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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幼小初高学校工作实施方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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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幼小初高学校工作实施方案(15篇).docx

    2021年关于幼小初高学校相关的公文(15篇)目录1. 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20211114)32. 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211114)103. 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194. 吴忠市教育局2021年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方案225. 2021年吴忠市中小学思政课“名师工作室”和班主任“名师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326. 2021年吴忠市中小学“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方案457. 2021年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568. 2021年日照市中小学落实“五项管理”工作方案629. 威海市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6910. 神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7911. 开展“念亲恩感亲意抒亲情”新世纪小学重阳节活动方案8712. 潍坊市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10826)9013. 济南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10114. 咸阳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11615. 2021年初中实验操作考试工作方案130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20211114)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建立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供给保障领导机制,统筹安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具体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应当科学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和服务半径等内容,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组织编制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对专家和公众提出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研究,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供给。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给予充分保障,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预留发展用地。财政部门应当配套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保障。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预留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必要的建设用地,并在报批前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住宅新区、旧城改造区、棚户改造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该区域与周边区域的统筹,通过周边区域增建,实现供需平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配套设施,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项目应当在首期同步建成教育配套设施并交付使用。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综合运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有偿置换等方式优先统筹解决。城市新区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条件允许的,应当在国家和本省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就高规划用地。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使用存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探索采用城乡间转移用地指标等措施实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动态平衡,做好闲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置换、调剂、利用工作。探索城区高中外迁郊区集中办学、初中利用高中校舍、小学利用初中校舍等梯次补位办学的办法,扩大城区学校办学空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探索将部分或全部用地闲置的中小学改建为幼儿园或者幼小一体合建。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及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影响中小学正常教学和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游戏厅、酒吧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五)学校校门外侧应当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高压输变电线路、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幼儿园。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或迁移;尚未建设的,应当按规定退出。第十二条 禁止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工程建设或者教育发展需要,确需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调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按照先建后撤原则在原服务半径内就近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土地重新选址供应,重新选址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的正常教学和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禁止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中小学、幼儿园相邻项目用地权属证书,应当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受侵占。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五条 禁止将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出租、转让或者用于其他非规划用途,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由中小学、幼儿园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临时用地申请,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临时用地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归还。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因学校布局调整、撤并停办、终止办学等原因闲置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无偿收回;(二)以出让方式取得但使用期限未届满的,依法补偿后收回。建立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收回储备制度,收回的用地优先用于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用地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改建、扩建,或者用于新建、迁建其他中小学、幼儿园。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的;(二)擅自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2111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和提高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编外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编外教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专指以下情况: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主要是用于全市公办学校因在编教师产病假、支教、学科调整、优质教育均衡发展需求及在校生人数增加,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产生的空缺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全市中小学编外教师数量控制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数的25%内,全市幼儿园按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两教一保”标准核定幼儿教师编制,未达核定编制标准的可通过编外教师配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统筹调配,调配的依据主要是学校在编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等诸多因素造成的空缺教学岗位数。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学校编外教师的总量进行严格控制。第五条 编外教师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严把质量、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存优汰劣”的原则。