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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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docx
2023年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该计划从目的、要求、方法、方法、进度等方面都是一个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计划。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第一篇: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委相关会议精神,通过对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采取一系列引导政策和控制措施,切实落实各民族群众相互嵌入式居住要求,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疏堵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政府引导政策和交易控制措施,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作用,实现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交易和管理。三、组织机构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和各区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嵌入办)、各区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嵌入办)和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四、工作措施(一)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土地挂牌时,须增加嵌入式居住比例要求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挂牌条件摘地开发。(二)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改造提升全市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产权交易,严格按照确定的各民族比例要求进行系统管控。五、激励政策(一)按照先征收、后列支的原则,可将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部分收益,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二)依据城市规划,适当提高项目的容积率。(三)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交易契税予以全额财政补贴。(四)在项目开发的区域,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考虑各民族宜居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六、职责分工市嵌入办:负责对每一个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区域居住各民族比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嵌入式居住民族比例,报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产权交易和后期管理;负责组织对现有已形成的各区域民族比例进行摸底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挂牌和出让协议中,明确嵌入式居住民族比例条件。市规划局: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规划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并提出奖励容积率的意见,报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负责立项和改造现有市房屋交易信息系统;建立市、区(县)、管委会(街道)、社区四级房产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区及时掌握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和实时监控。市建委: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服务管理,加快项目区域嵌入式居住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土地出让金收益支持新建商品房项目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购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资金、四级房产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和改造升级市房屋交易信息系统的资金安排。各区: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后期监管;安排管委会(街道)、社区监督嵌入式居住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嵌入办反馈;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跟踪服务,优先完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市嵌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及时推进。(二)加强考核督查。将新建商品房项目嵌入式居住工作纳入嵌入式居住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开展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三)强化政策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政策和措施实施情况实时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管控,确保嵌入式居住工作取得实效。第二篇: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居住社区补短板,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3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城市工作座谈会暨老旧小区改造现场会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各族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到位的完整居住社区。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和谐共建,促进交流交融。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在社会管理最后一公里搭建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平台,促进嵌入式居住环境形成,建设和谐安定、安全保障、环境宜居的住宅小区。(三)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2000年以前的老旧小区基础类、完善类改造项目,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对全地区2000年以前及符合政策的2000年以后建成的老旧小区进行功能完善、改造提升,基本补齐居住社区短板,城市居住社区环境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健全。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容及程序(一)改造范围。各县(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经评估确实急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含独立工矿企业老旧小区)、老旧住宅建筑。(二)改造内容。按照自治区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大类。2023年以前重点推进基础类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同步推进完善类设施改造。2023年2025年重点推进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包括:小区内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内楼梯间墙地面、管线等公共部位维修、清理楼道内居民违规私自占用公共空间修建的设施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连接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将老旧电器线路的改造、消除火灾隐患点做为重点,同步推进各类线路规整或入地等事项。基础类改造内容,坚持应改尽改,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包括:小区内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对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楼栋,根据居民意愿加装电梯或安装智能代步器。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筑,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库(场)、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对完善类改造内容,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提升类改造内容,坚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易采取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居民有偿使用的方式推进。(三)改造要求。