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合同范文汇总七篇.docx
关于旅游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甲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公平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组织的国内游团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组团地接业务而往来的电子信息及传真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条 甲方按规划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托付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根据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团安排旅行巡游活动。 第三条甲方应在旅游团动身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预报规划;乙方接到甲方预报规划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费用以单列的形式供应给甲方,如住宿、餐饮、门票、交通等费用。甲方旅游团动身之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以下资料: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航班(车次、船次)。甲方增加团队,应在动身前提前3天将资料报乙方,由乙方按规划落实各旅游效劳工程。 第四条在旅游团游程完毕后,乙方应于一个月内把团队结算单原件盖章后寄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团款结清。乙方在收到团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将顺延下一团队的团费支付。团队团款的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如有非甲方缘由造成团款结算滞后,甲方不担当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由于甲方缘由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担当。如乙方未按商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供应效劳,乙方应当将低于效劳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担当由此造成甲方或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缘由变更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第六条 乙方必需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供应效劳。 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合同商定的商店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参与非旅游合同商定的自费工程。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需高度重视旅游者安全。 乙方应保证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效劳供给商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由甲方直接选购的效劳供给商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帮助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托付范围内向旅游者兑现甲方的效劳承诺,发生意外状况、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投诉时主动、准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因此消失取消行程、机票、酒店等状况的,事后双方依据实际状况退赔差额。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不行抗力缘由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当准时通知对方,如有必要应当及在合理期限内供应相关证明。因不行抗力造成行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担当。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应积极实行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开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减免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选择其中之一(选中项打,不选项打):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并连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连续有效。 第十三条 特殊商定条款 甲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旅游合同 篇2 合同号:旅行社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证: 地址: 日期: 电话: 传真: 手机: 网址: 电子邮件: 旅行社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证: 地址: 日期: 电话: 手机: 网址: 电子邮件: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加盟协议,本协议中甲方供应给乙方的效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甲方的品牌和系统。 2、 甲方的航空旅游效劳。 3、 甲方专有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局部信息资料。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隐秘。 4、 甲方的专用标识、网站。甲方独有的人力资源。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1、甲方将上述效劳组合成的经营治理体系给乙方使用,乙方承受甲方的经营体系,按甲方统一的模式从事航空旅游活动。 2、乙方按甲方供应的经营治理体系 (经营治理体系即以甲方的名称、商标、培训体系、财务体系、标准化操作手册、VI设计等)进展活动的运作。 3、乙方只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和范畴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超出授权区域和范畴开展该活动的经营,就是对甲方经营体系的恶意侵害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4、从事本工程的根底是乙方首先向甲方以及地接社付清全款,假如地接社由于接待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力要求地接单位根据国家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二、相关费用, 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在双方确定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质 量保证金费用 (即旅游质量保证金,存入当地旅游局指定银行),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五日内将保证金 (人民币 元) 汇至旅游局指定帐户,并汇入公司指定帐户 元保证金;乙方方可获得 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同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本项业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开发旅游活动及其他版本,乙方若情愿合作,不需要交纳筹划费用,只需缴纳少许的广告费用。 3、乙方汇总所辖区域的报名游客,由总部统一操作,统一财务,统一治理,统一询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旅游活动品牌进展不断完善和提升。甲方向乙方供应开展旅游活动经营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为乙方开展旅游活动经营供应培训和指导。对乙方开展工作及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甲方有权赐予指正。 2、为保证活动的统一性,营员服装及其他有形载体所使用图形与文字由甲方统一制作,甲方拥有全部权。宣传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购置。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3、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展旅游活动经营检查、督导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忙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4、甲方为乙方供应的产品和效劳具有定价权。乙方可以就本活动制定的价格提出意见。由甲方统筹考虑各个地区的详细状况,也可制定特别标准。 6、甲方为乙方供应旅游活动传播所需的报纸广告设计、平面设计、电视专题宣传片样稿。甲方依据乙方所辖经营区域筹划费用收取状况,可以赐予乙方肯定的推广支持。乙方在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广告应当报甲方审核前方可公布。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开展当地旅游活动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乙方可以在甲方活动的宗旨和各种标准根底上丰富自身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旅游活动治理体系进展营销活动。 2、乙方在旅游活动经营开展前承受其营销活动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认可前方可开展活动。