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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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精选多篇).docx
2023年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推荐第2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推荐第3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领导,规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村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诚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 1 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六条 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题报送村民委员会决定。 (二)监督权。对全村的村务、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的予以说明和解答。 (三)表决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或建设权。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设和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履行的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性地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户或本村民小组村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地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无正当的理由不得制度。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村民遵守纪律法和履行分民的应尽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村民代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并积极宣传和说服所联系的村民贯彻执行。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所联系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尤其是说服村民并带头完成税、费、统筹,提留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任务。 第十二条 在一年内,村民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达两次以上的,应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缺额人员从本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应接受其联系户和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本村民小组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时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辨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村民小组半数的选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收回村民代表当选证。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村民小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随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讨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级配套制度”。 (2)讨论本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讨论决定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4)讨论决定村级基础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 (5)审查全年财产收支预算和上年财产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 (6)讨论决定村公益收缴方法,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 (7)审查救 ,救济款、物的发放。 (8)审查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会员的辞职报告。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制度: 1、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干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和内容。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2、提前二天至三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 3、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每次安排好会议会场的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清点参加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宣布开会。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讨论和审议。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进行讨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表决与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有效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代表会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内容情况进行总结,作出结论、部署,安排下一步所做的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会议要有提定专人记录,记录人真实、客 5 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记录格式主要包括: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会议论的主要意见。会议表决的情况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 村民 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记录簿保存好,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宣传。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精神传达到所处的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村民代表会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原则。保守秘密性的原则。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有效地实施。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欠村民代表会上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成立财务监督和理财二组成员由村委提名,村代表会通过,村委会成员不能兼任村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接受镇政府、人大对村民代表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 其他事项。 四、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十一、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民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推荐第5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参加,其成员为村委会成员,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村民小组推选的代表,其名额不能少于30人。代表任期与村委会成员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1)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事项;(2)审议决定村委会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和村委会提出的其他事项;(3)撤换和补选村委会的个别成员,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4)审查村委会收支账目;(5)监督村委会工作;(6)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7)讨论决定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1、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委会主任代表村委会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党支部对村委会汇报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2、村委会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村两委联系会议的重要内容,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村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本村工作;研究确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村干部任期责任目标,并检查督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前,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要相互通气,商定会议内容。如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可先召开总支委会议(或支委扩大会议)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后再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出席两委联席会的干部必须超过两委干部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 5、需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研的事项,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两委联席会议的决定应由超过两委干部数的半数通过。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落实。执行过程中须改变原决定的,应重新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两委联席会议要有专门会议记录簿,指定专人纪录并妥善保管。 推荐第6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23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2023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推荐第7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洪泽县东双沟镇宋庄村 村 民 会 议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东双沟镇宋庄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推荐第8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内容提要: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村民会议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各地纷纷产生了各种形式和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它较村民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也有较大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然而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是“代议制民主模式”。 关键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制度;村民自治;中国 村级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制度是村级民主的关键部分。没有选举,就不可能谈论任何民主,因为选举赋予每个选民以投票权并以一套程序选出尊重民意的村领导人。