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docx
-
资源ID:82029597
资源大小:16.43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3年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docx
2023年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建议书的主要格式: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我国古代有许多提建议之类的文章,如李斯先生的谏逐客书、贾谊先生的论积贮疏等等。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区人民检察院:贵院瓯检行公33030400033/38/41-47/51-53号检察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已将徐伟、吴露、张金黄、张波、金丽芬、彭静、严益、兰福迪、兰福珊、邓文均、符纯宣、郭家友、杨英、胡汉、邓文香、李新松、张云华、黄金生、鲁守芹、鲁守学、孙狮、黄嘉玲等22人,通过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录入工作警示限制投资人,将徐伟、吴露、张金黄、张波、金丽芬、彭静、严益、兰福迪、兰福珊、邓文均、符纯宣、邓家友、杨英、胡汉、邓文香、李新松、张云华等十七人录入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的严重失信者名单向社会公布。现将市场主体信用及严重失信者名单体系方面回复如下:2023年,瓯海区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制度上,率全省之先,推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温瓯食安委20237号),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公开平台予以公布,对违反相关操作规定的单位予以立案处罚,并在日常监管中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切实把安全责任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了各类风险隐患。并在2023年10月8日,在温州日报、今日瓯海、中国瓯海政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共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共6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2023年12月19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 自2023年2 月1 日起施行,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2023年4月,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办明电2023132号)规定,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废止。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3、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或未经批准的原料、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违法生产药品的。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5、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破坏现场等方式干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6、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级、级药品安全事故。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10月份始,我局已经陆续在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6批严重失信者名单。由于食药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目前全省乃至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入的系统。为了落实好检察建议书,我局召集相关科室进行商议,最后决定暂时将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入名单录入原省工商局开发的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的工作警示限制投资人模块,使得被录入人员,今后在我省作为投资主体从事食品行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该系统会自动警示。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是信用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有效推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律义务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不断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高度重视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 ,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以及谁认定、谁发布、谁撤销的管理原则,把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实施严格监管。其次也要求司法机关,及时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抄告给我局,以便共同做好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上述行为的发生。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县人民检察院:贵院于2023年5月3日下发的(郁)检建2023第10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接到该建议书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随即召开镇领导班子和国土所、村建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上我镇政府勇于正视问题,查找漏洞,逐条剖析,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征地工作过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一、强化信息渠道,增强征地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我镇在征地工作过程中,信息不灵,末能及时获取与本地相关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等信息,不能合理预见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给征地工作带来极大阻难。根据贵院的建议,我镇将进行举一反三。一是切实加强与上级沟通力度。征地部门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发生在镇内征地动向,掌据第一手材料,第一手信息。二是加强征地工作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具有熟悉农村工作能力、一定政?理论水平能力和一定的涉外活动能力,做到信息灵敏、思路瀞晰。三是在征地工作中途不要换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节外生枝。信息渠道早掌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二、积极摸底调查,把握征地工作主动权。针对个别群众为骗取高额征地补偿款,在征地范围内进行违规抢种行为。我镇经过认真反思,认为贵院的建议非常切合实情。项目建设范围确定后,必须坚决依法遏止抢栽抢种行为的蔓延,才能确保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发展,要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开展取证,并及时通知广大群众。一是征地部门在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的同时采取摄像等方式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现状进行证据保存。二是构建制止抢种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在村委明确1-2名制止抢种工作信息员,及时发现并上报抢种行为苗头。三是司法地、国土等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对发现抢种行为的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等有效形式使抢种群众明白什么是犯罪,一旦犯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早部署,早摸底,把主动权。现复函贵单位,请接收研究。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县人民检察院:贵院长检行公202333052202322号检察建议书我局已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措施、积极整改落实。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一、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检察建议,专门研究制定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征求县检察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县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长农发202328号)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工作要求,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规范捕捞器具销售行为、严厉查处电鱼违法活动,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宣传引导。并推动县政府召开打击非法电力捕鱼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推进会议,人大、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个重点乡镇参加会议,会上对专项行动开展的各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9月以来,各部门、乡镇积极行动,已经完成收缴电捕鱼工具 134台(套),行政处罚 1起。二、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电力捕鱼案件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旨在集中查处和严厉打击一批非法电力捕鱼案件,依法收缴和集中销毁非法电力捕鱼工具,坚决取缔全县非法制作和销售电捕鱼工具的经营场所,全面遏制非法电力捕鱼行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渔,保护生态环境。如9月27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将朱再松案件线索移交我局,同日,我局对朱再松非法电鱼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经询问,当事人交待了使用肩背式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结合现场照片及城东派出所询问笔录,我局认定朱再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朱再松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没收现场查获的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10月17日,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同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农(渔)罚字2023第1号)。10月19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月22日,经局法规科审核和局领导批准同意,本案正式结案。三、推动构建打击电鱼活动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执法活动,更加注重建立宣教帮扶、渔具收缴、水域监管、奖励举报、联合打击等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一是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农民信箱短信平台群发信息,长兴电视台滚动字幕播放,法律知识下乡途径发放纸质材料等形式向全县群众宣传禁渔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认识。尤其通过涉刑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群众对于非法捕捞认识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二是部门协作,上下联动。我局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重点水域实行联合执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培训各乡镇渔政协查员39人,依托属地,有效弥补了我局渔政执法力量的不足。三是政府补助,收缴结合。县政府出台的电瓶回收政策,对主动上交的电鱼工具给予经济补偿,收缴的电瓶电脉冲统一回收处理。对查实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对协助查获电力捕鱼等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四是重点突出,集中力量。重点做好禁渔期、禁渔区执法巡查和打击非法电鱼工作。设立并维护好禁渔公告牌。对城区河道、长兴港等禁渔区以及3月1号到6月30号禁渔期内各水域开展例行巡查和突击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保持打击非法电力捕捞高压态势,维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再次感谢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欢迎继续监督和指导。长兴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