如乙方需要开展培训,报甲方申请,其中食宿费用、来回交通费用由乙方担当。 3、乙方不享有授权区域和范围之外旅游活动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资料进展宣传活动,并不得在旅游活动经营以外的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和标志。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第三者进展类似的营销活动。 4、甲方开发的产品,不管任何版本,在招收到游客时,乙方应将客人的具体档案照实向甲方汇报,同时乙方必需将旅游团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按周 在组团期间将旅游活动的人数及收入状况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虚报、漏报。假如由于乙方虚报、漏报,造成甲方接待困难或难以接待的。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担当相应的负责。 5、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旅游活动行程安排,如消失修改,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担当。 五、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则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万元。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乙方的经营区域内许可给其他企业进展同业经营,否则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万元。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销售其他旅行社产品,否则赔偿甲方损失万元人民币。 4、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旅游合同书,否则,发生各种风险的赔偿由乙方负责。 5、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即旅游费用预收单,否则,发生因收据不标准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保密: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两 年内,不将其所知的旅游活动全部信息、学问、经营方法等向其它人、组织、公司透露。否则赔偿甲方万元人民币。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资料的,担当赔偿 万元人民币。 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甲方许可一样、相像或变形的商标或标识。 (2) 降低旅游活动经营的组团效劳质量或以其经营的组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判或消费者严峻投诉等状况。 (3)乙方疏于内部治理,招收手段不当使得业务开展非常困难,影响业务的进程。 (4)没有准时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相关费用。 (5)乙方擅自转让活动许可权或擅自转变活动范围。 (6)乙方不遵守旅游活动体系程序标准。 (7)没有准时向甲方以及地接社汇清费用,则每天按所收全部营员总款的1%处于罚款付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九、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 十 日内归还甲方旅游活动全部商业资料。 2、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马上停顿该活动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顿使用甲方商标、标志 (包括与其相像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和标志)。 3、在甲乙不管以任何理由终止双方本项合作后,乙方在叁 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筹划的相类似的旅游活动。否则应向甲方赔偿 伍 万元人民币。 4、在合作终止时,甲方有权在当地报纸声明,与其他单位独家合作。但不得有损于乙方的名誉。 十、不行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行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自然灾难或政府行为。由不行抗力缘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马上将事故状况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完毕。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传真签字有效)。在合作期间,双方传真盖章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不管发生什么纠纷,均由甲方所在地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 篇3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标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与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与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治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全都。 二、旅游者参与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局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地方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精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与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安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根据商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与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准时通知旅行社进展更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当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因自身缘由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担当责任。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协作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行者应遵守我国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敬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商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的,根据以下标准担当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且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举旅游者购置旅游期间的个人旅游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与合同未商定的其它旅游消费工程;经本人同意,参与合同未商定的其它旅游消费工程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效劳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视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供应效劳;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状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供应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效劳,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视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效劳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实行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承受其他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十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您的旅行质量下降,签定合同时,请您依据市场行情,根据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仔细比照签约内容及价格。 合同条款 甲方: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_(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置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效劳,为保证旅游效劳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具体了解询问,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效劳的工程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商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4、“特殊告知”为本合同的一局部,签订合同前甲方应认真阅读“特殊告知”内容。 