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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巢湖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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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巢湖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巢湖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3现场指挥部2.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5应急救援队伍2.6专家组3 预警预防机制3.1风险管控3.2安全生产预警3.3事故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4.2分级响应4.3响应分级4.4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响应4.5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响应4.6扩大应急4.7信息发布4.8应急暂停与结束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保险理赔5.3调查评估6 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6.3资金保障6.4避难场所保障6.5技术保障6.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7医疗卫生保障6.8社会动员保障7 附   件7.1 宣传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制定和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巢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危险化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2.1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等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管与舆论引导工作。(2)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4)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资金保障工作。(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6)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港口内储存、装卸、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的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9)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10)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11)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事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组织伤员搜救;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认定,根据需要制定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14)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巢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15)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16)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单位纳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其他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2.5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皖维中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6 专家组依托省、合肥市专家库资源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预警预防3.1 风险管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易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自然灾害、公构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物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3.2 安全生产预警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应落实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化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2.1 预警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的公告方式。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原则上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及应急准备,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2)组织预警区域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事故信息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报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合肥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4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 分级响应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简称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下同)和重大涉险事故,及时上报并接受上级组织指导应对。 4.3 响应分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4.4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响应4.4.1 响应措施对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作出如下处置,且根据国家、省、合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向合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应急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启动一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先期救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合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合肥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4.2 现场指挥成立由代表市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1)应急处置组:由市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4)处置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应急、发改、商务、财政、交通、通信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5)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当合肥市、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其中,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4.4.3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1)督促事故单位和市有关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4.5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二级响应后,视情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市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市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4.6 扩大应急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4.7 信息发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4.8 应急暂停与结束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后,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由负责决定启动预案的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5.2 保险理赔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5.3 调查评估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应急管理局归档。6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6.3 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要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4 避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5 技术保障依托省、合肥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为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6.8 社会动员保障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7附 则 7.1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提供相关支持。7.2奖励与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7.3 预案制定和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巢湖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巢政办秘2018158号)同时废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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