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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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pdf
XX 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3、证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 年 1 月 1 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与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与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含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与附则 2、修订的要紧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 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 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与行为。1、调整范围: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要紧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与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强化监事会作用 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固健康进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进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与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的健康进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含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要紧内容:(四)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非法发行股票与公司、企业债券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 6、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 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 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5、取消了辅导期与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 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 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 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 2、规范收购人与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 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同意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 4、鼓励市场创新,同意换股收购 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7 个 2、业务规则7 个 3、债券担保 4、权益处理 5、监督管理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 2005 年 6 月 30 日联合公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 20%纳入基金 (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与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同意证监会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与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与扩散;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8.30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与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保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进展与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务必有法律根据与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含发行人、交易者,还包含监管者);公平-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立法机构表达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与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与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推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或者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第 222 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者其股东、实际操纵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与资料,或者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与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万以上 30 万下列罚款,能够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下列罚款,能够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者从业资格(二)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与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数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 (2)事后处理 (三)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要紧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者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经济缺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 条 2 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者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要紧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第 76 条规定,造成缺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第 202 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大纲要求: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要紧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与对会员、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紧内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与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一)证券交易所的要紧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2.提供场所与设施。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与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特殊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6.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能够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者为保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能够决定临时停市等。(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下列监管权力: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特殊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对证券(包含股票与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者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与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2.制定与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4.关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者恢复其交易。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与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3.对会员自营业务与经营业务的管理。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操纵度的检查。(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有关职责。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特殊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与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与监督。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 1991年 8 月 28 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与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与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进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2)规范进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与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 年 l2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下列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含:(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含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含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含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与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2.从业资格的取得与执业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与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凡年满 l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含一门基础性科目与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有关从业资格。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1)已被机构聘用。(2)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者已过禁入期的。(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执业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与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能够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l0 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4.有关处罚。(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者并处警告、3 万元下列罚款。(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者并处警告、3万元下列罚款。(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者检查的,或者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 312 个月,或者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者并处警告、3 万元下列罚款。(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者有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含: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中纪委关于制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工作要求与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下列简称“准则”)于 2009 年 1 月 l9 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该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下列简称“从业人员”)是指: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与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3.基金托管与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者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7.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准则 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与监督。(二)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同意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同意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与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2.准则 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与其他有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奋尽责,保护行业声誉。该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几个原则,即保护客户利益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勤奋尽责原则与保护行业声誉原则。这些原则以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根据。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与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有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与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与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该条首先明确了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即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业务规范与执业标准,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向其正确揭示投资风险。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还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七条以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为根据。4.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者有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5.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6.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者机构有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通常性禁止行为:(1)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5)贬损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6)同意利益有关方的贿赂或者对其进行贿赂。(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缺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者毁损交易记录。(10)泄露客户资料。(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准则 所规定的从业人员通常性的禁止行为,要紧以证券法 第三章第四节为根据。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代理买卖或者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者承销的证券。(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者有价证券。(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者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4)在经纪业务中同意客户的全权委托。(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者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2)在不一致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与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3)利用基金的有关信息为本人或者者他人谋取私利。(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与基金份额。(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同意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缺失,或者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3)根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者市场传言撰写与公布分析报告或者评级报告。(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应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与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该条明确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扩展到了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这关于构建包含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与机构在内的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执行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工作。该条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职能,准则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大到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再限于资格方面。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与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与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复议。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记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判教育。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