做到七个结合,即:供水改造与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城市节约用水相结合;排水改造与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污水再生利用相结合;小区道路、绿化与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建设相结合;市容环卫设施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相结合;管线改造与强弱电入地相结合;公共服务设施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城市人居环境提升相结合;5G网络通信设施建设和智慧小区建设项目结合。在七个结合的基础上,各县(市)要以打造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生活圈为目标,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和物业服务片区划分,对楼栋数较少的小区进行整合,做好项目建设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和设施共享,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四)改造程序。各县(市)结合实际,实行一区一策,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基本流程及责任单位参考如下:1开展老旧住宅小区摸底调查,同步开展居民改造意愿调查。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2改造方案设计及评审。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方案公示并再次征求居民意见。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4确定并发布改造方案。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筹措改造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改造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及涉及通讯等相关部门。7居民满意度调查。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8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委组织部,地区民政局。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建议,鼓励推广应用EPC模式,明确居民、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调动居民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积极性,切忌政府大包大揽。三、资金筹措按照政府补一点、市场筹一点、居民拿一点的原则,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多渠道筹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一)政府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央对已确定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基础类建设项目,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基础类建设项目,2000年以后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改造计划的15%。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给予资金支持,也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二)社会资金。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保洁、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小区业主利益捆绑开发、商业捆绑开发等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物业企业通过获得特许经营、受业主委托等方式,开展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并及时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及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及站(点)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更新管理。(三)其它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方式,加大金融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按照国家政策,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鼓励申报专项债券资金用于补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足部分。(四)居民出资。各县(市)要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对小区内公共部位的维修、改造、更新以及加装电梯等改造内容,商定居民筹资比例,明确居民出资额度和方式。居民出资部分可通过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得超过个人已缴纳额度的60%)、提取住房公积金、小区内公共收益、居民分担等渠道落实。鼓励居民投工投劳、捐资捐物,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四、工作安排及完成时限(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各县(市)按照全覆盖的要求,2023年11月30日前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建设时间、数量、户数、楼栋数和建筑面积、产权性质、居民年龄、工程结构等基本情况,建立城镇老旧小区基本信息台账。同步推进老旧小区群众问卷调查,了解群众改造意愿,每年10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立改造项目清单,明确改造事项和投资额度。同时,将确定的改造项目清单抄送电力、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相关单位,便于统筹考虑实施下年度改造项目。(二)确定改造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所在社区、街道根据居民改造意愿(小区内85%以上的居民同意,或同意改造的居民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小区总建筑面积85%以上,方可提出申请),向所在县(市)住建部门提出改造事项申请,明确小区改造范围、改造内容,居民出资责任等事项;县(市)住建部门会同本级发改、财政核实确定对小区改造具体内容的工程量,明确小区改造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管理,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住建、财政、发改共同逐级申报改造任务。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下年度改造项目申报工作,逾期未报视为放弃下年度改造计划,不予补报。(三)强化统筹实施。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2023年1月底前印发执行。阿勒泰市要同步完成阿勒泰市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并报地区备案。各县(市)要将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范围,设置老旧小区改造专篇,统筹谋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事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要与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各行业设施建设规划等与改造事项相关的规划保持一致,统筹谋划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同步推进电力、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结合老旧小区规划制定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并同步实施。(四)及早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县(市)人民政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确定后,应明确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启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确保项目在施工期内尽早开工建设。对于采购类设施和项目,要提前谋划并与工程建设进度紧密对接。相关单位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前期手续办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五)全力推进项目实施。纳入当年建设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在4月30日前全面开工建设,争取在8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积极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和修缮要求。项目实施期间要落实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杜绝安全隐患。督促指导项目总承包单位做好项目改造内容、材料及工艺的现场展示,主动接受居民、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老旧小区改造鼓励采取总承包模式(EPC模式),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参与改造。