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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概念和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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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概念和特点.doc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所固有的内在的功能,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职能。 (1)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中转移为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行使权利的需要。(2)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指税收具有影响社会成员再分配的功能。(3)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税收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度、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从而使社会经济资源得以重新组合、安排的功能。(4)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是指税收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度,影响社会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上述税收的四项职能是一个统一整体,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 三、税收法律关系   1 、税收制度与税法 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所谓的税收制度,通常又简称为税制。税收制度作为国家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既是国家以征税的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纳税的准则,它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律的级次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种形式。 税法与税收制度存在区别。两者相同的方面是都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在调整对象、构成要素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方面的差别。(1)从立法权限上看,只有由我国最高权利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的才能称为税法,而由权利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则称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从法律效力来看,税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次之,但高于行政规章。 一般来说,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都可以称之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仅仅指税收法律这一种形式。  2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实质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部门和纳税义务人分别构成税收法律主体中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课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征税主体基本是权利主体,因此,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实际上主要体现享有依法征税的单方面权利;纳税主体基本上只是义务主体,所以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主要表现负有依法纳税的单方面义务。四、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每一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具备构成税收制度的共同要素,这些具有一定共性的要素就称为“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项内容。 (1)纳税人是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和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的法人和自然人。 (2)课税对象是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最主要标志。 (3)税率是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收的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有两种,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适应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这三个要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五、企业纳税义务、权利等   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当企业发生应税活动并取得应税收入或财产时,就与国家发生了税收法律关系并形成纳税义务,企业的这种纳税义务具有强制性并受到税法的规范。 企业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期及时交缴税款和接受税务检查等方面。由于企业作为纳税关系的一方,基本上是义务主体,因此其权利仅表现在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权及税收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方面。 纳税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因其违反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 ( 1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5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6 )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给他人使用( 7 )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偷税、逃税、骗税( 8 )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 9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等以上所列纳税违法行为,税法上均予以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 企业纳税的种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即国家的税收制度是由多种税组成。为使企业准确理解各税种的内涵和掌握有关纳税要求,就应对有关税种进行分类。 纳税分类的方法很多,目前,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企业所交纳的税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税等五大类。(1)流转税是以商品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商品流转额就是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在提供劳务服务中取得的劳务性收入额。企业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取得了收入,就要交纳相应的税额,而不管企业的经营是盈利或亏损。同时,如果流转税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实行价内计税时,交税的多少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流转税是国家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具体表现为增殖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2)收益税是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收益额可以分为总收益额和净收益额,净收益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得额。在我国,现行的收益税就是所得税,是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间获得的所得额课征的税种。(3)资源税是以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占用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现行开征的资源课税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殖税和耕地占用税。(4)财产税是对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财产包括不动财产和可动财产两类。不动财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可动财产是指不动财产以外的、可以移动的各种财产。我国目前以开征的财产税有房产税和契税,准备开征的有遗产税和赠与税。(5)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作为课税对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特定的消费行为、投资行为、娱乐行为等。目前,我国已开征的有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二)按计税价格与纳税额关系分类 按计税价格与纳税额的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也就是税金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目前我国的消费税、营业税等。价外税是指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也就是税金在价格之外,不构成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实行价外税,则税金一般直接由消费者负担。如我国目前的增殖税和关税等。  (三)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为标准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类。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的增殖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从价计税会使企业交纳的税款随商品价格变动而变动。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体积、面积等实物量度为标准,按预先确定的单位税额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的资源税、土地增殖税等。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纳税人的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可以将所有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是指税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纳税人也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实行间接税时,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可以附加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之上并随着交易活动的进行将其转嫁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着负担,也就是国家不直接向承担税负的购买者征税,而是间接地向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征税。各种商品课税均属于间接税。将税种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是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分类方法,我国在管理实践中未予采用。  (五)按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分配权限的归属分类 按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分配的权限为标准,全部税种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类。中央税是指税种的设置、管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权限都归中央政府的一类税种。例如关税、消费税等。地方税是指税种的管理权、税收收入的使用权都归属地方的一类税种,例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种的设置权属于中央,而管理权、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的一类税种,例如现行的增殖税等。  (六)按预算收入的构成和征收管理的分工分类 按我国现行的预算收入构成和征收管理的分工为标准分类,可将所有税种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和农业税类三类。 (1)工商税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收的各种税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工商税有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屠宰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殖税等。