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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教育联合体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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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教育联合体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2023年教育联合体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联合体 联合体成员: (1)xxxxxx(xx市) (2)xxxxxx(xx市) (3)xxxxxx(xx市) 联合体成员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参与xxxxxx设总承包(xxx-xxx)工程(以后简称“包件装置”)的投标竞争,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联合体成员一致认为:对参与包件装置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共同的理解,决定共同参与建设项目投标。 (2)为确保出色、圆满完成建设包件装置,联合体各成员将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建精品工程。 (3)联合体成立后,各成员不得擅自退出。 (4)联合体成员各方承诺不得再参与其他联合体或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商针对本包件装置的投标。 (5)联合体成员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共同推举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代表,即联合体主办方,在包件装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负责主办、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各项工作。各方成员共同提交一份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证明其代表和主办资格。各成员承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证各项工作所需资源供给。 (6)xxxx公司作为联合体代表,有权代表联合体与其他业务合作方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合同。联合体代表旅行义务和责任时,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代表在投标活动过程中以及在以后的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视为是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公司的行为,与各联合体成员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和我们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将承担联合体代表行为的一切及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7)全部联合体成员承诺同时共同地和个别地承担责任; (8)联合体中各成员承诺同时共同地和个别地为某联合体成员撤出后合同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9)如果我们联合体中标,我们联合体各成员承诺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共同签订有关书面合同和履行义务。 (10)我们联合体投标时,将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代表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无论以哪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11)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在包件装置的招标投标以及随后的合同实施阶段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下: xxxxxxx:主要负责xx工程的设计、优化;负责设备的招标采购组织工作;xx工程的单机试车;全厂调试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xxxxxxx:主要负责xx工程的相关土建工程设计。 xxxxxxx:主要负责xx工程的相关土建工程及相关安装工程。 (12)联合体组织机构 联合体组建xxxx工程建设总承包(XXXX2023-XXX)工程领导小组由各方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对联合体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商讨和决策;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工作,对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任务分工 和管理; (13)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组建xxxx工程建设总承包(XXXX-XXX)工程项目部。 (14)未尽事宜,各方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商榷,有关事项记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签署于xxxx年x月x日。 联合体成员: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推荐第2篇:联合体投标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临时的工程建设 联合体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联合体投标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联 合体的法律性质,投标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投标联合体的内外部关系和 责任,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作出要求,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 体投标等等。 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虽然实践中联合体投标的应用已非常广泛,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论研究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须解决的问题。1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第27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关于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法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型的工程建设联合体不属于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必须在“联营”后成立新的法人,并应以新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53条的规定,可知“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是松散的“合同型联营”。因此,“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工程建设联合体符合合伙的各项法律特征:(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联合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2)合伙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3)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立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的分析来看,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伙,联合体各方就是合伙人,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伙的规定来界定。 2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 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组成的自主性。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 3)组织的临时性。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选择联合体一方为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主体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2.