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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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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本方法所称动态治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平安治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展监管。动态治理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施行。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及施行对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应当恪守本方法。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方法不做规定。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立工程施工过程有以下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觉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展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三)地基与根底和主体构造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第五条 建立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以下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涉及构造平安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第六条 建立工程实体有以下情形的,工程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平安设备、措施存在较大平安隐患,责令停顿使用整改,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觉或已发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催促整改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催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构造平安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平安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部分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 ,责令部分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觉或已发觉但未采取部分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催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催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峻构造平安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平安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消费平安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整改的,各加记20分。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第七条 工程建立过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二)施工工程治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三)工程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第八条 建造师、总监以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责任人遭到行政处分的,其在该工程工程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接着施行记分;累计记分缺乏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遭到行政处分的,其在该工程工程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工程的记分起算值。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工程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工程任职的记分起算值。(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工程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工程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三章 记分施行与治理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在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在施行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治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展操作。第十一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视治理制度,及时将以下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一)责任人的根本情况;(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照。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工程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告知单须经工程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施行记分登记。第十三条 告知单应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工程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应。第十四条 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觉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可责成工程监管部门按本方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五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卡治理制度。记分卡(详见附件5)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统一制造,工程监管部门负责登录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下载、打印和发放。责任人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工程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记分卡由被记分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工程治理机构,以便检查。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现任工程工程的工程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第十六条 责任人的记分情况作为其是否履行好质量平安治理职责的重要依照。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质量平安时,应检查责任人的记分卡,并依照记分情况对其所任职的工程工程实行差异化监管。第十七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展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标准记分行为。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开展动态治理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动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照。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以强化责任认识,加强业务素养,提高履职才能。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人,由工程监管部门向其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7),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二)工程工程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判,通报批判文件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一)责任人提供虚伪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伪证明意见的;(二)责任人记分卡故弄玄虚或私自涂改的;(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工程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六)被责令停工(含部分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程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展立案调查,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未施行行政处分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顿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在施行动态治理过程中渎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动态治理工作接受群众监视。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动态治理工作举报、投诉为0591-87561509。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3、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4、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7、约谈通知书(格式)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1、本方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地基与根底、主体构造;(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险性较大平安设备、措施安装、使用和撤除)。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1)事前通知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2)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工程治理机构(即工程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工程总监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3)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工程治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1)经总监或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确认,建造师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经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确认,总监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2)事前通知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3)经调查取证,责任人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别人代行岗位职责的。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方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1)现场治理混乱,工程质量咨询题较多,施工治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2)工程质量咨询题较多,涉及构造平安的施工技术材料缺失或不真实;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方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1)现场治理混乱,工程质量咨询题较多,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2)工程质量咨询题较多,涉及构造平安的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材料缺失或不真实;(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6、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本方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平安咨询题较多,经检查建造师工作日记和施工单位相关记录,无建造师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记载的。7、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本方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平安咨询题较多,经检查监理单位相关记录,无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旁站、巡视检查记载的。8、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构造平安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1)地基与根底和主体构造分部工程;(2)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构造、劲钢(管)混凝土构造、网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9、本方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立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10、本方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01)第6.0.2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治理规程(DBJ13-56-2004)第4.1.9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3)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治理规定(建立部16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须有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标准或标准性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应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11、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平安设备、措施存在较大隐患”是指:(1)外脚手架、满堂操作架、模板支架、卸料平台支架、运输通道支架等架体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坍塌事故的平安隐患;(2)建筑起重机械平安装置缺失、根底变形、连接不牢靠、附着不可靠,施工电梯导轨架或塔吊塔身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出现异常情况;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倾覆、倒塌、坠落、吊臂折断等平安事故的隐患。附件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一、自查自纠活动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日常的工程质量监控和平安消费治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频率应不低于表一、表二规定,并分别按表三、表四要求做好记录。三、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可由单位内设机构或经法定代表人受权的分支机构组织施行。自查自纠活动可与企业的旬检查、月检查和季度检查相结合。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本方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给责任人记分:1、未按规定组织工程治理机构进展自查自纠的;2、工程治理机构自查自纠活动记录无签字、盖章的;3、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平安隐患,工程治理机构自查自纠未发觉或未按规定进展记录的;4、本单位自查自纠提出的咨询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表一 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序号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治理机构监理单位工程治理机构01地基与根底地基处理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机械成桩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人工挖孔桩前30根1次,每增加100根加1次前30根1次前10根1次,每增加30根加1次前10根1次,每增加30根加1次地下室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2主体构造工程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3装饰装修30天1次90天1次15天1次15天1次表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序号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治理机构监理单位工程治理机构01基坑支护(含土方开挖)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2)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2)次02模板及支架安装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2)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2)次0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安装过程不少于1次0每台根底安装、每次加高(节)时分别不少于1次每台根底安装、每次加高(节)时分别不少于1次拆卸过程00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使用过程15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4脚手架工程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5钢构造安装 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6网架或索膜构造安装30(15)天1次45天1次10(7)天1次10(7)天1次07预应力工程张拉过程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08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工程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备注:1、表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立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可与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3、括号内数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络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纳特别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纳起重机械进展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本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挪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二)采纳爆破撤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四周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妨碍毗邻建筑(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纳特别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撤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撤除、爆破工程(一)采纳爆破撤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撤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别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三)可能妨碍行人、交通、电力设备、通讯设备或其它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操纵范围的撤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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