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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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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治理方法(浙水河20032号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立已列入省“五大百亿”工程施行计划,是创立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重要工程之一,为加强全省河道整治科学化、标准化治理,明确有关程序,确保万里清水河道建立工作顺利施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列入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目的任务的工程工程,未列入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立按建立工程的性质实行分类治理:一类工程:指列入根本建立工程或其它基建工程配套的河道建立工程;二类工程:未列入根本建立工程,由乡镇村(含街道)、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并负责施行的河道建立工程;三类工程:以农村劳动力投劳为主建立的河道建立工程。一类工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治理,二类工程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程序治理,三类工程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有关政策治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治理第四条 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应的审查、审批,分年度施行计划的编制及年度计划的下达等环节。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城建、环保、交通、电力、文物保护等行业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六条 河道整治必须在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的根底上,按照国民经济开展要求及人民消费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现代化新都市、新农村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河道存在的咨询题全面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原则上以市(本级)、县(市)为单元编制,跨县(市)河流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地编制的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所在地的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上一级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修订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一类工程按照批准的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二类工程、三类工程按批准的规划进展初步设计,可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合并到初步设计报告当中。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参照浙江省水利厅、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执行河道治理范围内建立工程治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水政199264号)的有关精神,按照河段分级及根本建立工程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开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组织审查,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立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的同时应报批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严重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省级河段存在河道走向及堤距、岸线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按根本建立程序报省开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主体工程不为水利工程的其它根本建立工程的配套河道建立工程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前必须按河段分级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复的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分年度施行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施行计划编制内容为:施行年度、河道名称及相应级别、所在乡镇、整治长度(包括起止点)、建立内容、工程量及投资等。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地上报的分年度施行计划,按照全省河道整治的总目的综合平衡后,返回各地征求意见,经当地政府认可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分年度施行计划。第十三条 分年度施行计划是下达年度建立计划的根本依照,原则不予以调整,确需少量调整的,各地应在10月底将下一年度的调整建立计划行文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五大百亿”工程年度施行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年底下达下一年度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计划。 第三章  建立治理第十四条 建立治理包括建立单位(工程法人或工程责任人)确实定、招标投标治理及工程施行中的质量、平安、进度治理。第十五条 一类工程按工程法人制由工程法人负责施行;二类工程涉及两个行政村以上的其乡镇(街道)长(主任)为工程责任人,鼓舞有条件的乡镇成立工程法人单位实行法人制治理;仅涉及一个行政村的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其村委主任为工程责任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二类工程由其单位法人或责任人负责施行(负责施行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立单位”)。 第十六条 一类工程和工程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类工程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立监理资质。建安费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类工程、三类工程能够结合统一选定监理单位进展监理。不实行监理的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指定技术业务好、工作负责的水利员(或具有水利水电助工以上的技术人员)作为工程技术负责人,有关人员应服从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指导。第十七条 一类工程和合同费用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各地制定的限额规定以上的二类工程应进入建立买卖市场招标,择优选定具有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其他具备相应施工才能的有资质施工单位。合同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及单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各地制定的限额规定以下的二类工程参照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由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组织招标,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劳务工程队同意参加投标,并实行最低价中标。劳务工程队应在参加投标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参与投标。劳务工程队应装备平安员及本工程需要的持有特种行业上岗证人员。三类工程由村委组织施行。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建立资金来源落实,招标人和工程招标的条件核准后,才能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进展招标工作。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主动配合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视检查,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落本质量处理意见。三类工程的质量监视申请实行报告制,建立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应的质量监视机构,质量监视机构登记备案视为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治理实行建立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操纵(不实行监理的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由技术负责人操纵)及政府质量监视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的。参与建立各方应实在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到达合同目的要求。质量监视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加大巡查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治理,一旦发觉质量事故或隐患,要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分析缘故提出整改措施并监视落实情况,并定期发布质量事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平安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监视员,平安治理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出现平安事故按有关规定追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建立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立,有临时度汛的要有实在可行的度汛措施。第二十三条 建立单位、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万里清水道建立宣传、统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河道办发20031号)的精神,做好进度统计工作,并抄送当地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5日公布各地进展情况,对进度慢、措施不得力的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视。 第四章  资金治理第二十四条 一类工程的资金治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结合转发的水利根本建立资金治理方法(浙财基19997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根本建立财务治理方法的通知(浙水办财20032号)执行。二、三类工程可参照执行。各建立单位要装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进展会计核算,提供真实、精确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五条 河道整治属社会公益性建立工程,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市本级、县、区、镇乡)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鼓舞市场化、社会化筹资,通过河道整治改善环境带来的土地出让增值所得(含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河道综合利用所得、受益单位(个人)及社会捐资等方式筹措,所筹资金均应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农村河道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发动受益村劳动力筹劳建立。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对河道整治任务重的县(市)、市及欠兴旺县给予适当补助,对河道整治工作获得明显成绩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河道整治涉及城建、交通、环保等工程仍按原有资金渠道列支或由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其他工程的配套河道整治,非财政列支的可给予适当水利专项经费补助。第二十八条 对由财政或水利专项经费补助的河道整治工程,应按资金拨付要求及时足额把资金划拨至各建立单位。建立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和设计、监理等费用。三类工程的水利补助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困难村的补助可适当倾斜。第二十九条 一类工程的治理费按有关规定列支,二类工程的治理费用应操纵在工程投资的12%。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视治理,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审计,严禁挪用或侵占资金。第三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政策要求,对河道整治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视。 第五章  验收治理第三十二条 一类工程的验收按照基建工程的有关验收规程执行。二类工程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按河道整治的内容不同适当简化。三类工程凭其相应的质量监视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等级评定报告视为验收。主体工程不为水利工程的其它根本建立工程的配套河道建立工程的验收应由原签署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展,完工一段验收一段,未经历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移交治理单位,治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治理制度,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实在落实河道保洁及管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组织验收的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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