但是,只有村民选举,没有其他一系列配套的民主制度,那么村级民主是有限的,不完善的,而且潜含着滥用权力的危险。因此,需要一套监督机制或权力平衡机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本文旨在描述、讨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这两种制度的结构和运作,探究其与村级民主理念的关系。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缘起 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实际中执行起来很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很难按照法定人数召开村民大会。第一,规模上的问题。中国的行政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3000 人,多的村达到8,000 人,甚至10,000 人,这样规模的人口是很难召开村民会议的。第二,区域分布上的问题。主要指一些山区农村,这些农村的行政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这就增加了召开村民会议的难度。第三,农业生产上的特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土地分到每家每户经营,其劳动和闲暇时间不统一,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时间难以保证。第四,社会流动的增加,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这就给经常性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形式或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如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西山管理区菜园村在1997 年8 月成立的“菜园村村民代表议政会”,这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据说湖北省1989 年所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是最早涉及到村民代表会议的省级法规。1990 年9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到1997 年,全国50 %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其中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达50 %以上。1998 年10 月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并且指出村民代表会议是一种民主议事的制度。决定指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1998 年11 月4 日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各省各地在其“实施办法”中又对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尤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1999 年9 月) 中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比例;“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简言之,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要大。 因为这些村民代表一般而言,在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并且素质相对比较高,他们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较大的影响力。并且,村民代表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因为村民数量多而流动性又大,因此村民大会召开实为不易。村民代表会议一般规模适中,容易召集,可以节省各项会议开支,并且容易解决会议场地。此外,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权 各地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完全一致。有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还建有常设的组织机构。浙江瑞安市城关镇第一桥村的村民代表会议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各一人,由他们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会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领导和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活动。该村规定,会长会议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支部委员同时可当选为会长会议成员。实际上,该村村民议事制度存在着一个金字塔的结构: / /a :村民会议 /- b :村民代表会议 /- a- c :会长会议 有些村在村民代表会议中设立村务监督小组或村财务监督审查小组。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性质问题学者们有一定的分歧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以自治权的归属看,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应为权力机构。有些学者认为是决策机构,因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具有最高权威性。有些学者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 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有些学者给予积极的评价。有的学者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职权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显示出独特的意义。有的学者认为,尽管村民代表会议贯穿着代议制原则,但与过去那种村里大小事情都由干部说了算而一般村民毫无权利与机会的做法相比较,现在的村民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村民代表,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的决定。这说明了中国农民政治参与机会的增多和参与能力的提高。他将这一表现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村民代表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提案可以行使否决权,二是村民代表可根据自己的想法提出议案。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职能) 是决定本村事务的政策。全国各地都有具体的规定,但规定大同小异。兹以瑞安市塘下镇下村与城关镇第一桥村的实例说明之。 瑞安市城关镇第一桥村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村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监督和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缺额成员; 3、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听取和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 6、决定村务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听取和审议村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7、组织和监督实施村务公开工作,组织和领导村务民主管理活动; 8、讨论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 及其修改意见,审议通过试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9、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瑞安市塘下镇下村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权和任务是: 1、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罢免、辞职和补选; 2、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4、对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年度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并参加对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年度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5、在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听取村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6、制订通过各种制度规定和修改村规民约; 7、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发挥和实现目前还受到下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提案审查的制约。例如,在浙江慈溪的赖王村,村民代表提案需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列入会议的议题。有的学者认为,几乎所有地方的法规都明确规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提案,“先由党支部讨论后,再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因此,他认为,“由于提案事先征得党支部的同意,所以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的决定,也可以看作是党的政策”。二是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产生的方式的制约。不少地方村民代表是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干部指派的,即所谓的“指派”与“派选”。即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不指派,但须经过他们审定,比如第一桥村村民代表候选人要经党支部审定后,才能提交给各村民小组组织选举,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北村的村党支部委员是当然的村民代表。浙江慈溪的赖王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当然代表。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村民代表往往被强宗巨族所把持。这样村民代表失去了代表性,他们不是村民意见的代表者,而是村干部的应声虫或宗族利益的代言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运作和评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不过据我们的调查,不少地方规定由党支部或村委员会主持,实际上是由村党支部主持的。各地每年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次数不尽相同。瑞安市城关镇第一桥村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每年7 月中旬和1 月中旬为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塘下镇下村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时间是3 月中旬和9 月中旬。浙江慈溪市浒山镇赖王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四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有1/ 3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的人数只有达到代表总人数的2/ 3 才能有效,少于2/ 3 的不得召开会议并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可 以由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提出,或者联合提出。村民代表需要填写议题表,报请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而1/ 3 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经全体代表1/ 2 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决定、决议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须经与会代表2/3 以上通过。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时向村民公布、公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赖王村还规定,每次会议要作会议记录,而且工作报告、会议主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或决定都必须整理立卷存档,以备后用。 那么村民代表会议是如何召开的? 村民是怎么样开会的? 显然它既不同于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