沟通与协调权。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3.收益权。这是指主体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1.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2.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3.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4工程建设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和责任 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合伙性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5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成员间有一个标前的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附件一并提交给投标人。中标以后,联合体成员之间还可能制订更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以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此时,外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内部按份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 6招标人是否有权对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内部关系提出要求 工程建设联合体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联合体各方组成的合伙组织,而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组织的内部事务,由合伙协议来确定,一般来说,第三方无权对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要求。但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有其特殊性,其成立的有条件性和组织的临时性特点,本身就要求其自身的组成应当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同时也决定了该联合体是专为招标人招标的某项工程而设立,其内部的组成关系与其是否能正确完成工程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实践中,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关系提出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规定,由相同资质类别的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或范围承揽工作,也就是说中标各单位都具备独立承担中标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没有必要对联合体成员间的任务分担做出要求;由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从招标人的角度讲一般会对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在其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下来。 7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笔者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不太妥当。首先,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联合只会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不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推荐第3篇: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在国际招标投标中,是经常被采用的投标形式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申请资格预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参加联合的所有成员都应分别填写完整的资格预审表格,且不允许任何单位提交或参加一个以上的投标 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须指明为首的主办人,招标人与联合体之间的任何联系将通过为首的主办人进行 申请书必须确认,如果资格预审合格后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及今后可能被授予的合同都将由所有合伙人签署,以便使法律对全体合伙人共同并分别具有约束力申请书必须说明拟议中每个合伙人的参与情况及其责任 除以上特殊条件外,其他方面与前述单独申请资格预审的要求基本一致 推荐第4篇:医疗联合体 沈阳召开区域 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启动会议 随着医改进入“深水区”,沈阳市卫计委摸索出一套属于自己的独特模式,一套会做到真正打破沈城医疗人才梯队、技术设备不均衡局面,又能让市民从中真正受益的机制。 2023年8月7日,在中国医大附属一院大东医院召开的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启动仪式上可以获悉,这套独特的模式,可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架设在省属、部队属、市属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被取名“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 根据沈阳市卫计委、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2023-2023年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从2023年探索试点开始,截至2023年的巩固稳定期,三年内,沈阳市范围内将形成至少28个医联体良性运转。其中,2023年将组建9个医联体试点,大东区、和平区、沈河区、辽中县、沈北新区、浑南区为医联体试点区县。2023年还将组建9个医联体,每个区县市至少实现1个医联体签约运行。而在2023年,则会组建10个医联体,每个县区两三个医联体签约运行。组建医联体平台,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还有,要推进医联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建立医联体诊疗信息平台。“医联体”这种新模式不仅可以推进医改中所倡导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而且还可以让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医联体的组建、运行和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医疗联合体相关信息 一、简介 所谓“医疗联合体”,即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组成“医疗联合体”,居民则选择就近联合体签约就医,在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在联合体内,核心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基层医院提升服务能力,基层医院则将不能处理的疑难重症患者优先转入核心医院治疗,以改变无序就医的状况,达到疾病分级诊治的目的。这既方便了人民群众便捷就医,也可有效缓解核心医院人满为患的现状,是一条适合区域各级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新路径。 二、发展进程 医疗联合体概念是在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提出,目前(2023年)上海、广州等地已经陆续建立。其中上海在2023年初就开始建立“医疗联合体”。2023年11月17日,由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三甲大院联手 一、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44家医疗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的“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区域医疗联合体”在国内率先启动。2023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表示,北京市已经以朝阳医院、友谊医院和世纪坛医院为核心建立了三家医疗联合体,2023年内医疗联合体的数量有望达到6至7家,来两到三年,将建立20个医疗联合体,打通区域内患者转诊通道。 2023年下半年,海淀区将实现北医三院、人民医院、世纪坛医院3家三级医院与2家区属二级医院、1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公共卫生机构的互联互通。 三、运行机制 医疗联合体建成后,将确立一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联动发展”的合作机制。 