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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船舶登记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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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船舶登记工作规程.docx

    2023年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2023-11-11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船名审核工作程序 (一)船名审核依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办理。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名称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和登记管辖的审查。 2、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船名的核准(分支局登记船舶的船名上报直属局核准)。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一:船名审核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接到船名申请时,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 (1)船舶名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 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 (4)相关证明文件 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由分支局或地、市局登记的,可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传真交上一管辖机关的经办人员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核 准 (1)直属局(省局)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根据申请材料对该申请是否符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该船名在部海事局指定的专用网站船名库中校核、注册,由直属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使用,或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由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使用;对不符合规定或重名、重音的,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 (2)船名核准使用后,直属局省局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在船舶名称申请书的核准机关意见栏内签注核准意见、签名并加注日期。 船名注销由直属局(省局)申请部海事局按有关规定从船名库中予以注销。 (五)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一)办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 2、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申请的接收(记录造册)及证书的制作、发放; 3、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初审、空白证书保管、证书校对和档案管理; 4、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和印章保管; 5、船舶登记机关领导负责审批;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二:船舶登记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应审查: (1)所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 (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对按规定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然后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初审人;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其理由或应选择的受理机关。 受理人在受理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署名受理人、受理机关及日期,填写“船舶登记受理审查审批明细单”(见附件三) 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 (1)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审核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该船舶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船舶登记条件,且船舶登记档案符合要求。(适用于需移交档案的船舶) A、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3年第2号)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B、办理船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C、办理临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名申请书(适用于未进行船名审核的船舶); 2)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或光租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 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D、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船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F、办理变更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对于设有抵押权的船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G、办理废钢船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书、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H、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a、所有权注销 1)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7)已通知光租承租人的证明文书;(对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b、(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c、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d、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I、办理换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换发证书相关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原船舶登记证书; 5)船舶技术证(适用于换发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书的其他材料。 J、办理补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补发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 5)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同意登记、证书有效期拟发放至X年X月X日等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后报复审人。 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 3、复审 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应: (1)核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 (2)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 (3)复核后,复审人应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初审的意见(不同意应当写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4)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交送交审批人。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将审批单及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退回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申请人。 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 船舶登记机关领导应: 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确认该船符合登记条件后,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交初审人。(由初审人视审批意见作进一步处理) 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复审人再审。 批准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与发证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应: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和制证所需的材料,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制作相关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在审批单上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号和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并签名、注明日期。 3)将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校核确认无误后,送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复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存档。校核人应在审批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4)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并在审批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同时要求申请人签名及注明日期。 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时限:1个工作日。 6、存档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归档。 三、单证审核、填写及证书制作 (一)申请书审核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时,应严格按申请书填写规定(附件四)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填写规定的,应予以退回重新填写。 (二)登记审批单填写 船舶登记审批单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审批单。 船舶登记审批单应使用兰、黑色水笔,以正楷简体字规范填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3登记受理人负责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申请资料情况及受理日期。受理日期为申请材料送交并被登记机关接受的日期。 4同时受理的同一船舶的多项船舶登记申请(所有权与国籍登记同时申请时除外),应按登记项目分别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 5“审批意见”栏由登记审核人在对应的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签名并签注审核日期。