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2023年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篇: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方法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6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方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 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担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申报材料。 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成立联合验收工作组,担当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工作组由各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联验部门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成。联验部门包括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 联验部门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派驻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组,并对派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派驻人员验收看法代表联验部门看法。派驻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当进行。 联验部门派驻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实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联合验收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联办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状况查询、验收文件送达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联合验收,按规定向联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联办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确定联验时间,并刚好通知各联验部门及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 联办窗口应当将确定的联验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牵头主持联合验收。 联验部门验收人员应当依据确定的联验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验收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完成状况及各联验部门现场验收支配状况,协作联验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联验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现场验收后,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签署验收看法。 第十二条 阅历收需要整改复验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提出书面整改看法,并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时应当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 验收整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复验。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通过后,联验部门应当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将验收报告、答应文件或者准许运用的文件送交联办窗口,联办窗口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第十四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当场未出具验收看法或者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的联验部门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收集联验部门的书面整改看法,连同验收看法会签表格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联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据规定进行查处,并通报指责: 一联办窗口未刚好将联验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 二未刚好向联办窗口反馈联合验收看法的; 三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四未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五当场不签署验收看法或者当场不表态的; 六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看法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刚好反馈的; 七其他违背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其次篇: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看法国办发202311号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城区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依据“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现阶段XX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XX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类办理区XX号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最终将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一在XX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答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级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X府发20XXX号牵头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三涉及竣工验收阶段业务的单位有自然资源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城建档案馆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其中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为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市政园林部门,参与并行办理的部门为水利部门、气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三、联合验收及并行办理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为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验收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防雷、项目配套设施核验含配套教化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临时用房、白蚁防治备案、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环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规划验收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防雷、园林绿化、海绵城市、路灯照明、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弱电通信配套等。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流程图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统筹将联合验收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信息按规定与“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及并行办理事项通过后,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确认书。市、县或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托付给对应的市、县或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参与联合验收或负责并行办理事项的部门或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的,牵头部门将下发督办函,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仍未按时办结的,牵头部门将上报城区纪委监委及上级部门。 二参与联合验收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城建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统一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根据等,制定各专项的办事指南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样看法后予以变更。 按职责分工审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中各专项验收备案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联合验收初步审查看法。对已取得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导开展各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看法。 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托付或下放各县、城区、开发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催促、指导各县、城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并行办理事项部门或企业 防雷、水土保持、白蚁防治、电力、给水、燃气、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并行办理事项工作。 四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依据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统一的“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业主完成“多测合一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托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托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刚好出具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竣工验收联合测绘报告,作为联合验收根据。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总平范围内地下管网测绘等;联合检测事项包括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环境爱惜设施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和专业设备检测等。 二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帮助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含配套教化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临时用房、园林绿化、海绵城市、环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已通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或已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施工图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四消防设施及系统已按施工图及审批条件建成,已验收合格或具备验收条件。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通过人防验收或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已具备验收条件。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块的范围内道路、园林绿化、给水含二次给水、电力、燃气、排水、有线电视、通信、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环卫、照明、交通设施、停车位库、智能监控等配套设施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经预验收合格。 七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公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八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依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九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XX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需供应“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联合验收窗口予以受理,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二资料审核 1.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反馈资料审核看法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出具建设过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审核看法书。 2.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状况,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确实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确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起先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状况和建设单位看法,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应主动提前联系建设单位提出需对接的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向建设单位说明。 2.牵头部门按商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觉察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刚好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看法: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看法,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根据及整改看法。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再补充报送,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看法书,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报送。 四出具结果 1.对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含各专项部门结果文书复印件。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 XX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区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对应窗口申请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推翻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接着保存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X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登记验收看法。 4.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并同步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备案核准等材料刚好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看法书报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并与水利、环保、应急、市政园林、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电力、通信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过“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刻制工作用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加盖“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二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时间以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上盖章时间为准。 建设单位凭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确认书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三1.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状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实际状况处理。2.牵头部门按商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各专项主管部门必需按商定时间派员参加,无故不应自行商定时间进行专项验收。 四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施工答应证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6月30日后办理施工答应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根据。 