量存在。在2023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一些民营企业主为了满足该要求,但又不相信外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还有许多民营企业主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创业,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对于“夫妻二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 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二人公司”容易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体,出现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情形,这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二人公司”的公司人格通常会被否认,各地的法院对此提供的理由有所不同。一些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以上,他们之间在有关公司事务的决定方面就会产生相互制约的作用,这种相互牵制使公司的运作能够依法进行。如果两个出资人用来出资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他们之间的利益就可能具有一致性,不能形成利益对立、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如果“夫妻二人公司”的两个股东没有采用法定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对公司进行出资,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公司失去法人独立人格。所谓财产分割,通常是在公证处办理一个婚内财产公证,明确分割夫妻财产。但很多民营企业主没有做到。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机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通常会要求公司股东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但有时也会出现公司股东不愿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的情况。如果担保机构对该项目发生代偿,又发现借款人属于“夫妻二人公司”,公司股东没有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就可以提起否认公司人格之诉,使该公司股东以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进行债务追偿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