在审批人签字处,船舶登记机关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6“证书制作发放”栏由制证人、校核人、发放人、签收人分别在对应栏目内填写制作、校核、发放、签收证书的种类和数量,签名并填写日期。 7“备注”栏内,证书制作人应填写所制作证书的流水号。证书发放人应填写退还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名称及数量,并要求申请材料的签收人在备注栏内签字并填写签收日期。 (三)证书制作 在制作证书时,船舶种类不选用船舶种类对照表中编码最后二位为“00”的船舶种类。 1、所有权登记证书 所有权登记证书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制作。50总吨或75千瓦以上船舶,应使用6号证书(证书流水号的第一位数字为证书编号),以宋体12号字制作。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船舶,应使用7号证书,以宋体9号字制作。 (1)船舶登记号:该号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共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船舶登记机关代码(编号),第 5、6位为办理登记时的年份后2位数字,最后6位为登记流水号。 (2)初次登记号码:是指船舶第一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所取得的登记号码,一经确定,不再变化。 对已持有95年旧版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其初次登记号码为持有的95年旧版船舶登记证书的九位登记号码,不再往前追溯。 (3)造船地点: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4)船舶价值:填写“- -”。 (5)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所有人为自然人时,填“”;所有人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时,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 (6)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每项变更均应记录变更登记项目的名称、变更前后的数据及变更登记日期,变更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变更登记情况应按登记的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7)抵押情况:抵押登记应记录抵押登记号、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名称、债权数额、受偿期限及抵押登记日期,抵押登记日期上应加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注销抵押登记,应记录抵押登记号及注销登记日期,注销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光租情况:光租登记应记录光租登记号、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名称、租金、租期及光租登记日期,光租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注销光租登记,应记录光租登记号及注销登记日期,注销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9)照片:为4寸普通彩色照片(不得使用数码照片),照片上的船名、船籍港等标志应清晰可见。证书上的船舶照片为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的船舶全貌的彩色照片;马克照片(不强制性要求在所有权证书上粘贴)为从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的仅烟囱部分的彩色照片,照片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钢印。 (10)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船舶登记专用章。 (11)发证日期:填写登记审批人批准的日期。 (12)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2、国籍证书 国籍证书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按下表的要求制作。 适用船舶使用证书制作字体字号制作要求国际航行船舶1号证书宋体12英文应使用大写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及以上海船2号证书宋体12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3号证书宋体12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海船4号证书宋体9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内河船舶5号证书宋体9(1)临时国籍证书号码为:P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登记年份后2位数字,再加6位登记流水号,共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国籍证书有效期至:填写“某年某月某日”。原则上按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对于老旧运输船舶,如船龄距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不足5年,其国籍证书的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之后3个月。 (3)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3、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1)抵押权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DY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 (2)抵押权登记日期:是指登记申请送达登记机关,并被接受的日期。 (3)签发日期:填写登记审批人批准的日期。 (4)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4、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1)光租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GZ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 变更登记:在证书“备注或变更”栏内,记录变更登记项目的名称、变更后的内容及变更登记日期,并在变更登记日期上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 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5、注销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注销登记证明书。 (1)注销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ZX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 (2)兹证明该轮在本机关的 登记(登记号码 ):填写注销登记的种类和相应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多项登记同时注销的,登记号码栏内应同时填写各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 (3)于 年 月 日/重新登记之日/注销。*:日期为船舶登记审批单中审批人签发的日期。划去“于 年月日”或“重新登记之日”,只保留其中一项。 6、废钢船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废钢船登记证书。 (1)废钢船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FG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 (2)废钢船登记证明书中的“有效期至”:按船舶航行至拆解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7、无抵押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宋体9号字制作无抵押登记证明书。 (1)证书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WDY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 (2)若船舶所有权未注销,则“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日期”及“注销登记号”栏目内填“ ”。 (3)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若因填写内容较多,某栏目填写不下,填写该栏目的字号可予以缩小。 四、空白证书及印章管理 (一)空白证书管理 1、空白船舶登记证书由证书管理人专人保管。 2、证书管理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 3、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立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见附件五)。空白证书入库、出库,证书管理人应在台帐上予以记录。证书制作人领用空白证书,应在台帐上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4、作废证书交证书管理人保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定期交局办公室统一销毁。证书管理人应将作废证书的销毁情况记入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5、船舶登记机关应定期对库存证书的数量进行清查核对,清查结果记入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参加证书清查的人数应不少于2人。 (二)印章管理 1、船舶登记专用章(包含钢印)由船舶登记机关指定专人管理。空白船舶登记证书保管人、船舶登记专用章保管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 2、使用船舶登记专用章,应将船舶登记审批单,连同制作好的船舶登记证书一同送交印章保管人核查。 3、印章保管人确认登记内容已经登记审批人签字批准、船舶登记证书已经证书校核人签字核准,且船舶登记证书的种类、数量与登记审批单批准的内容相符后,分别在船舶登记证书及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人签字处”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五、档案管理 (一)依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船舶登记档案的保存、查阅及移交等进行管理。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移交档案时还应: 1依照主管机关的授权通知及船舶登记机关的地址,将船舶登记档案移交具有登记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 2移交包括登记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在内的全部船舶登记档案的原件。 在船舶登记档案发出后,立即以传真方式向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发出档案移交通知,告知发出档案的时间。如在15日内未收到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的回执。应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对方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并在自发出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档案的转移过程及接收情况作出明确记录,留存好有关电话记录及传真件。 (三)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应: 1.收到船舶登记档案后,负责初审人员应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核对所收到的船舶登记档案,做好记录。 2.船舶登记档案经核对无误,应在3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及传真件,并按要求发送回执。 3.船舶登记档案如存在以下问题,应在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纠正问题,并留存有关传真件: (1)档案内容与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不符。 (2)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全部登记档案。 (3)存在导致后续登记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 (4)不纠正会引发严重后果的违规登记问题或缺陷。 