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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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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doc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资金的内部操纵,保证资金的平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操纵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治理的以下风险:(一)资金治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资金治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四处分造成资金损失。(四)资金记录不精确、不完好,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誉损失。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资金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受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现金、银行存款的治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精确、完好和及时。(四)票据的购置、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好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治理应当严格有效。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展岗位轮换。企业关键财会岗位,能够实行强迫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展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企业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受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早向经受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处、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展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回绝批准,性质或金额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展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精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依照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八条 严禁未经受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截了当接触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治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一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有条件的企业,能够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治理。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治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运营治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治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觉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征询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治理与操纵。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恪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誉;不得签发、获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买卖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回绝付款,任意占用别人资金;不得违背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别人员进展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理相符。如调理不符,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治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别人员定期进展审核、监视。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买卖、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平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买卖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依照操作受权和密码进展标准操作。使用网上买卖、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受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买卖、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操纵的同时,应当装备专人加强对买卖和支付行为的审核。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展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觉不符,及时查明缘故,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展核算和报告。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治理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治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置、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展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缘故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能够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展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受权人员监销。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展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治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展登记。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操纵,标准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备采购过程中的过失和作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效劳并支付价款的操纵,能够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采购业务的以下风险:(一)采购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采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请购依照不充分、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标准、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作弊。(四)采购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可能遭到有关部门的处分造成资产损失。(五)验收程序不标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六)付款方式不恰当、执行有偏向,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信誉受损。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采购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请购事项应当明确,请购依照应当充分适当。(三)采购行为应当合法合规,采购与验收流程及有关操纵措施应当明确标准。(四)付款方式和程序、与供给商的对账方法应当有明确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企业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供给商的选择与审批。(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受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购职责权限应当尽量集中,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治理破绽,降低本钱和费用。第七条 企业能够依照详细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展岗位轮换,防备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好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互相核对工作。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照购置商品或效劳的类型,确定归口治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消费运营计划相习惯,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展审核,并进展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治理。关于预算内采购工程,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关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工程,应当由审批人对请购申请进展审批,设置请购部门的,应当由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展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关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工程,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展审批。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操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治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给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供给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消费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给商进展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给商的资质、运营情况、信誉等级等进展综合评价,并依照评价结果对供给商进展调整。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给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商品或效劳等的性质及其供给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大宗商品或效劳等的采购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一般物品或效劳等的采购能够采纳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或效劳等的采购能够采纳直截了当购置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别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价格构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施行程序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依照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展采购的能够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依照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委托中介机构进展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有关供给商信誉、供货才能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受权批准程序确定供给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受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展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由专门的验收部门或人员、采购部门、请购部门以及供给商等各方共同对所购物品或效劳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展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觉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第五章 付款操纵第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给商付款的条件。企业采购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商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好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展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依照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展复核后,提交企业相关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展审批,办理付款。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受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治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展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展综合推断;对有疑征询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构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治理,由专人按照商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治理应付款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治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物资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供给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治理和操纵,保证存货的平安完好,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觉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过失和作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消费过程中的在产品、在消费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指引。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存货治理的以下风险:(一)存货业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存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请购依照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点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标准、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作弊。(四)验收程序不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和资产损失。(五)存货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存货损坏、变质、浪费、被盗和流失等。(六)存货盘点工作不标准,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查清资产情况并做出处理而导致财务信息不精确,资产和利润虚增。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存货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存货请购的事项应当明确,请购的依照应当充分适当。(三)存货治理操纵流程应当明晰紧密,存货治理原则及程序应当明确标准。(四)存货确实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第六条 企业应当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展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受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受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操纵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依照存货受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受权范围内进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九条 企业内部除存货治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受权。关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治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受权接触。第十条 企业能够依照业务特点及本钱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治理和操纵,但应留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平安性,并制定防备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操纵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治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自行消费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本钱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本钱。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消费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治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依照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治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平安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展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第十四条 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情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要素。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依照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需经严格审批。企业应当依照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消费、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操纵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展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第十七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通过以下验收程序:(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物资之间是否相符。(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展检验,确定外购物资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三)对待验物资进展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展。