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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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docx
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赵东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状况进展说明。一、涉嫌犯罪税违法案件的现状(一)偷税现象比拟普遍。目前,由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等缘由,纳税人偷税的现象比拟普遍。(详细数据请省局补充)(二)偷税案件移送标准过低,打击面过大。依据有关规定,凡定性为偷税行为的案件,到达肯定标准都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偷税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10%以上且超过1万元)为1992年9月所定,以现在的社会经济进展状况来衡量,该标准过低。(三)对到达现有移送标准的偷税案件一律移送,在肯定程度上将产生负面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觉大量到达偷税标准的案件,其大局部纳税人已于税务检查阶段甚至是税务检查前的宣传阶段补缴了税款,自觉消退国家税收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犯罪情节稍微,自我纠错态度良好。若将此类犯罪情节并不严峻的偷税案都移送司法机关,将会使税务机关失去一种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鼓舞、劝导偷税人自觉交待问题、自觉纠错的手段,在肯定程度上将产生负面影响。二、涉税刑事法律规定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一)关于偷税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零一条偷税罪1、现有偷税罪的起刑点过低,且未给予各地方以肯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建议对现有偷税罪的起刑点进展修改,提高偷税案件移送标准,并对认定标准予以肯定的幅度规定,以适应各地详细的实际状况。如:偷税数额超过5万元不满20万元且占应缴税款20%以上等类似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给予各地方依据详细经济状况进展肯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2、现有偷税罪的手段表述过于简洁,不利于详细操作。现行规定中对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如何认定未进展详细规定,导致详细操作中此规定形同虚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其中的“拒不申报”如何认定,是否必需有抗拒行为才能认定;仅从字面上理解,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到达肯定条件就可以以偷税罪论处是否将导致打击面过宽。建议对上述问题进展明确或相应修改。(二)关于躲避追缴欠税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零二条躲避追缴欠税罪本罪看似简洁,但在对纳税人实行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上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导致诸多问题。1、对于纳税人在根本户以外开设的账户是否可认定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2、对于纳税人利用公司资金购置房产、地产等归他人全部是否可认定其转移财产?纳税人购置机动车给股东或主要职员使用,能否认定转移财产?3、从何时开头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躲避追缴欠税罪?建立对上述问题进展明确。(三)关于公司企业行为的涉税案件的法律责任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一十一条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主要有5类:国营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需要担当纳税义务的责任人也不尽一样。由此也产生很多问题。1、对国营企业法律责任人的认定,是否由法人代表担当责任?2、对股份制企业的法律责任人是否由股东一起担当?3、私营企业不直接参加经营的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担当法律责任?目前一些私营企业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注册法人代表时不用真正参加经营者登记而是任凭找一个人登记,这样的状况其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担当法律责任?实际经营者既不在单位担当任何职务也没有股份,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责任人加以认定?4、对企业治理者与实际获益者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如股份制企业经常聘请有治理阅历的人来治理企业,那最终就由谁来担当责任?对其实际操作的会计人员是否也要担当刑事责任?建立对上述问题进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