第二章 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第六条 编外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层次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和执教科目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普通话等级证书;(三)受聘到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到小学、幼儿园任教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编外教师岗位核定、报批及聘用程序(一)申报:符合编外教师条件,因工作需要编外教师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按实际需要向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需的编外教师数量。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得聘任编外教师。(二)核定: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一校一核、额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予以审核,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备案: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将确定的编外教师使用计划数下达到各申报学校。(四)招聘: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严格按照编外教师用人条件和招聘方案,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组织实施编外教师招聘工作。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招聘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五)派遣:招聘的编外教师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由市(区)教育人事部门协调需求学校统筹安排。第三章 编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编外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连续在我市公办学校任教满一学年以上的公开招聘的编外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体检、评优评先等活动;(五)编外教师中连续考核优秀者,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求,可提任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职务。(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九条 编外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编外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四章 编外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第十条 编外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一)工资标准:编外教师工资坚持全市统一标准,市直属及各区编外教师工资标准参照我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执行。新入职编外教师按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专科学历按专技十三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本科学历按专技十二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二)工资发放及调整:各编外教师使用学校根据三亚市教师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编外教师纳入本校教师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送交签约合作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工资发放依据。编外教师工资的85%(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其余的15%(奖励性绩效)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不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编外教师考核合格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可正常晋升1个薪级工资,调整晋升薪级工资标准参照所在级别的专技岗位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三)社会保险: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要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四)其他待遇:编外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凡达到所在学校同档次在编在职教师职称晋升条件的,不占用公办学校的岗位职数,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校岗位比例和指标限制,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评职称权利。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编外教师通过招聘成为在编教师后,其职称可以沿用。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聘在编教师计划时,可以针对公办学校优秀编外教师单列指标,实行定向考核招聘。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的编外教师发放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一)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区)编外教师的政府购买计划及预算资金需求,提前报市(区)政府,并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列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年度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二)市直属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人员经费(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服务管理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各区所属公办中小学校编外教师经费(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服务管理费)由区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第五章 编外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 编外教师的管理(一)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编外教师的准入标准和建立编外教师人才储备库;(二)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编外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市(区)级教师培训计划,对编外教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专项培训;(三)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编外教师日常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需求和正常运行;(四)编外教师使用学校负责编外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管理;(五)编外教师的人事管理由签约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其负责保障编外教师的派遣入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奖励处罚、人员退出等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编外教师的考核(一)编外教师使用学校对编外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编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三)考核结果是编外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四)编外教师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违反师德相关规定的教师,当年考核不合格。(五)编外教师如当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第二年即不续聘。第六章 惩戒和争议处理第十四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服务的学校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猥亵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十五条 编外教师与用人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聘的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待遇。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编外教师,如在合同期内继续留用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第十八条 如已根据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公办幼儿园员额人员待遇的编外幼儿教师,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第十九条 建议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予以修订。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精神,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幼儿园后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240元/生.月。(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指潍坊区域以外)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指在街办或社区登记备案的下岗失业,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由街办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五)丧偶或离婚的职工,其幼儿入园保教费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六)已享受保教费部分减免政策的职工,减免后的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480元/生.