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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全监管局公文格式》培训讲座(共104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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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全监管局公文格式》培训讲座(共104张).pptx

    省安全监管局公文格式省安全监管局公文格式培训讲座培训讲座办公室办公室 傅翔傅翔讲座的主要内容和依据讲座的主要内容和依据1.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中办发201214201214号号 )2.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T97042012GB/T97042012)3.3.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 和简报的意见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中办发201220121616号)号)4.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吉办发(吉办发 201310 201310号)号)讲座的主要内容和依据讲座的主要内容和依据5.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的通知的通知( (吉政办发吉政办发201248201248号号) )6.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处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函吉政办函20121242012124号号) )7.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吉政发吉政发201319201319号号) )公文基本概念公文基本概念一、党政机关公文一、党政机关公文(一)公文的概念:(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公文或称文书也称文件。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公文或称文书也称文件。1.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2.党政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党政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公文基本概念公文基本概念 (二)(二)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工作: 1. 1. 定义定义: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2. 2. 地位和作用地位和作用: :公文处理工作贯穿于党政机关各项工作之公文处理工作贯穿于党政机关各项工作之中,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关系到党和政府中,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关系到党和政府整体工作的规范、效率和效能。公文处理工作既是行政机关整体工作的规范、效率和效能。公文处理工作既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运行手段的重要裁体,也是机关工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运行手段的重要裁体,也是机关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政机关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政机关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和作用。 3. 3. 原则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 二、公文的种类二、公文的种类 (一)(一) 20122012年年7 7月月1 1日开始施行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日开始施行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中办发201220121414号号) )规定公文种类规定公文种类1515种。种。 (二)中央办公厅(二)中央办公厅1996年年5月月3日颁布的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规定公文种类为号)规定公文种类为14种。种。 国务院国务院2000年年8月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种类为号)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种。 (三)新条例将原条例和办法合二为一。同时将(三)新条例将原条例和办法合二为一。同时将“会议会议纪要纪要”改为改为“纪要纪要”。去掉了原条例的。去掉了原条例的“指示指示”、“条例条例”、“规定规定”3个文种。个文种。 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 (四)我局适用(常用)的文种有(四)我局适用(常用)的文种有8 8种:种: 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 函、纪要。函、纪要。 (五)我局不常用的文种有(五)我局不常用的文种有2 2种:种: 决定、通告。决定、通告。 (六)我局不适用的有(六)我局不适用的有5 5种:种: 按照行政级别,我局按照行政级别,我局不能使用决议、命令不能使用决议、命令(令)、公报、公告、议案(令)、公报、公告、议案 这这5个文种。个文种。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一、决议。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适用于党中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适用于党中央层面的文种。层面的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我局不适用(我局不适用 )二、决定。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涉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涉及的内容应当是的内容应当是“重要事项重要事项”(我局不常用)(我局不常用)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三、命令(令)。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适用于具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家行位和人员。适用于具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文种。(我局不适用)政机关的文种。(我局不适用)四、公报。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适用于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适用于国家层面的文种。(我局不适用)国家层面的文种。(我局不适用)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五、公告。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是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是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公文,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公文,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除省级政府以上级关外,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除省级政府以上级关外,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和部门不得使用公告。(我局不适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和部门不得使用公告。(我局不适用)用)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说明的问题。六、通告。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我局不常用)(我局不常用)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七、意见。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我局常用)(我局常用)八、通知。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 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我局常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我局常用)九、通报。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重要情况。 (我局常用)(我局常用)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十、报告。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我局常用)关的询问。(我局常用)十一、请示。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我局常用)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我局常用)十二、批复。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我局常用)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我局常用)公文的种类公文的种类十三、议案。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我局不适用)(我局不适用)十四、函。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我局常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我局常用)十五、纪要。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我局常用)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我局常用)公文的分类公文的分类 按地位划分按地位划分 法定公文法定公文 非法定公文非法定公文 (新条例规定新条例规定1515种,我局经常使用种,我局经常使用8 8种种) (领导讲话、调查报告、工作汇报、总结、工作方案、简报等)(领导讲话、调查报告、工作汇报、总结、工作方案、简报等) 按来源划分按来源划分 收文收文 发文发文 按行文方向划分按行文方向划分 上行文上行文下行文下行文 平行文平行文 公文的分类公文的分类 按发送与处理的时间按发送与处理的时间要求划分要求划分 紧急公文:特急、加急紧急公文:特急、加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按内容的按内容的机密程度划分机密程度划分绝密绝密不超过三十年不超过三十年 机密机密不超过二十年不超过二十年 秘密秘密不超过十年不超过十年 普通公文普通公文电子电子公文公文纸质公文纸质公文 按载体按载体划分划分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 三、公文的适用范围三、公文的适用范围(一)上行文。(一)上行文。 1.上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 如,意见、报告、请示。如,意见、报告、请示。 我局公文适用以上我局公文适用以上3种上行文。种上行文。 重要的重要的“纪要纪要”也可报送上级机关。如不报送纪要,也可报送上级机关。如不报送纪要,也可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给上级机关有关信息。也可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给上级机关有关信息。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2.上行文应遵循的原则:上行文应遵循的原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将下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将下级机关的原文转报上级机关。机关的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 2.上行文应遵循的原则:上行文应遵循的原则:(5)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项。(6)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7)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二)平行文:(二)平行文:1.平行文平行文是指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的往来行是指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的往来行文。文。 如,意见、函、纪要。如,意见、函、纪要。 我局适用以上我局适用以上3种平行文。种平行文。2.平行文应遵循的原则:平行文应遵循的原则: 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三)下行文:(三)下行文:1.下行文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对下属单位的行文,属是指上级机关对下属单位的行文,属 于自上而下的行文。于自上而下的行文。 如,决议、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如,决议、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要等。批复、纪要等。 我局适用的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我局适用的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要。要。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2.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关。(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正式行文。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2.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4)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已经政府同意意”。(5)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公文适用范围公文适用范围2.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下行文应遵循的原则:(6)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7)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一一)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务院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2.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二二)中办、国办有关要求:中办、国办有关要求: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被越过的机关。 3.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不得联合行文。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二二)中办、国办有关要求:中办、国办有关要求: 4.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5.中央、国务院文件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中央、国务院文件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不得层层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不得层层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纸质文件。 6.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二二)中办、国办有关要求:中办、国办有关要求: 7.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8.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的,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国办函同意。