其次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附名单) 线路名称_行程共计_晚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动身时间_完毕时间_ 动身地点_返回地点_ 巡游景点_ 交通工具_标准_ 用餐次数_标准_ 住宿次数_标准_ 购物、自费工程安排_ 景点门票_ 保险状况_ 付款方式_ 导游效劳(全陪、地陪)_ 应交纳团费总额_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 2、甲乙双方应遵守上述商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听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供应的各项效劳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存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的权利,但乙方应当供应相应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根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存调整动身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担当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由于可抗力缘由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应准时通知对方,并供应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消失的问题商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商定方法处理。 (二)甲方担当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商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2、超出 合同商定的订单内容进展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乙方担当违约责任的情形 1、未到达与甲方合同商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2、乙方效劳未到达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实行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问题发生后乙方已实行善后处理措施的; 2、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赐予说明、提示、劝诫、警告的;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五)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恳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补充条款 双方商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旅游合同 篇4 当今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统计公报中有关“交通、邮电和旅游“内容显示,20xx年,全年国内游客36.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7%,国内旅游收入30312亿元,增长15.4%.但旅游业强劲进展的同时,旅游消费市场却是乱象频发。在报团即包价旅游中,由于全程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事项更是纠纷迭起。20xx年旅游法的正式公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供应了良方,其中关于旅游合同解除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从合同逆境中走出来。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情形 除开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以适用到旅游合同当中,由于旅游合同的显著特征,旅游合同还有以下特别解除情形。 (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行程未完毕前,旅游者可无需提出正值理由随时解除合同。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由于:第一,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自参加才能完成且旅游者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舒缓身心,主观感受对合同履行影响重大,不愿时不应强迫参与。其次,旅游者相对于旅行社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旅行目的地的气候、风俗等细节了解很少,其猎取这些内容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在这种状况下,法律应当倾向于爱护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劣势的旅游者的利益。 (二)组团人数未到达 旅游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团体性,旅游经营者在组团时一般要求需到达肯定的人数才能出游,假如到期未能满意,又未能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团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时,旅游经营者就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包价旅游中,只有旅游团到达肯定的规模,旅游经营者才能从航空、铁路、饭店、景区等其他旅游业者处得到相应的优待,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才有利可图。1 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在明知亏损的状况下也连续履行合同。 (三)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 旅游瑕疵的概念是指旅游中消失的偏离与所商定特质的主观的、详细的瑕疵。全部非因旅游者的缘由引起的整体给付或个别给付的障碍,均属于旅游瑕疵。 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旅游者参与旅游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不管旅游经营者有无过失,都应供应无瑕疵的效劳。且旅游产品毕竟如何旅游者事先不能体验,无法掌控,只能凭借旅行社的详细介绍。因此当消失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变行程、削减景点、严峻降低效劳标准等瑕疵给付行为时,旅游经营者拒不改正,致使旅游目的无法实现的话,旅游者可解除旅游合同。 (四)旅游者未履行帮助义务 包价旅游是团体行为,当旅游者自身不协作旅行经营者的行前预备工作或是危及其他旅游者利益时,为了兼顾整体,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详细规定四种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二、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旅游尚未开头时,旅游合同溯及既往毁灭。在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此时旅游者已经体验了局部旅游效劳,无法恢复原状,旅游合同无溯及力,只向将来产生合同毁灭的后果。旅游合同解除后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担当责任。 (一)双方均无过错 1.不行抗力。不行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此时应是风险负担原则。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2.未到达组团人数。未到达组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是商业惯例,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而此时旅游尚未开头,可恢复原状。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旅游者一方过错 1.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依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必要费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应理解为旅游经营者向其他旅游业者支付的不行退还的费用和实际产生的费用。 2.旅游者未履行帮助义务。旅游者的帮助义务是为了旅游的顺当进展,因旅游者不履行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三)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 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主要是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不组织旅游和旅游过程中瑕疵给付,两种情形均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后,旅游经营者应当赔偿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旅游费用按比例收取,剩余局部返还旅游者。将旅游者送回始发地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担当。此外,假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峻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结语 旅游合同解除无疑是旅游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只对此作了粗略的探讨,深度有限。并且我国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内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为解决合同解除问题供应了很好的规章指导,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立法缺陷和空白仍有,值得连续深入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