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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推荐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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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推荐五篇).docx

    2023年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推荐五篇) 第一篇: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附件5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全部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书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甘发改规范202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供应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运用人。 第三条 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书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协协商价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整价。 “具备协协商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样的,视为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可以实行召开会议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接受书面征求看法形式。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确实定,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样的,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聘用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怜悯况制定。具体标准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报市、县含红古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商定的收费标准、协协商价形成的合同、征求看法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运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置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协协商价合同商定时,应当商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运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运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一般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运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全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停车服务、车位运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按第九条执行,其中非业主车辆按月交费的,车位运用租赁费用占比为40%。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商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缺乏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 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本钱收取本钱费卡证费。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平安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已取得车位全部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合同商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同等对待,商定一样。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运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商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依据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方法执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其次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其次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记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修理养护,保障正常运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供应真实影像并关心处理;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平安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其次十二条 辖区内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图及停车位数量; 三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四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权属证明。受产权单位托付经营的,供应托付经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三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缺乏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援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及殡仪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其次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运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其次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起先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其次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依据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运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其次十七条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运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运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修理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依据业主大会确实定运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各县区制定征收、运用、管理的具体方案,确保专项修理资金补充工作顺当实施。经营管理者每月应公示一次车位运用租赁费用的收取、运用状况,以及专项修理资金缴存状况等。街道和业主自治机构共同对车位运用租赁费用进行监管,小区全体业主对征收、运用、管理进行监督。 其次十八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说明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按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其次篇: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时间: 2023-11-16 兰州市物价局 文档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爱惜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法和甘肃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型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殡葬服务场所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占用公用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配套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 3、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住宅小区内配建的露天和地下专用停车场; 5、货运市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6、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外供应停放服务的单位内设停车场; 7、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的停放; 8、按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二其他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 一重点路段:中山路中山宾馆胜利宾馆段,临夏路中山路解放门段,酒泉路南关十字省政府段,张掖路省政府静宁路段,东岗西路广场西口回旋路段,广场南路全段,庆阳路全段,东方红广场范围内。 二一类道路:天水路以西,文化宫桥以东,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以北,南滨河东路以南范围内道路上含上述道路,以及东岗东西路东升饭店至回旋路、定西路、雁滩路、北滨河路七里河黄河大桥至雁滩黄河大桥、西津东西路柳家营十字以东范围内除重点路段以外的人行道、车行道。 三二类道路:城区范围内其他道路。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调整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运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执行所在区域、类型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场,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托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本钱和经营管理本钱提出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计时、计次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早7点含7点至晚22点,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缺乏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夜间从晚22点含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等临时占道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月收费。 二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记制式警用的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援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各类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缺乏10分钟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停车场停车缺乏30分钟的车辆; 五到党政机关办理事务需停在该机关院内的车辆。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答应证和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在申请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答应证和收费员证时,必需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停放服务收费的报告; 二填写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三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答应证实行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及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刚好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当设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价目牌表,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标明停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根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全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运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运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私人停车泊位等收取的停车收费运用地税部门供应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设置明码标价牌、未办理或年审经营服务性收费答应证、未出具收费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兰州市近郊四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县区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兰州市物价局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运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状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整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整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整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供应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全部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为激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冲突,以下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托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本钱和经营管理本钱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本钱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本钱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根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状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托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答应证。 第十二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答应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援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缺乏整数的按整数计。“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起先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运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运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根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接受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深圳停车场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深价管字20234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深价管字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附件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看法发改价格20232975号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1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以下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依据合法、公允、恳切信誉原则,根据经营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实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停车服务收费标 2 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本钱、市场供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实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实力等因素,依据补偿合理经营本钱、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整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推行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各地应结合实际状况,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异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进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进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 3 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依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运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激励推行超过确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冲突。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赐予适当实惠。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具体分类,由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激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实惠。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记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平安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4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管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其他停车场所按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备案或批准管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状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第四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件和停车场所产权归属证明材料。道路临时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所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和改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根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计报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规范服务,依法依规打击无照经营、随便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应当开展本钱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加强信誉制度体系建设。各地要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誉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根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便利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 1 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2383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惠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整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书目2023版的通知粤府办202342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483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看法粤发改规2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供应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方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供应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设施的类型,供应停车设施的用 1 地、规划等资料。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良政府定价规则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激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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