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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工伤残鉴定标准 第一篇:职工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略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3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23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23国家技术监督局2023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实力程度鉴定标准(2023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3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好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职工伤残鉴定标准。 百分网十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根据: a.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实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实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限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变更;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复原;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别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伤残鉴定职工伤残鉴定标准。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丢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裂开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裂开修补; b.胆囊裂开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裂开修补; e.肾裂开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裂开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裂开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峻狭窄; g.膀胱裂开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丢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丢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丢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外表积4%以上。 其次篇: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7月20日,国家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这标记着国家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的全面启动。劳动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要求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细心组织,科学论证,做好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 王东进指出,劳动实力鉴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确实定条件。要充分相识国家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劳动实力鉴定工作,关键是要做到“三化,即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根据标准化。 现行职工因工伤残的鉴定标准是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多年来,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统一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使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做到了有据可依。二是为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已有200多万名工伤职工依据这一标准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从而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享受了不同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实践中新状况的不断涌现,这一标准自身的缺陷日益显现:一是各科目之间标准平衡不够,宽严失当,自我鉴定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二是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说明,实践中不易操作。三是有些规定强调主观因素较多,对客观检查因素要求少,鉴定结论客观性不够。四是有些规定在当时条件下还缺乏该科目下的具体的小标准。这些缺陷和缺乏,在实践中简洁引发争议,迫切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制定新的标准。 王东进说,目前,制定国家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具备了很好的条件。一是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实力鉴定标准。二是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矗现行标准实施近10年来的阅历和问题成为制定新标准的宝贵财宝。三是制定标准和将来实施标准都有了组织保障。工伤保险三支队伍建设,特别是劳动能鉴定队伍建设有了进一步的进展。 王东进强调,要保证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合理,必需明确制定标准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制定的原则,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制定标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规定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同时规定了标准的制定机关。这确定了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二是坚持平稳连接的原则,保持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的相对稳定与连续。这次制定的国家劳动实力鉴定标准,要尽可能地与1996年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好连接,不要人为地造成标准之间的大起大落,以保持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的相对稳定与连续。三是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标准的制定既要在总体上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做到标准本身各门类、科别的平衡。四是坚持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的原则,评残与评病相分别。现行的评残标准,“残、脖不分,“残、伤不分,这次制定的标准,将尽可能地按劳动功能障碍的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也就是说,尽可能地按“残的状况来确定等 级,不用或尽可能少地用“脖或“伤的状况来确定等级。五是坚持依靠专家的原则,表达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六是坚持公开透亮的原则,做到开放式制定标准,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看法。 劳动实力鉴定标准事关宽阔工伤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成立了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询问组、技术组。王东进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任副组长。国家劳动实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分前期准备、标准起草、征求看法、送审发布四个阶段进行,整个制定工作意料年内完成。 第三篇:职工伤残鉴定 职工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实力鉴定、护理依靠等级鉴定,并供应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职工伤残鉴定。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23 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转变的,可以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工伤鉴定职工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实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实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实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伤病职工劳动实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实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协议书;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实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状况和“伤病状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1.凡申请劳动实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实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伤病职工劳动实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实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协议书;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实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状况和“伤病状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第四篇: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略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3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23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23国家技术监督局2023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实力程度鉴定标准(2023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3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好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根据: a.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实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实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限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变更;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复原;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别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第五篇: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一、根据GB/T 16180-2023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你说的状况,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2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伤残鉴定职工伤残鉴定级别。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是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的。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具体的事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做出工伤认定确实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当向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实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实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