(国办函20011号)号)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三)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1.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程序。 2.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3.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三)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 4.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法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1. 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 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 越级行文。越级行文。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2.凡属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凡属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省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省政府。政府。 3.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决定。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 1.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厅转发;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 2.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 3.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发文。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本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发文。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2.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文件或在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文件或在文件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件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报请示、报告类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转发其文件。报请示、报告类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转发其文件。 3.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以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以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省对口部门发文,不以省委或省政府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省对口部门发文,不以省委或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4.不得重复发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不得重复发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现行文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5.上级已普发的文件,下级不得层层转发。贯上级已普发的文件,下级不得层层转发。贯彻落实上级普发文件需要发文时,不得照抄照彻落实上级普发文件需要发文时,不得照抄照搬,没有新的实际内容的,不再发文。搬,没有新的实际内容的,不再发文。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6. 领导讲话的发文形式。省长、副省长在以省政府名领导讲话的发文形式。省长、副省长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以省政府办公厅义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以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情内部情况况通报通报”印发;在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在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由办会部门作为会议材料印发。以会议材料印发的会议讲办会部门作为会议材料印发。以会议材料印发的会议讲话原则上不再另行印发,公开刊发的会议讲话可印少数话原则上不再另行印发,公开刊发的会议讲话可印少数份数存档。份数存档。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7.规范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发文。省委、省政规范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发文。省委、省政府设立议事协调、非常设机构,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府设立议事协调、非常设机构,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发文。办公厅负责发文。.需要政府发文时,由省政府领导需要政府发文时,由省政府领导担担任组长(主任)的,以省政府办公厅任组长(主任)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函吉政办函”印发。印发。 8.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成员调整时,涉及省领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成员调整时,涉及省领导或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由导或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由省政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发文;仅涉及其他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府办公厅负责发文;仅涉及其他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向其成员单位发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构、非常设机构向其成员单位发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外发文。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9.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省委、省政府文件一般不超过外,省委、省政府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字。 10.各地、各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的报告,原各地、各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的报告,原则上不超过则上不超过3000字,超过字,超过3000字的应有内容提字的应有内容提要。要。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11.严格按照程序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程序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省委;属于政府或的工作,可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省委;属于政府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报送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报送省政府。上报的文件,要严格按照程序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上报的文件,要严格按照程序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在报省委、省政府的同时报省委、省政府领个人,不得在报省委、省政府的同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导同志个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三)省委办公厅(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12.各部门报送省委、省政府的文件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各部门报送省委、省政府的文件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由其办公部门统一办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由其办公部门统一办理。理。 13.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其内容应属省政府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或需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审批或需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14.印发省领导同志讲话,需经领导同志本人签发。印发省领导同志讲话,需经领导同志本人签发。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职责,主动协商办事。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责,主动协商办事。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直接报主管部门处理;凡经协商、协调可具体事项,应直接报主管部门处理;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凡属部门职权范围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联合行文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联合行文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得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决,不得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2.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级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级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 3.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回复方式。回复方式。 4. 4.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需要直接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主送或抄送机关写成省政府领导同主送或抄送机关写成省政府领导同志志姓名加职务姓名加职务) ),一律报送省政府。,一律报送省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5. 5.不得将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签收的公文不得将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签收的公文直接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签报或呈送给省政府领直接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签报或呈送给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形成倒流文。对倒流公文,省政府导同志个人,形成倒流文。对倒流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应对直报原因、是否需要会签、手续是否办公厅应对直报原因、是否需要会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等进行审核,责成报文单位补充相关材齐全完整等进行审核,责成报文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手续后,转入办理程序。料或手续后,转入办理程序。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6.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各级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各级政府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政府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已向领导同志个人口头汇报的,应将办理情同志个人。已向领导同志个人口头汇报的,应将办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通过省政府公文处理系统报送况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通过省政府公文处理系统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按省政府办公厅电子转出件同一流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按省政府办公厅电子转出件同一流水号回复,不得另行报文。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省政府水号回复,不得另行报文。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一领导同志批示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的领导同志。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7.对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需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对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需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办理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3个工作日,加急件不超过个工作日,加急件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件不超过1个月。情况极为特殊,难以在个月。情况极为特殊,难以在1个月内完成的,由承办个月内完成的,由承办部门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确定适当的办理时限,报经省政府领导部门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确定适当的办理时限,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作适当延期。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审定同意后,方可作适当延期。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 8.各级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各级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能选用“请示请示”、“报告报告”、“意见意见”个文种。个文种。“请请示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不得在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不得在“报告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省政府批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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