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讲_第八章考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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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讲_第八章考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doc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1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涉及本章的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较多,部分考点可以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章节考点相关联,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重在理解。重点掌握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清算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的有关规定。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案例分析题1题10分1题10分1题10分合计2题11分2题11分2题11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9年教材主要变化:(1)新增了第十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2)对“执转破审查”、“管理人制度”、“涉及保证人的债权申报”、“重整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考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级)(2010年单选题)1.主体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2)参照适用: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准用性规范)。2.地域适用范围(1)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 第二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点1】破产原因(2级)(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原因适用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提示】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负债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破产法司法解释(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同时”存在下列三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考点2】破产申请的提出(2级)(2006年多选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提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年案例分析题)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