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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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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docx

    2023年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23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23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23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四次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系初犯,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好学的在校学生。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张*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张*的时候,张*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四)本案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被告人李*在2023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在每次抢劫时你们殴打被害人了吗?被告人李*答:没有打他们。本案抢劫数额较少,三次抢劫共抢现金590 元和三部旧手机。而且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五)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系从犯,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张*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义旭 王荣洲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注: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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