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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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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精选.doc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往常的重伤、轻伤、细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标准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细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download/zzb2tss.pdf) 目录 1范围 1.1 标准性援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 重伤 2.2 轻伤 2.3 细微伤 3总那么 4损伤程度分级 4.1 颅脑、脊髓损伤 4.2 面部、耳廓损伤 4.3 听器听力损伤 4.4 视器视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援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才能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峻损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细微伤 各种致伤要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构造细微损害或者细微功能障碍。 3总那么 4.1 鉴定原那么 4.1.1 遵照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坚持以致伤要素对人体直截了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按照,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关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按照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关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按照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按照的,伤后即可进展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按照的,在伤情稳定后进展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按照的,在损伤90日后进展鉴定;在特别情况下可以按照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展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展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那么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细微作用的,应按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进展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按照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详细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细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细微作用的,不宜进展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病症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病症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细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病症。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脸蛋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本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细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阻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细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篇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知识推荐点击:人身伤残鉴定频道)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历,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细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根底上进展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按照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那么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人体细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制定的中国有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根底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成心损害别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峻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规定的“造成细微损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援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援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援用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那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历,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细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根底上,进展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按照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构造完好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细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峻损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 3.2.3 细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细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细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细微损害的损伤。 按照损伤严峻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细微伤一级、细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应当遵照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坚持以致伤要素对人体直截了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按照,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关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按照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关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按照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关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细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关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展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展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那么进展评定并说明。 3.4.3 关于2处(品种)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展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详细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按照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展评定。 3.5.2 但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按照的,原那么上在3个月以内进展。 但凡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按照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展;但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展。 关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别情况下可以按照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截了当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展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历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征询与鉴定有关的征询题。 3.7.4 有权按照医学原那么对被鉴定人进展身体检查和进展必要的特别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缺乏而回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展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征询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机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别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受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峻受损,不能进展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病症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本身或者别人人身平安构成严峻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篇三:2014年最新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2014年最新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 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标准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细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标准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援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劳动才能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峻损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细微伤 各种致伤要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构造细微损害或者细微功能障碍。 4、总那么 4.1 鉴定原那么 4.1.1遵照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坚持以致伤要素对人体直截了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按照,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关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按照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关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按照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按照的,伤后即可进展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按照的,在伤情稳定后进展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按照的,在损伤90日后进展鉴定;在特别情况下可以按照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展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展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那么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细微作用的,应按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进展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按照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详细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细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细微作用的,不宜进展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病症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病症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病症。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a)容貌毁损(重度)。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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