(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物资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历收不符合要求的物资,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五)对不经仓储直截了当投入消费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展检验。第十八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消费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展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能够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由消费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截了当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展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淌办理出入库手续。(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三)贵重物品、消费用关键备件、精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四)企业应当注重消费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治理操纵,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第二十条 存货治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展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正。如确需修正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受权批准。第二十一条 关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依照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展验收。因产质量量征询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关于劣质产品,能够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身的消费运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规划、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要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淌、信息传递等详细治理制度。存货的存放和治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展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展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本钱。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操纵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流程和制度。企业消费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消费治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通过特别受权。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发出流程和制度。存货的发出需要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受权。仓库应当依照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物资,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存货发出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品种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防止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操纵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好,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关于特别存货,能够聘请专家采纳特定方法进展盘点。第二十九条 存货盘点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缘故,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第三十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情况,及时发觉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中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第三十一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治理方式,确定存货计价方法,防止通过人为调理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展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预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展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销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操纵,标准销售行为,防备销售过程中的过失和作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并获得货款的行为。企业提供效劳并收取价款,能够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销售业务的以下风险:(一)销售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销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销售政策和信誉政策治理不标准、不科学,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或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四)合同协议签订未经正确受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作弊和法律诉讼。(五)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治理不善,账龄分析不精确,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销售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销售政策和信誉治理应当科学合理,销售与发货操纵流程应当标准紧密。(三)应收账款应当有效治理,及时催收;往来款项应当定期核对,如有过失,及时改正。(四)销售确实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客户信誉治理、与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二)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三)销售货款确实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四)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治理。(六)坏账预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第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能够设立专门的信誉治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誉政策,监视各部门信誉政策执行情况。信誉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展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誉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企业应当合理采纳科学的信誉治理技术,不断搜集、健全客户信誉材料,建立客户信誉档案或者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能够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誉受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誉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展买卖而损害企业利益。有条件的企业能够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誉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备风险。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业务受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详细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展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操纵第九条 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治理制度,制定销售目的,建立销售治理责任制。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操纵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批阅并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情况等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治理。赊销业务应当遵照规定的销售政策、信誉政策及程序。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一)销售会谈。企业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誉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详细事项与客户进展会谈。对会谈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好的书面记录。(二)合同协议审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协议审批制度,明确说明详细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依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协议金额审批的详细权限分配等。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誉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重要的销售合同协议,应当征询法律参谋或专家的意见。(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受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四)组织销售。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或经受权的有关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誉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展审查无误后,依照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五)组织发货。企业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展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接货地点组织发货,并建立物资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物资的平安发运。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退回治理制度。企业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物资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物资进展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物资、注明退回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展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企业应对退货缘故进展分析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好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互相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展定期跟踪批阅。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协议、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第四章 收款操纵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展结算。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企业应当防止销售人员直截了当接触销售现款。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催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应收账款应分类治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查和处分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誉额度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企业关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预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展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缘故,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展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构成账外款。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誉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治理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伪票据进展欺诈。企业应收票据的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关于马上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治理。企业应当制定逾期票据追索监控和冲销治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觉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征询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展盘点。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工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工程工程的内部操纵,防止并发觉和纠正工程工程业务施行和治理中的各种过失与作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工程,是指企业依照运营治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展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构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功能的活动。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工程工程的以下风险:(一)工程工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工程工程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工程工程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四)工程工程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工程建造本钱的增加。(五)工程工程本钱失控,可能造成企业运营治理效益和效率低下。(六)工程工程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好,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工程工程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工程工程的决策依照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标准。(三)概预算编制的依照、内容、标准应当明确标准。(四)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工程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治理程序应当明确。(五)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六)竣工决算环节的操纵流程应当科学紧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照、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七)工程工程确实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工程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工程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工程工程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一)工程建议、可行性研究与工程决策。(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三)工程决策与工程施行。(四)工程施行与价款支付。(五)工程施行与工程验收。(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工程工程的特点,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工程业务。办理工程工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企业应当装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工程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工程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工程治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关于严重工程,企业应当考虑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才能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操纵专家等),协助企业进展工程工程业务的施行和治理。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展必要的督导。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工程受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工程业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程工程业务流程,明确工程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操纵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工程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工程全过程得到有效操纵。第三章 工程决策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工程决策环节的操纵制度,对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程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工程决策科学、合理。第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好性、客观性进展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工程决策的重要参考依照。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工程进展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好的书面记录。严重的工程工程,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工程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工程决策及施行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展检查。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工程建立方式。对需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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