(2)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同时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殖税和消费税。 (3)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含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农业税在 1996 年以前,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此后,国家将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权限划归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12 月 29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废止农业税条例, 国家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免征农业税。  七、企业纳税的程序  纳税程序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应遵循的法定手续和先后顺序的总称。纳税程序既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步骤,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一般规则,它是人们对纳税活动过程规律性的总结和反映。企业作为纳税人,其向国家税务征管部门计算交纳税款的程序包括纳税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解交、接受纳税检查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也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活动、行为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手续。通过办理纳税登记,即明确了企业纳税主体的合法资格,又确定了国家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纳税登记程序取得的税务登记证也是国家和企业之间税收法律关系成立的书面凭证,是国家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其他应税活动的法律文书。企业在办理纳税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征后,就明确了纳税地点、法定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同时,企业也拥有了自身的权利,既可以凭税务登记证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印购发票等事项,并有权对税务人员的征税过程进行监督。纳税登记具体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等内容。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用来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业务的簿籍,它既是一种会计方法,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载体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也是一种会计核算工具。凭证包括会计凭证和完税凭证。会计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之分;完税凭证则是指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或纳税人向国家金库缴纳税款所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律行为,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申报,并报送纳税申报规定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 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方式,大体有三种: (1)直接申报,这是由企业(纳税人)直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大厅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2)邮寄申报纳税,这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有关纳税表格和资料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3)电子申报纳税,这是纳税人通过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四)税款交纳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确定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办理划缴税款。 纳税人在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日常核算时,如果发生计算确定的收入、所得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应依从税法,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八、 企业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1.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企业纳税活动涉及到税额的计算和税款的交缴,纳税业务成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计算应缴税款,进行税款结算以及反映和监督纳税业务的发生与进展情况,是会计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必然与会计核算发生联系。同时,国家对纳税人的应税业务依法征税,正确计算税款,及时收缴入库,也离不开会计账簿记录信息,所以,会计工作也是国家税收征缴工作的基础。 2. 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也称为纳税会计)是指以税收制度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 (1)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 (2)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为纳税人依据税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合理组织税收筹划提供有用信息,也就是说它是一门以计税为目的的专业会计。 (3)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只涉及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即应纳税款的形成、和交缴等,具体包括对经济活动的事前纳税预测和筹划,应纳税款的计算、申报和交缴等。 (4)税务会计的职能是核算与监督税务活动和纳税行为。 (5)税务会计的方法是依据会计学的基础理论,按照会计学一般方法的要求对纳税资金运动进行核算与监督,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与税法相联系的方法特点。 3. 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的特点是指其与其他会计学科的差异。税务会计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会计活动的业务定向性以纳税为目的,依据税法对税务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将会计理论和一般技术方法有选择地运用于纳税管理领域中。 (2)税务会计业务的法律制约性税务会计在对税务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加工并将其转换成有用纳税信息的过程中,允许选择合适的方法和程序,但所选择的方法或程序必须与税法的规定一致,这实际上决定了会计方法选择标准的唯一性。 (3)税务会计目标的双重性税务会计目标的双重性是指税务会计应服务于征纳双方。也就是即要正确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应税业务,准确计算应纳税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与合法权益,并为合理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有用信息,同时,也要为国家税务管理机关服务,满足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信息需要。 (二)税务会计的对象  1.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流入的资源。经营收入是纳税人据以计算交纳税金的依据。它不光是计算有关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依据,还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2. 经营成本、费用 经营成本、费用是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各种耗费的货币表现。成本、费用是确定经营成果的扣除因素。正确地确认和计量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不仅仅影响到当期净收益的确定和所得税的计算,而且还将影响到其他需按照成本计算抵扣额的有关税种的抵扣额的计算。 3. 收益 收益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差额,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最终成果。收益是计算所得税和进行税后分配的依据。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等要素的增减变动是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税务会计在具体组织对税务活动的核算和监督时,应结合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核算和监督进行。  (三)税务会计的目标和职能   1. 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指税务会计活动应达到的最终目的。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由税务会计的主体决定的并影响到税务会计的职能、对象和程序、方法。 税务会计的目标包括: (1)税务会计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管理提供有用信息 全面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应税活动,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金,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合理组织税收筹划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动因,因此,税务会计为纳税人提供开展纳税活动管理所需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首要目标。 (2)税务会计为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正确开展税征管理提供有用信息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对税务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实际上也包含了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服务的要求。2. 税务会计的职能  税务会计的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本身具有的功能。作为一种专业会计,税务会计也具有一般会计所具有的两个基本职能,即核算和监督。但由于其自身目标的制约,税务会计职能范围和表现形式又有区别于其他会计的内容。具体地说,税务会计具有核算、监督、税收筹划等职能。 (1)核算职能 税务会计的核算职能是指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计量、记录、汇总和分析。税务会计的核算职能是其本身所固有的,也是其最基本的职能之一。 (2)监督职能 税务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税务会计在进行核算的同时,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运用价值度量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的监督,以保证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筹划职能 税务会计除具有核算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税收筹划的职能,这是税务会计本身的管理属性决定的。税务会计的三个基本职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正确核算是实施监督的基础,有效监督是正确核算的保证,科学、合理筹划必须以正确核算和有效监督为前提,同时,又是核算和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  九、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作为一种独立的专业会计,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从现代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而其所具有特殊性和经济信息系统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与现代财务会计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作为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专门会计信息系统,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在会计理论和方法上具有继承性。另一方面,由于税务会计活动的特殊性,税务会计也对财务会计核算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税务资金运动核算,不仅使会计核算的实务处理更加规范,同时,也制约了财务会计对某些计价方法使用的选择和促使财务会计在账务处理方法上进行适当调整,例如,“所得税”和“递延税款”账户的开设等。