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能否算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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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能否算工伤.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能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赵某是某电子品管部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7点30分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公司经常会安排赵某晚上加班,加班时间为18点至21点。公司食堂提供工作午餐和晚餐。20xx年11月8日,公司照常通知赵某晚上需要加班。赵某于当日17点离开消费车间前往食堂吃晚饭。在前往食堂的途中不小心滑倒在地,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为右股骨髁上骨折。随后,公司向区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社会保障局受理后,通过调查核实,于20xx年12月30日做出认定结果,认定赵某于20xx年11月8日发惹事故损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此次受伤属非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决:1.撤销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2.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工伤。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是在17点打完下班考勤卡后,前往食堂吃饭的路途中摔伤。其受伤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受伤的缘故亦非履行工作职责。且其在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故不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恳求。公司不服一审讯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本案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下班之后至加班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事故发生地点公司C栋103宿舍门口,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赵某用餐后仍需加班,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撤销了一审讯决,同时判决由区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唐律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由工伤认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下班后前往食堂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已经与工作无关联。受伤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受伤的缘故亦非履行工作职责,其在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而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是由于晚上要加班而前往食堂用餐,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据此认定为工伤。为何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截然相反?那是由于关于员工前往食堂就餐,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缘故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征询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既有不认定为工伤的,也有认定为工伤的。即便是认定为工伤,做出认定的法律依照也有不同。既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的”,也有适用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员工在前往食堂用餐途中发生损害事故,从严格意义上讲确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缘故。但是,如今的主流观点是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缘故做了适当的延伸。就如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就餐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合理需要,同时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做了适当的延伸。这种延伸关于受伤职工来说是相对有利的,但是这种延伸也需要有合理的界限。毕竟工伤待遇是针对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缘故遭到损害事故的一种补偿。不能将这种待遇享受广泛化,否则将失去其设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