(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共商共建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2023年2月底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阿勒泰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老旧小区改造中,民政部门和社区要积极引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择优选聘物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物业服务;暂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社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时无法进驻物业企业的小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提供基本安防、卫生保洁服务;有国有物业企业的县(市),由国有物业企业兜底管理;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完成之日起即有物业服务管理。建立小区经营机制,改造好的小区可通过公共房屋出租、停车计时收费等形式,盘活小区资源,增加小区造血功能,经营收入可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为后期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资料保存及移交程序,加强老旧小区原始资料、改造及竣工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全过程资料的完整性,便于后期维护维修。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列入地区十四五期间重点推进民生建设项目,纳入行署工作报告范围及人大监督范围,成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建立定期协调调度机制,协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全力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部署。(二)落实主体责任。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合理确定改造主体,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和社区的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体应确定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城关镇人民政府。(三)强化党建引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积极主动参与完整社区、绿色社区、平安社区创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3号),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形成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加大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老旧小区改造优秀经验,促进改造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六)加强监督检查。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改造资金监管,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小区或无关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市政工程搭车申报。强化绩效考核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第三篇: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一是将各民族嵌入式居住政策纳入城乡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规划,充分考虑各族群众工作、就医、就学等需求,统筹兼顾少数民族生活和风俗习惯,合理规划城市居住环境,防止择族而居现象。二是大力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大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居民小区公共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建设。自2023年以来,全州累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93万套,分配入住1.32万套,受益3.3万人;改造老旧小区68个,面积278.9万平方米,受益3.7万户。三是提高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居民货币补偿安置比重,扩宽购房选择区域范围,逐步分散原居住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密度;严格落实集中抽签或摇号方式分配住房,有效实现各民族间嵌入式居住。第四篇: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xx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的汉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等10余个民族,各民族相互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环境基本形成,各民族之间互学、互助,交流、交融,维护了良好、和谐的生活环境。为深化地区嵌入式居住环境,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主要目标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促进各族人民相互嵌合,通过政府引导、群众主动、设施完善等途径,着力改善各民族居住环境,共建团结、和谐、包容、美丽的新时代居住生活环境。二、具体方法和措施结合住建行业特点,发挥在规划、设计、房地产业监管、城镇障性住房、农村安居富民等优势,促进各民族互助、互融、团结、互助。(一)深入挖掘当地民族特色元素。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民族俗文化、特色饮食、生活方式等,通过规划、设计赋予生活社区、村庄鲜明的特色民族融合文化元素,满足各民族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牵头科室:规划局配合科室:房产科、安居富民办(二)配套完善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城乡居住小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和各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婚丧嫁娶、割礼、乃孜)服务设施场所。牵头科室:城建科配合科室:规划局、房产科、安居富民办(三)加快推进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结合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分配安置房采取民汉搭配的方式,通过引导,形成各民族杂居的生活环境。牵头科室:棚改办配合科室:房产科、规划局(四)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供排水、供热、供暖、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满足各民族生产生活的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牵头科室:城建科配合科室:房产科、规划局(五)引导和鼓励开发建设特色住宅小区。引导和鼓励开发商开发建设居住环境良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小区,按嵌入式居住要求进行销售,有效引导小区内各民族居民形成嵌入式居住形态。牵头科室:房产科配合科室:规划局、城建科、建管科、审图办、质监站(六)适当控制保障性住房分配比例。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分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民族基本住房条件,做到应保尽保。牵头科室:保障办配合科室:规划局、房产科三、保障措施(一)规划引领。指导各县市在编制生活区各项规划时应合理配置和布局嵌入式居住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确定居住区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满足各民族婚丧嫁娶、牛羊宰杀、公共厕所等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明确配建规模和控制要求。(二)重视设计。住宅小区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各民族居住习惯和实际需求,在色彩造型、户型结构等方面考虑满足各族群众不同特性需求。特别时在普通住宅小区开发设计阶段,要严格把关,调动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开发建设符合各族群众生活习惯的高标准住宅小区。(三)强制条款。未达到嵌入式居住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未按规划完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不予规划竣工认可,不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对擅自变更嵌入是居住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四)强化考核。各县市在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和危房改造时,将落实嵌入式居住纳入检查考核要求;在打造整村推进及新划宅基地时要严格落实嵌入式居住要求。第五篇: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xx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的汉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等10余个民族,各民族相互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环境基本形成,各民族之间互学、互助,交流、交融,维护了良好、和谐的生活环境。