月的,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及滨海区、峡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上属驻潍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驻潍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以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文件同时废止。吴忠市教育局2021年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全国、自治区教育大会精神,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协调可持续均衡发展,决定开展2021年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为确保培养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教师综合和专业能力为重点,遵循中小学骨干教师成长规律,渗透“教学科研型”人才培养的理念。通过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实效,努力培养一批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和新课程实施需要,具有教学分析与设计能力、课堂教学能力、教学评价能力、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育科研能力、课程开发能力的骨干教师队伍,以促进我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二、目标与任务   全市完成中小学(幼儿园、特校)120 名市级骨干教师培训任务。结合实际,逐步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开拓创新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通过发挥各级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带头、引领、辐射作用,以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三、培养对象的选拔(一)培养对象选拔范围  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为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及市直属学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校)教师、教师培训机构教师和教研部门的专业人员。(二)培养人数培养120名市级骨干教师。(三)选拔原则1.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严格评审”的原则,兼顾统筹城市和农村学校,学科结构和学段分布的合理,适当向薄弱学科,紧缺学科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农村一线教师优先。各县(市、区)教育局推荐的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所占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市级骨干教师应从县级骨干教师中遴选。2.各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推荐要坚持面向基层,其中教学一线的教师不少于90。(四)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知识,掌握与学段相适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和信息技术应用操作技能,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具有现代教育观、学习观和学生观。(3)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基本功,能恰当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方式,近五年教学业绩优异,教学水平得到学生的高度认可。在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及改革实践中发挥着带头作用,在学科教研和科研中成效显著,并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或专长。(4)具备一定的管理学生能力。在学校(单位)民意的测评中,满意度在80以上。(5)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须为县级骨干教师,推荐培养教师年龄在42周岁及以下(1979年12月30日以后出生);教龄在9年以上(研究生学历教师可为6年以上)且已评为二级及以上职称;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具备学段要求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    2.业绩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市级骨干教师近五年的工作业绩成果,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即可。(1)近五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1次,或县级2次以上。(2)近五年来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1项县市级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研究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县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3)近五年来在市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教育教学论文至少1篇。(4)获得县、市级以上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1次以上,或在县、市级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教具等评选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1次以上。(5)获得县、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等授予的荣誉称号1次。(6)承担学校德育工作、年级主任、班主任工作累计5年以上,且所带年级或班级获先进个人、集体奖1次或县市级以上德育方面奖励1次。(7)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所指导教师获得县级、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8)所指导的学生在学科竞赛、体艺展演、科技创新等活动中获得县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1次。(9)承担县、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或在县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培训、送教等活动中承担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1次以上,效果良好。(五)选拔程序1.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严格评审”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县(市、区)级骨干教师由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市级骨干教师从县级骨干教师中选拔,由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2.凡被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3.确定培养对象。市教育局依据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个人工作业绩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上报的培养对象印证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将不予确定,凡审核合格的培养对象,提交局委会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确定为2021年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四、培训内容、时间、形式和途径(一)培训内容:主要有师德教育、现代教育理论、教育科研与课题研究、新课程与课堂教学、教师专业化发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互联网+教育”“人工智能”、教育实践与研究等模块。(二)培养时间:为保证骨干教师的培训质量,培训分为集中通识培训,学科专业知识培训、教学实践培训和远程专业学习、岗位实践及综合考核五个阶段。1.通识、学科知识培训阶段:脱产集中培训,师德师风素养提升,依法执教,学习教育理论,学习学科教学理论,了解学科教学动态,拓展学科教学思路,增进学科教学改革意识。2.远程专业学习阶段:远程专业课学习,充分利用“国培计划”网络教育资源,通过网络学习、网络教研、网络交流等形式,不断丰富教育教学理论,提高教育教学能力,逐步提升教育科研水平。3.岗位实践阶段:10个月,720课时(含课堂教学学时)。将所学理论知识、教学技能与方法同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实践性学科研究。并听课15节以上,评课5次以上,上示范课1节以上,完成吴忠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手册。4.综合考核阶段:完成学业课程考核、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考核等。在培养阶段,对确定为骨干培养对象的教师采取听课等形式的不定期考核。(三)培训形式:骨干教师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分散指导和自学相合,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和课题研究相结合,远程学习与网络研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不断提升综合素养的基础上,重在实践能力的提高。(四)培训途径1.“国培计划”的学习平台搭车培训,2. 吴忠市实践基地学校开展教学观摩、参与式培训。3. 聘请自治区级骨干、名师现场培训。五、考核与资格认定(一)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实行学分管理考核办法。按100分进行形成性考核,其中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考核占75分、教育教学荣誉、科研成果,吴忠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手册、“国培计划”成绩、普通话等级、培训出勤考核共占25分。(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本着“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关”的原则,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和考核后,对确认的骨干教师颁发吴忠市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证书。