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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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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

    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2016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治理机制,实在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以建立工程实体质量平安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平安治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誉评价相结合方式进展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方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经理)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在工程监视工作中详细施行;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觉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工程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展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平安动态监管工作 ,应当恪守本方法。责任主体在工程工程建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分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建立领域信誉体系建立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照之一。工程监管部门应依照本方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誉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工程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企业及工程经理在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工程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工程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工程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工程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 记分施行与治理第九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依照质量平安监视工作标准规定的监视检查频率、内容和本方法,制定日常监视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视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与评价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进展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一)按监视工作标准规定对工程进展日常监视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方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三)依照工程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视检查的。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在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福建省工程工程建立信息系统”中建立“工程监管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在施行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展操作。未在工程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照;责任主体未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监管部门递交工程咨询题整改反应单的视同未整改反应。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觉的违规事实进展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答复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工程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工程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照。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详细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工程监管系统”进展,网上构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缘故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构成,但要确保记录完好精确。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构成的,信息采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工程的确认单记入“工程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关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展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工程监管系统发出的催促记分告知单和催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展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工程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述。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式、详细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异议人。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展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工程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述。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工程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施行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工程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工程(不多于3个且工程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工程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商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工程质量平安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工程总数;: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平安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责任人记分周期内每个季度记分值总和。: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责任人单个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m: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某个工程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某个工程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工程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平安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三)质量平安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1或附表1-2中质量平安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平安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平安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平安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平安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工程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平安行为记分值进展修正,即质量平安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四)工程记分率L为质量平安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平安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第十八条 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商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出工程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立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工程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工程监管和评价工作。工程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报告,工程监管部门即恢复该工程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誉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誉评价分值。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出工程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一)因建立单位缘故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二)工程工程已交付使用的。申请完工登记应在工程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立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工程完工申请”报告;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条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工程监管系统”中申请工程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一条 工程工程遇以下情形时,工程监管部门应停顿该工程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撤除时;(二)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构造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撤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工程停顿评价记分后,工程监管部门如发觉工程存在质量平安咨询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催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展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标准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工程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到达以下分值的,各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工程经理及施工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平安员,工程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展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缘故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工程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工程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领导及其质量平安部门负责人进展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工程工程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工程因质量平安咨询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按以下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工程一样。(一)所属工程工程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顿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部分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四)逾期或回绝按工程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展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平安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催促整改或施工单位回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平安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后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觉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觉一份记5分。(六)工程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担任工程经理的或工程经理执业注册资历证书或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工程经理的,每人记5分。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视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平安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平安隐患时,应采取部分停工改正措施。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工程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工程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工程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工程按合同商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责任人在工程工程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平安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判。(一)施工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平安员或工程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工程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二)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领导及其质量平安部门负责人未按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被通报批判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誉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平安网上公布上一年度工程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5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并责令予以更换。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依照年度实际情况进展调整。第三十条 工程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工程,并严格按本标准进展监管。各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工程加强监视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依照全省工程质量平安情况,对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记分工程实时予以调整。工程工程属结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治理工作接受群众监视。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动态监管治理工作举报、投诉为0591-87621327。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闽建201417号)同时废止。附件:1-1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工程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工程)1-2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工程汇总表(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工程)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工程汇总表3责任主体工程违规事实确认单4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附件1-1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工程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序号类别记分工程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工程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备注1一、质量平安行为1.1治理人员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工程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平安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8(33)对照施工治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原条款1.1.1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工程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3(6)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材料检查;地基根底分部、主体构造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原条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DBJ/T13-135-2011 第4.11.7条3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注4)3现场检查。原条款1.1.2修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1.2日常治理检查1.2.1 建立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展质量平安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展平安教育培训或者平安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觉3人及以上未进展平安教育培训或者平安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10(10)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平安技术交底材料和三级平安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材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材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觉未向班组长进展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展质量平安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展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平安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展三级平安教育的就予以记分。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5一、质量平安行为1.2日常治理检查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场施工的,每发觉一起记5(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场施工的,每发觉一起记8(8)分。24(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假设发觉方案中表达的根本信息如工程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61.2.3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向检查中故弄玄虚的,每发觉一根桩记5(5)分。10(10)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向测量记录,发觉存在偏位超过标准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故弄玄虚,偏位未超出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向的不应认定为故弄玄虚。原条款1.2.9,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条71.2.4施工企业未按企业治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质量平安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故弄玄虚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8)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内业材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原条款1.2.11,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条81.2.5地基子分部、根底子分部、混凝土构造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觉一起记5(5)分;地基根底分部、主体构造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觉一起记5(5)分。10(10)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材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方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9一、质量平安行为1.2日常治理检查1.2.6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标准化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或监视检查故弄玄虚的,记(8)分。(8)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工程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工程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假如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展监视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假如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觉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绘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故弄玄虚。原条款1.2.12,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1.2.7工程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别人代签的,每发觉一份记3分。9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工程经理签字的文件。原条款1.2.22,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11.2.8施工企业工程经理未组织工程平安消费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工程开展平安消费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故弄玄虚的,记8分。8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工程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工程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假如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月进展监视检查,按月予以记8分;假如施工工程部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工程部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觉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绘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故弄玄虚,给施工企业记8分。工程自评机构为总包和专业承包队伍组成(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原条款1.2.20,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21.2.9地基根底、主体构造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历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材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3)分。3(3)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原条款1.2.6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条1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施工企业可以提供非施工缘故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15(10)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条14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施工企业可以提供非施工缘故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25(25)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条152.1.3 桩位偏向。桩位偏向超出设计或标准要求且未按规定进展处理的,每发觉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向造成设计对桩基或根底进展处理(如进展补桩、改变承台或根底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妨碍到一个承台(一根根底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可以提供非施工缘故造成的除外)。18(15)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材料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16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展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施工企业可以提供非施工缘故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18(18)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17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1根记10(10)分。30(30)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新增条款,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8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到达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觉一根记5(5)分。15(15)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原条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条19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5(5)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原条款2.1.6,GB50204-2015第7.4.1条20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咨询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展处理的,每发觉1根桩记5(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类桩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18(18)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21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展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觉一个基槽记5(5)。10(10)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标准,查验槽记录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1.8修,GB50202-2002附录A.2.6条222.2构造工程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工程的,每发觉一批次记8(8)分。24(24)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材料或通过检测治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构造原材料等。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3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3)分。9(9)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原条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242.2.3 钢构造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功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觉1个批次(规格)记5(5)分。20(20)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3.1 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252.2.4钢构造焊缝。构造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觉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少1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65(65)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26二、实体工程质量2.2构造工程2.2.5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展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5(5)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原条款2.3.3,GB50205-2001第6.3.1条272.2.6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根记5(5)分。15(15)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展核对。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和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的(如今尽管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原条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条282.2.7钢筋安装。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向50mm及以上的,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向超过标准同意偏向2倍及以上的,每发觉一根梁或1块板记3(3)分。18(18)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3块悬挑板,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展检查。新增,GB50204-2015第5.5.2条292.2.8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1个记1(1)分。10(10)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节点,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展检查。原条款2.3.6修GB50204-2015第5.5.1条,302.2.9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1根记1(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向超过标准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展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觉1根记1(1)分。10(10)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展检查。原条款2.3.7修,GB50204-2015第5.5.3条31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视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根底、主体构造平安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视抽测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15(15)指所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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