为深化地区嵌入式居住环境,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主要目标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促进各族人民相互嵌合,通过政府引导、群众主动、设施完善等途径,着力改善各民族居住环境,共建团结、和谐、包容、美丽的新时代居住生活环境。二、具体方法和措施结合住建行业特点,发挥在规划、设计、房地产业监管、城镇障性住房、农村安居富民等优势,促进各民族互助、互融、团结、互助。(一)深入挖掘当地民族特色元素。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民族俗文化、特色饮食、生活方式等,通过规划、设计赋予生活社区、村庄鲜明的特色民族融合文化元素,满足各民族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牵头科室:规划局配合科室:房产科、安居富民办(二)配套完善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城乡居住小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和各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婚丧嫁娶、割礼、乃孜)服务设施场所。牵头科室:城建科配合科室:规划局、房产科、安居富民办(三)加快推进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结合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分配安置房采取民汉搭配的方式,通过引导,形成各民族杂居的生活环境。牵头科室:棚改办配合科室:房产科、规划局(四)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供排水、供热、供暖、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满足各民族生产生活的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牵头科室:城建科配合科室:房产科、规划局(五)引导和鼓励开发建设特色住宅小区。引导和鼓励开发商开发建设居住环境良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小区,按嵌入式居住要求进行销售,有效引导小区内各民族居民形成嵌入式居住形态。牵头科室:房产科配合科室:规划局、城建科、建管科、审图办、质监站(六)适当控制保障性住房分配比例。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分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民族基本住房条件,做到应保尽保。牵头科室:保障办配合科室:规划局、房产科三、保障措施(一)规划引领。指导各县市在编制生活区各项规划时应合理配置和布局嵌入式居住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确定居住区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满足各民族婚丧嫁娶、牛羊宰杀、公共厕所等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明确配建规模和控制要求。(二)重视设计。住宅小区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各民族居住习惯和实际需求,在色彩造型、户型结构等方面考虑满足各族群众不同特性需求。特别时在普通住宅小区开发设计阶段,要严格把关,调动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开发建设符合各族群众生活习惯的高标准住宅小区。(三)强制条款。未达到嵌入式居住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未按规划完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不予规划竣工认可,不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对擅自变更嵌入是居住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四)强化考核。各县市在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和危房改造时,将落实嵌入式居住纳入检查考核要求;在打造整村推进及新划宅基地时要严格落实嵌入式居住要求。第六篇: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嵌入式居住”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委相关会议精神,通过对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采取一系列引导政策和控制措施,切实落实各民族群众相互嵌入式居住要求,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疏堵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政府引导政策和交易控制措施,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作用,实现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交易和管理。三、组织机构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和各区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嵌入办)、各区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嵌入办)和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四、工作措施(一)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土地挂牌时,须增加嵌入式居住比例要求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挂牌条件摘地开发。(二)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改造提升全市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产权交易,严格按照确定的各民族比例要求进行系统管控。五、激励政策(一)按照先征收、后列支的原则,可将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部分收益,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二)依据城市规划,适当提高项目的容积率。(三)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交易契税予以全额财政补贴。(四)在项目开发的区域,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考虑各民族宜居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六、职责分工市嵌入办:负责对每一个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区域居住各民族比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嵌入式居住民族比例,报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产权交易和后期管理;负责组织对现有已形成的各区域民族比例进行摸底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挂牌和出让协议中,明确嵌入式居住民族比例条件。市规划局: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规划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并提出奖励容积率的意见,报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负责立项和改造现有市房屋交易信息系统;建立市、区(县)、管委会(街道)、社区四级房产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区及时掌握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和实时监控。市建委: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服务管理,加快项目区域嵌入式居住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土地出让金收益支持新建商品房项目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购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资金、四级房产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和改造升级市房屋交易信息系统的资金安排。各区: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后期监管;安排管委会(街道)、社区监督嵌入式居住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嵌入办反馈;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跟踪服务,优先完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嵌入式居住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市嵌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及时推进。(二)加强考核督查。将新建商品房项目嵌入式居住工作纳入嵌入式居住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开展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三)强化政策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政策和措施实施情况实时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管控,确保嵌入式居住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