五鉴于各专项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不一样,建设单位假如选择联合验收的,可根据项目实际状况,先行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备案手续,最终统一申请联合验收。 六鉴于部分涉及民生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因客观缘由,在竣工验收阶段无法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手续,此类项目可先行组织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先行通车试验,后续再进行联合验收。 七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缘由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状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运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运用和施工平安互相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八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第三篇:青岛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方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秩序,提高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撤除,抢险救灾房屋撤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撤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撤除,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撤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撤除的工程。第四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平安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撤除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方法规定,关心作好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平安生产、环境爱惜、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房屋建筑违法撤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其次章 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撤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托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撤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撤除。第九条 拟实行爆破方式撤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看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撤除工程的撤除方式,并据此托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撤除工程投资估算和房屋残值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撤除(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撤除。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状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其中,技术困难、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纳入市、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到达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实施爆破撤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重新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备案信息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应当商定施工平安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方法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商定的平安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好。建设单位因撤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刚好供应。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撤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撤除工程平安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爱惜工作。当被撤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实行防护措施,确认平安后方可施工。第三章 撤除备案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撤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平安生产答应,符合有关信誉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撤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撤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属于以下撤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一)接受爆破的撤除工程;(二)简洁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大、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四)文物爱惜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限制范围的撤除工程。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撤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包括规划批准撤除看法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的说明);(二)拟撤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平安生产答应证书和信誉证明);(四)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撤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围挡及周边环境平安评估看法,并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凭证以及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五)堆放、去除废弃物措施(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区域示意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证明和交费证明)。其次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托付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撤除备案管理职责。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托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撤除备案管理职责。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在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其次十一条 撤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运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刚好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 平安文明施工管理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撤除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担当相应的平安产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施工责任制度和教化培训制度,制定平安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平安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其次十三条 施工企业不得撤除未办理撤除施工备案手续的撤除工程。其次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撤除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责,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其次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其次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撤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房屋建筑撤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并支配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督。其次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供应符合平安、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其次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拟撤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墙、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加高、修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围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做好平安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其次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做好教化培训记录。未经教化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撤除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撤除房屋和毗邻建(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状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爱惜,不影响撤除施工平安后方可施工。撤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平安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实行专项平安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撤除工程平安技术规范进行撤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爱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燃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运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边实施明火作业。第三十四条 觉察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地下管线平安情形的或者不明物体的,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并刚好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刚好组织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复原施工。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严禁抛洒。施工企业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对不能刚好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运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第三十七条 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撤除施工平安时,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刚好对撤除房屋及其围挡、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撤除,消退平安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季节、气候转变,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觉察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第三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平安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马上停止施工,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爱惜事故现场,依法向城乡建设、公安、平安监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施工企业不得对平安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 撤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据爆破平安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确认无平安隐患并经各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入机械撤除或者人工撤除作业工序。第四十二条 撤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撤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备案信息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 撤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封闭,对袒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制定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房屋建筑撤除管理指导和考核工作。第四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建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信息。第四十六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撤除工程的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将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撤除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二)未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内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的。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供应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撤除工程停止施工。第五十条 违法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撤除工程有关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撤除工程未办理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将承包的撤除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四)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峻的。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撤除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化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撤除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的;(四)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五)未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其中,违背本条前款第(四)项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惩处。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转变,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撤除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实行专项防护措施的。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平安事故以及发生平安事故未刚好实行措施或者未依据规定照实报告事故状况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现场硬质围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告示牌的;(三)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撤除施工,或者违背撤除工程平安技术规范违章施工作业的;(四)未在撤除施工现场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或者撤除施工未进行洒水降尘的;(五)撤除施工未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随便抛洒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的;(六)未对不能刚好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的;(七)未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带泥上路的;(八)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按规定要求暂停施工作业的;(九)爆破作业结束后未阅历收即进入机械撤除或者人工撤除作业的。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