资源共享 核心医院对联合体的各医院各种支持均是免费,除了派专家到卫生院坐诊,并为卫生院派来检验、超声医师昼夜开展临床检查,对卫生院的手术室包、医疗器械集中到核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消毒。 对常规会诊和一般病人在卫生院诊断治疗和住院,对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的病人由急救车免费转运到核心医院检查质量,逐步实现了分级诊疗。医院还为此配备车辆每天送医务人员到卫生院上下班。 医院负责对组织内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进行规范化免费培训,逐步建立基层医师参与核心医院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学术交流、科研协作,核心医院医师在基层医院进行技术指导或兼任学科带头人机制。联合体内学科间实行优势互补与合作,联合开展科研和教学,推动资源共享。 建立医疗联合体信息平台后,还可以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联系和沟通,实现信息“联合体”。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医疗资源的统筹共享,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优势互补 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实行各科专家每天轮流坐诊、查房制度,还对该院的技术人才进行免费培养,每周还可参加核心医院的病例讨论。医疗联合体可加强基层医院与上级医院的业务交流与技术协作,还可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对基层医院质量管理、综合效益提升很有帮助,同时也可收治上级医院转回的康复病人和慢性病人,这样可以实现优势专业互补。 联合体内实行逐级转诊,以三级医院为轴心建立规范化双向转诊渠道,设立统一的转诊预约平台,完善双向转诊制度,简化双向转诊流程。联合体内患者转诊执行免费接送,中心医院着重促进恢复期患者下转,健全保障转诊后患者延续性诊疗的相关制度。 互惠共赢 为吸引更多社区居民首诊到联合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医院就诊,三级医院专门设立办公室,有专职人员负责通过技术输出与交流等方式,统一操作流程,规范诊疗行为,逐步提高联合体内医院,尤其是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 而有的大医院盲目发展,“大跃进式”扩张,大规模扩建楼房,购进设备和扩张床位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患者利益,最终将使扩建费重新回到患者身上。而乡镇、二级医院门可罗雀,人员、设备空转,社区医院更“不景气”。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也影响到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 联动发展 医疗联合体是区域内医疗机构以独立法人身份,以自主自愿为原则,在联合体章程下,共同协作、共同发展的合作组织。探索患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三级医院与基层医院之间协作工作机制,是医疗联合体的工作重点。联合体内所属医疗机构,在共同纲领框架下,以技术、服务为纽带,相互协作,逐步建立组织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机制,构建分层级、分阶段、功能完善、“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优化、规整了医疗资源。 四、优势 1,“基层首诊、分级诊治、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就医模式,方便了患者诊治,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在联合体内,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建议其到合适的综合或专科医院接受治疗。同时,会根据患者病情的进展转诊到不同的医院。这样,患者既能得到有效治疗,花费也少。 2、各级医院受益。 联合体的“龙头”医院承担着章程、技术标准制定、人员培训等职责。联合体内其他医院技术水平提高后,能吸引更多患者在其就诊,从而减轻“龙头”医院的负担,使“龙头”医院能更好地为危重病人、疑难杂症病人服务。 3、国家受益。 无论是城镇医保还是新农合,病人的花费越高,国家财政需要报销的费用也就越高。联合体内的双向转诊机制降低了病人的诊疗费用,也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 4、社会受益。联合体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医患矛盾引起的社会矛盾。 五、发展瓶颈 1、资金与技术保障还需加强。 截至2023年,联合体内部的转诊、会诊都靠单线电话联系,专家出诊解决。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来搭建一条带有远程高清会诊设备的高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同质化医疗和护理,快速诊断,高效治疗。 2、政策层面存在困扰。 双向转诊是区域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的重要一环。但现行的省、市医保和新农合的相关规定,制约了患者双向转诊。医保政策规定,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转诊住院的起付线、补偿机制不同。患者每转一次院,就要交一次医保起付费。 因此,双向转诊,尤其是恢复期的病人往下层级医院转,表面上看是为患者节约了费用,但多缴的起付线又冲抵了这种节约,影响患者转诊的积极性。所以目前的双向转诊,更多的是为国家节约了医保资金,患者积极性并未见太大提高,削弱了联合体医改的创新意义。 3、联合体内部的医师多点执业也需要相关的政策支持。 联合体成员单位互派人员深度参与到所去单位诊疗中的行为,在现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中是不允许的。 六、潜在问题 1、组建的医联体如不涉及资产重组和管理体制创新,往往难以真正推动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人浮于事、管理低效的问题仍将继续存在。 2、随着医联体的组建,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医疗市场的状况,导致医疗服务的效率下降,医疗服务质量难以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外部评价压力也随之增加。 3、医联体可能更为关注医院的经营和利润,注重经济收益,而对于协调解决社会和卫生关注的诸如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药品市场混乱、大型仪器设备过度设置和利用、服务态度不佳等问题,缺乏内在利益驱动机制和动力,对于确保医保平稳运作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区域卫生规划等宏观问题缺乏热情。 推荐第5篇:联合体承包协议 联合体工程承包协议书 XX公司、YY公司愿意组成工程承包联合体,承接某某工程供货及工程安装。现就有关责任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XX公司为联合体主办人,YY公司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联合体对外事宜由XX公司负责与甲方联系; 2) 联合体成员YY公司承担本工程的安装; 3) 联合体主办人XX负责提供材料,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全部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 4)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合同文件,按照 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送交甲方一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 XX公司 YY公司 2023年8月10日 推荐第6篇: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甘肃国奥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花授权委托代理人: 路灵凤法定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9号办事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保利大厦D座902室 成员二名称: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庞忠法定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2号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 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标准田径体育场 (项目名称)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招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甘肃国奥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招标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相关的一切事物;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 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如下: 5、双方责任 5.1牵头人的责任 5.1.1 若联合体中标,牵头人负责施工,包工包料。