4.存在以下问题,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传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档案用特快专递退回移交机关: 船舶不在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 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无法纠正或说明(仅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档案问题。 (四)船舶登记机关在纠正档案内存在的问题时应: 1.登记机关应确保档案内存在的问题在本机关及时解决,不得遗留至下一船舶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追究问题应掌握适度原则,对不妨碍后续登记工作或影响已消除的原登记机关缺陷及档案问题不予追究。 3.处理纠正档案问题遵循逐次追究原则。登记机关将档案内的全部问题反映给前一登记机关。前一登记机关负责纠正本登记机关产生的问题,并按此原则向本登记机关的前一登记机关反映其他问题。 4.对于无法纠正的历史遗留问题,问题产生的登记机关应对具体情况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档案接收机关不再予以追究。但本规程实施后产生的问题不按此原则处理。 5.档案移交、接受机关在纠正、处理档案问题时,应相互配合。如确有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五)船舶从海事部门转往渔监部门登记,提供渔监部门所要求的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从渔监部门转至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若渔监未能提供海事部门所需材料的原件,可接受加盖渔监登记部门章的复印件。 六、船舶登记簿管理 (一)船舶登记簿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按统一格式,以宋体9号字制作。 (二)证书制作人应在制作船舶登记证书的同时制作船舶登记簿。 (三)船舶登记簿应由档案保管人统一保管。档案保管人应在船舶登记核准之日起5日内,将船舶登记簿装订入册。船舶登记簿内应保存船舶历次办理登记时制作的全部船舶登记簿。 七、注意事项 (一) “住所所在地”系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系指法人所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 (二)光船租赁中国籍船舶,不改变船籍港,由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在国籍证书变更栏目内对经营人栏目内容作变更登记,并在其后注明光船租赁的起止日期。 (三)船舶改变航行区域(包括拟在光租后改变航行区域)的,若原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不再具有登记管辖权,该船舶应转移至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仅收取证书工本费及有关的手续费,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四)废钢船登记:废钢船指拟予以报废拆解的船舶。原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注销证明书,并在右上角加盖废钢船印章(样式如图1,1.5*3.0CM),填写“可由x港航行至x港”,时间从发证之日起不超过15天。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不再为报废拆解船舶办理废钢船登记,报废拆解船舶应转移至具有登记管辖权的新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废钢船登记。 图1 (五)外国公司或公民与中国公司或公民共有的船舶,参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方出资额不低于50%的,可予以登记。 (六)对档案材料、船舶登记簿中内容的更改,均应在更改内容上盖上更改章(格式如图2, 1.5*3.0CM),由初审人、复审人在其上签名。 更 改 初审人: 复审人: 年 月 日图2 (七)如有必要,外国证明或文书须经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外领使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免予以认证);外文材料应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译成中文。 (八)港、澳、台资本视同外资。 附件四: 申请书填写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三)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四)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五)“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X”。 (六)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二、船舶名称申请书 (一)申请使用船舶名称数:按实际需要船名数填写(最多不超过5个)。 (二)船名:自行拟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据喜好程度按1至5顺序排列。拟定船名数可以多于实际需要船名数。 (三)汉语拼音:各拟定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写法。 (四)是否系列船名:如船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为系列船名。 (五)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 三、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一)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二)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 (三)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 (四)IMO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它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 (五)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六)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 (七)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八)船舶种类: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见附件)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九)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十)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十一)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十二)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十三)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 (十四)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十五)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 (十六)所有权取得日期:填写船舶交接文件的日期或其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日期,船舶转让人、受让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则为双方约定的日期。 (十七)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所有人为法人的,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有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及共有人数量,例如“XXXXX(姓名或公司名称)等(X人或X公司)”,地址填写该所有人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填写。 (十八)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则填“非共有船舶”。 (十九)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根据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航行船舶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不从事经营的船舶,填写“实际使用人:(名称);(地址)”。 (二十)申请核发中英文版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申请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建造中的船舶及建造完毕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申请书上的有关技术数据和内容,按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填写。 四、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一)抵押人名称、地址,抵押权人名称、地址:按抵押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二)债权数额:按抵押合同确定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填写,但不得超过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三)抵押金额:填“- -”。 (四)受偿期限、利息率:按主债权合同的内容填写。 (五)原有抵押情况: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情况”栏内登记的内容填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填写“无”。 五、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一)船舶出租人、船舶承租人:按光船租赁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二)租赁契约号、租金、租期、起租日期、终止日期: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填写。 六、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变更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二)项目填写:按变更证明内容填写,仅填写变更项目的内容,未变更项目空白。 七、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注销内容: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注销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二)项目填写:标准同“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三)新船籍港名称:依据新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注明的住址及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所辖的港口确定。 八、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一)船舶拆解单位: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及合法身份证明填写。 (二)船舶拆解地点: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填写。 船舶登记种类对照表 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船舶登记种类对照表 (一)船舶登记新旧系统船舶种类、编码对照表 序号 新编码 新船舶种类 原编码 原船舶登记种类 100 客船 1 101 普通客船 10 客船 2 102 客货船 11 客货船 3 103 客渡船 12 客渡船 4 104 客货渡船 14 汽渡船(12人及以上) 15 火车渡船(12人及以上) 17 车客渡 AI 车渡船(12人及以上) 5 105 旅游客船 13 游览船 19 旅游船 AF 游艇(12人及以上) 6 106 高速客船 16 高速客轮 QD 气垫船 QQ 全垫升气垫客船 7 107 客驳船 42 客驳 8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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