六、组织管理与实施(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制定的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承担本级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并做到精心筹划、合理安排、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努力搞好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全程管理、服务、考核和督导,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培训机构、基层学校、实践基地和参训教师的积极性,切实提高骨干教师的培训质量。(三)各学校要为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对象搭建良好的发展平台,保证离职培训时间,提供经费支持,创造教学研究的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教学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并做好岗位实践考核工作。七、经费保障(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的筹集。(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的筹集。(三)各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所在学校负责骨干教师培训期间所需的差旅费和培训相关费用的报销。 八、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并组成专门机构对申报对象进行严格审核。(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申报推荐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条件最优者,报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为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三)按分配指标规范填写“推荐表”(见附件4)、“汇总表”(见附件3)。“推荐表”报送时附被推荐对象的各类证书(均为复印件),各项申报材料及证书复印件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验人签字、盖章并装订成册,排列顺序如下:推荐表、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县级骨干教师证书、普通话等级证、学校公示文件(原件)、教育教学成果证书(近五年按荣誉级别顺序排列)。“推荐表”及申报材料、“汇总表”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文件(原件)纸质版,务于4月8日前报送吴忠市师资培训中心。“汇总表”电子版以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为单位发至邮箱:1115147176。联系人:马凌涛联系电话:2121925 附件: 1.吴忠市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吴忠市2021年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3.吴忠市2021年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汇总表    4.吴忠市2021年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2021年吴忠市中小学思政课“名师工作室”和班主任“名师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全市中小学思政课名师和班主任名师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全市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班主任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思政课教学质效和班主任工作水平,市教育工委、教育局决定建立一批思政课“名师工作室”和班主任“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师工作室”),为规范名师工作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性质与宗旨名师工作室是在吴忠市教育工委和教育局指导下,以其专业特色命名的非行政性工作机构,由吴忠市班主任名师和优秀思政课教师为带头人、同一学科领域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集教育、教学、教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教育教学共同体。名师工作室以名师为引领,以教育教学研究为载体,以专业引领为手段,以名师工作室为阵地,搭建我市校际之间、学科之间以及我市与外地先进地区学科教研、学术交流的平台,组织开展学科教学研究,对有潜质的青年教师进行集中指导培训,从而探索实施塑造名师的方法和途径,带动更多的教师迅速成长。二、目标与定位(一)打造名师团队。组建以特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市级名师为主要力量的名师工作室,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激励名师不断进取、创新、发展,加快全市中小学思政学科和班主任名优骨干教师向研究型、专家型教师转变步伐。(二)培养后备梯队。选拔具有发展意愿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思政课和班主任教师、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参与名师工作室学习,提升其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一批思政课和班主任名师后备梯队人选。(三)创新发展平台。搭建促进名优骨干教师、青年优秀教师专业发展的新平台,打造全市一流的思政课和班主任工作团队,使名师工作室成为研究的平台、成长的基地、凝聚的核心、辐射的窗口。三、工作任务(一)培养优秀教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责制定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引领他们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工作室成员应在主持人的指导和引领下,成为在某一方面学有专长、术有专攻的知名教师。(二)开展专题研究。以工作室主持人的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的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三年为一周期,名师工作室至少要完成一个市级以上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相应成果,撰写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论文或专著,促进思政学科教学理论和班主任工作理论建设。(三)培育基地学校。以吴忠市域教学教研共同体或县(市、区)域教学教研共同体牵头学校为主体、兼及其他建立名师工作室,利用名师工作室优质资源,对教研共同体各协作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调研,通过研讨会、报告会、名师论坛、师徒结对、公开教学、送教下乡、现场指导等形式的活动,进一步提升教学教研共同体各成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四)构建研修平台。依托宁夏教育云平台,根据思政学科和班主任工作特点建立专题网页,及时上传有关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活动资料,经常开展在线交流与研讨活动,使之成为工作动态发布、成果辐射推广和资源生成整合的中心。(五)开发优质资源。在宁夏教育云平台系统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建设一批在线开放的空中思政精品课和班主任工作精品课,培育一批思政课和班主任工作品牌项目和创新课例。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媒介,运用VR全景、H5微场景、动画图解等技术性手段,组织开展嵌入式、渗透式教育教学活动,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性应用。(六)推广研究成果。名师工作室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以论文、讲座、公开课、研讨会、报告会、名师论坛、专题视频、现场指导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介绍、推广。工作周期内,工作室主持人应带领工作室成员开设一定数量的市、县级公开课、培训讲座或教学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定期组织工作室全体成员开展下基层送教,或与农村学校开展结对帮教。四、组建要求(一)全市共设名师工作室40个,其中,思政课名师工作室21个,班主任名师工作室19个。各县(市、区)和市直属学校可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2)审核确定所辖范围内的名师工作室。(二)以吴忠市域或县(市、区)域教学教研共同体为单位组建名师工作室,基地学校可设在教学教研共同体牵头学校,也可设在协作学校,以学科教学方向命名工作室名称。(三)每个名师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工作室成员组成。其中,主持人1名,成员6-8人。成员中农村学校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45岁以下中青年优秀学科教师不少于5名。(四)名师工作室由市教育工委和教育局认定并授牌,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面向教研共同体各成员单位招聘成员。五、选拔条件(一)工作室主持人1.原则上为中共党员,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科研热情和改革创新意识,乐于奉献,合作包容,同时在本学科系统内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影响力。2.业务精湛,是本市学科带头人,具有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区级优秀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市级名师、部级优课、区级优质课一等奖、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之一,年龄原则上要求在52周岁以下。3.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有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保证,能够承担工作室的职责任务。4.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5.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开设网上交流平台。(二)工作室成员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风范,有科研热情和改革创新的意识,勇于拼搏,乐于钻研,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2.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年龄在40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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