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与经营者有财务厉害关系的信息使用者。税务会计则是为计税和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依据税法的要求,对税务活动引起的收入、费用和收益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应纳税款,正确申报纳税,并向管理当局、政府税务管理机关等提供相关税务活动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各种纳税报表的形式传达。可见,目标的不同带来提供信息内容和方法的差异。 2. 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经营者在经营期经营资金的运动,包括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净收益等所有方面。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则是纳税人经营资金运动过程中因税务活动所引起的税务资金运动,具体包括与应纳税款形成、计算、交纳等有关的应税收入、经营成本、应税收益等。 3. 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依据财务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客观和真实,允许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规范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职业判断选择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而税务会计则在核算时,不仅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还要严格以税法为准绳,进行收入、费用和应税收益的确认;以税法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金,保证足额、及时交缴。 4. 核算原则(准则)不同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同时遵循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因此,尽管两者在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的使用上有许多一致性,但两者在规范对象、目标和内容上却根本不同,这就形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准则)上的差别。 5. 损益计算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基于全面、客观地衡量和报告经营期成果的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和计量经营期的收入、费用并且根据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行配比。与财务会计反映的会计收益相比,税务会计主张的应税收益中剔除了会计利润中的一些税法不准扣除的项目,调整了一些准予免税的项目。此外,财务会计要求反映可预见的费用和损失,以保证资产计量和损益反映的真实性,这也是财务会计广泛运用谨慎准则的原因,但税务会计不承认预提的损失,对谨慎准则也较少运用,这也使得税务会计确定的损益与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损益存在差异。 以上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是各自学科的性质和自身规律决定的。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差异,不断地深入进行理论探索和业务实践,将会深化对税务会计的认识,也会推动税务会计的不断完善。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所固有的内在的功能,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职能。 (1)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中转移为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行使权利的需要。(2)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指税收具有影响社会成员再分配的功能。(3)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税收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度、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从而使社会经济资源得以重新组合、安排的功能。(4)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是指税收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度,影响社会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上述税收的四项职能是一个统一整体,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 三、税收法律关系   1 、税收制度与税法 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所谓的税收制度,通常又简称为税制。税收制度作为国家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既是国家以征税的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纳税的准则,它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律的级次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种形式。 税法与税收制度存在区别。两者相同的方面是都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在调整对象、构成要素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方面的差别。(1)从立法权限上看,只有由我国最高权利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的才能称为税法,而由权利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则称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从法律效力来看,税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次之,但高于行政规章。 一般来说,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都可以称之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仅仅指税收法律这一种形式。  2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实质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部门和纳税义务人分别构成税收法律主体中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课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征税主体基本是权利主体,因此,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实际上主要体现享有依法征税的单方面权利;纳税主体基本上只是义务主体,所以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主要表现负有依法纳税的单方面义务。四、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每一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具备构成税收制度的共同要素,这些具有一定共性的要素就称为“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项内容。 (1)纳税人是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和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的法人和自然人。 (2)课税对象是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最主要标志。 (3)税率是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收的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有两种,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适应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这三个要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五、企业纳税义务、权利等   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当企业发生应税活动并取得应税收入或财产时,就与国家发生了税收法律关系并形成纳税义务,企业的这种纳税义务具有强制性并受到税法的规范。 企业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期及时交缴税款和接受税务检查等方面。由于企业作为纳税关系的一方,基本上是义务主体,因此其权利仅表现在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权及税收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方面。 纳税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因其违反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 ( 1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5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6 )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给他人使用( 7 )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偷税、逃税、骗税( 8 )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 9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等以上所列纳税违法行为,税法上均予以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 企业纳税的种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即国家的税收制度是由多种税组成。为使企业准确理解各税种的内涵和掌握有关纳税要求,就应对有关税种进行分类。 纳税分类的方法很多,目前,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企业所交纳的税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税等五大类。(1)流转税是以商品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商品流转额就是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在提供劳务服务中取得的劳务性收入额。企业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取得了收入,就要交纳相应的税额,而不管企业的经营是盈利或亏损。同时,如果流转税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实行价内计税时,交税的多少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流转税是国家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具体表现为增殖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2)收益税是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收益额可以分为总收益额和净收益额,净收益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得额。在我国,现行的收益税就是所得税,是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间获得的所得额课征的税种。(3)资源税是以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占用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现行开征的资源课税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殖税和耕地占用税。(4)财产税是对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财产包括不动财产和可动财产两类。不动财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可动财产是指不动财产以外的、可以移动的各种财产。我国目前以开征的财产税有房产税和契税,准备开征的有遗产税和赠与税。(5)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作为课税对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特定的消费行为、投资行为、娱乐行为等。目前,我国已开征的有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二)按计税价格与纳税额关系分类 按计税价格与纳税额的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也就是税金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目前我国的消费税、营业税等。价外税是指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也就是税金在价格之外,不构成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实行价外税,则税金一般直接由消费者负担。如我国目前的增殖税和关税等。  (三)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为标准分类,可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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