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培训企业(共71张).pptx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王明友王明友(20142014年年7 7月月1616日)日) 简单介绍环保法修订的总体概况1、 从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研究起草建议稿开始,到公布共4年多的时间。2、从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开始到公布,共经历了四审,1年8个月的时间。3、从原来的六章47条到七章70条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而不是简单的修正(只有2条未修改)。 4、一审后,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友的11748条意见,多数表示不成熟、不可行、不满意5、二审后再次征求意见: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6、4月24日下午四审时,大会高票表决通过,151 票赞成、3 票反对、6票弃权。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 ,将是我国环境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 新环保法的几个特点 (两新、十全、三严) 一、两个新(理念新、制度新) (一)理念新(3个方面) 1.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第一款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3.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第十三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一共有16条提到生态保护 原: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二)制度新(9个7方面) 1.政策“环评”写入法律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2.划定生态红线写入法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红线一共分三条线: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2014年2月份环保部出台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3.生态保护补偿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偿的方式:两种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天保工程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二)地区之间补偿(单向)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典型 上游为保护水量、水质,不开发或者限制开发,影响当地经济。 下游收益拿出补偿金对上游进行补偿。 哈尔滨市政府对山河屯林业局每年的停伐补偿金3900万。 真正意义的地区间生态效益补偿应当是双向的: (1)上游保护,下游收益,下游给上游补偿; (2)上游排污,污染下游,上游给下游补偿。 目前,国内流域补偿是既有单向补偿的也有双向补偿的,但都是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补偿。 例如,河北省就是单向补偿:通过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水质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地方财政一定数额的钱。 浙江省就是双向补偿机制:通过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水质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地方财政一定的钱;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地方一定数额的钱。4.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目的:就是监测、调查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而进行健康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治或者减少环境污染对健康造成的损害。 2014年2月份,按照国家卫计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哈尔滨是全国雾霾与健康监测网络城市,哈尔滨市卫生局疾控中心也首次在我市道里区康安社区安阳小学楼顶、香坊区王兆社区王兆新村小学楼顶设立了两个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点,寻找雾霾对健康影响的确切数据。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不强制。 环保部在2013年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中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7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求开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医疗责任等强制保险试点。 6.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1)所有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环保部 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省级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4)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控和市控单位 案例:诉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案。 2011年10月1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清镇市环保法庭予以立案。 基于案件需要,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1年10月28日向修文县环保局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包括其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等信息。 而修文县环保局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信息形式要求不具体、不清楚、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一直未答复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向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2011年11月24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阳市环保局发函,建议贵阳市环保局督促修文县环保局将信息公开,但超过信息公开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仍未收到贵阳市环保局、修文县环保局任何答复。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修文县环保局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于2011年12月12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信息公开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应将上述信息向原告公开,所以,法院判决环保局应当公开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在全国引起较大影响。7.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故时,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于2005年12月7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和六位师生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当时,北大的教授和学生认为法院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但据说,当时法院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 原告不适格简单说就是自然物和北大的师生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需要说明的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几个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是排污单位 为应对可能多发的环境公益诉讼,各级法院要成立环保法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7月3日最高法院对外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曾任薄熙来案件一审审判长的王旭光调任为副庭长、审判员。 各省高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各地中院应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此前,全国各地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据统计,截止2013年7月,全国共有134个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二、10个健全7个 (一)健全了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二)健全了规划环评 现行环评法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实践中,有的规划虽未经批准,但却已经实施了。 新环保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三)健全了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立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立法: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查封、扣押的条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暗管排污、渗井排污、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环评审批排污、未验收排污等。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2、查封、扣押的对象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主要是指污染物产生时所使用的设施和设备 全国人大或者环保部在2015年1月1日前出台查封、扣押的具体适用规定(解释)。(四)健全了污染防治的因素 光辐射污染首次纳入污染防治范畴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光污染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采光污染。 白亮污染 人工白昼 彩光污染光辐射污染的标准? 目前,国家只有彩光污染标准: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化WH0201-94 (1994-01-18发布 1994-03-01实施)(五)健全规避(逃避)监管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按照单行法的规定,暗管排污、渗井、渗坑排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是不同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责任。此次环保法将这些违法行为统一归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另外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2008年环保部作出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 据此:规避(逃避)监管的方式(12种): 1、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3、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4、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5、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6.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7.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8.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9.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10.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1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2.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六)健全了总量控制制度及区域限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项制度的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添补了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空白。 2、增加了“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水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3、限批的实施主体改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 按照环保法读本的解释,限批的实施主体是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健全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该项制度有二个方面需大家注意: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其他两个制度不介绍三、三个严罚 (一)对违法企业严罚 1、设定了按日计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实行按日计罚的条件: (1)违法排放污染物; (2)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例如: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1)原处罚:经过计算,应当罚款8万元。于6月1日依法下达了8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了责令6月8日前予以改正的决定书(注明逾期未改的,实行按日计罚的条款)。 (2)按日计罚:6月9号现场检查,如仍未改正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启动按日计罚。从6月2日起算到6月9日,每天罚8万(原处罚数额),合计:8万8天=64万,下达64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3)再次原处罚:依据6月9号逾期仍未改正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再次下达8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同时再次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书。 (4)再次按日计罚。 全国人大或者环保部将出台具体的按日计罚规定。2、对双超企业的严罚 双超超标或者超总量 大气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罚款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 限期治理+罚款处罚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实际如何执行: (1)依据环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2)依据单行法,处以罚款。 (3)可以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选择适用,可以不下) (4)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3.企业不公开环境信息的严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罚款的数额由全国人大或者环保部出台具体的规定。4.四种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较多)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待出台);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垃圾填埋场、药厂等用罐车运出倾倒)直接移送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例子1:未批先建的处理 第一步:依据环保法 (1)责令停止建设(2)直接处以罚款(3)可以责令恢复原状(4)可以限批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选择) 罚款的数额等待全国人大出台具体的规定。 第二步: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 (1)启动按日计罚。 (2)依据本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例子2: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 1、按照单行法“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处以处罚。 不能按照单行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来处罚。 2、同时,依据本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例子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理 1、按照单行法以“弄虚作假的规定”处以处罚。 不能以单行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来处罚。 2、同时,依据本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二)对违法的专业技术机构严罚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处罚的规定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35条、第3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设施运行单位弄虚作假的处罚 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7.4废止)2.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被侵权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列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人的,平均承担赔偿的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即包括企业,也包括环保部门工作人员。 (一)对企业: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二)环保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污染环境罪,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的罪名,原来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已经列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79起,其中,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372起,公安机关主动排查、主动侦查、主动出击的407起。 另外,今年,我市市委政法委将打击环境犯罪列为政法工作重点。 4月2日,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我局于市公安局建立了联动执法、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制度。同时,各级环保与公安部门还成立了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为联合打击环境领域犯罪提供了机制和组织上的保障。 5月28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全市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动员大会”,全市环保、公安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标志着全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启动。浙江台州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 今年,两个月的时间,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44起,行政拘留116人,刑事拘留83人,逮捕14人。 希望,我市的排污企业,尤其是国、市控的大企业,在为我市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也要主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拘留,甚至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谢谢!演讲完毕,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