负责土建基层施工技术指导,负责将本项目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体育场规范标准,并在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交工验收备案资料。 5.2 联合体成员的责任 5.2. 11、若联合体中标, 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在确保协议工期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6、双方共同责任 6.1若本项目中标,联合体双方共同与三方签订合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双方就本中标项目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6.2联合体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 6.3联合体双方共同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时,双方委托甲方将每期应付款项全部汇入双方指定的账号(帐号在和业主签订合同时提交给业主), 所收每期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有关本项目的成果或利润分配由双方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自行协商确定和分配. 6.4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体各方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违约行为。 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分摊。 8、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有合同约束力。 9、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 毕后自动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各一份;副本一式二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甘肃国奥文体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庞忠(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7篇:联合体协议 双方组成联合体的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参加的投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方作为主办单位,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同时甲乙双方承诺不在以单独或其它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 二、双方责权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3、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承包合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违约的,双方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的现场管理。 5、甲方作为联合体双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货款的支付。 6、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内容,承担各自负责内容的一切责任。 7、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8篇: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与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牵头,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为本次投标的主体单位,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主体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谈判、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的有关一切事物,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合体中标,则主体方负责等工作;参加方负责等工作。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五、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 主体方:(公章)参加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9篇:医疗联合体章程 通辽市医院医疗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通辽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通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卫计字2023572号)、通辽市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通卫计字2023524)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核心医院、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医疗联合体名称:通辽市医院医疗联合体,简称通辽市医院医联体。 第三条 医联体宗旨:以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技术优势互补为原则组建医疗联合体。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起一个相互协作、共赢互惠的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实现为广大患者提供便捷、合理、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医疗联合体性质为松散型医疗团体。成员单位互助合作,不分大小,地位平等。 第二章 医疗联合体成员 第五条 通辽市医院医疗联合体是一个以通辽市医院为核心,以医疗、科研、教学、保健、康复为目的,由科左中旗、 1 奈曼旗、库伦旗、开鲁县各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共 家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的联盟性组织。 第六条 除以上卫计委规定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医联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资质。 (二)有志愿加入本医联体的意愿。 (三)拥护本医联体的章程。 第七条 医联体不具排他性,各成员单位可以与任何医疗机构联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医疗联合体采取委员会制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医疗联合体内发展规划、资源调配、分级诊疗、科研推广和学习培训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基础上,组建医疗联合体委员会,委员会由核心医院(通辽市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第九条医疗联合体管理委员会根据成员单位规模大小确定委员和委员人数,设立主任委员1名(由通辽市医院院长担任);设立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医联体内二级医院院长及通辽市医院相关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院长担任;设秘书长兼医联体办公室主任1名,由通辽市医院医务科长担任;设秘书若干名,由二级医院医务科长担任。委员会 2 成员报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履行职责。 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应相对固定,需要更换的由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代表在成员单位任期内允许变更,代表由成员单位确定,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通辽市医院医疗联合体委员会办公室是医疗联合体的常设机构,设办公室主任名(医联体委员会秘书长兼任),秘书-3名,办公地点设在通辽市医院。 第十二条 医疗联合体秘书长负责筹备召开委员会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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