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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处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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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处罚细则.doc

    恒泰合通2012 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的通知公司所属各矿、各部室:为规范公司所属矿井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得到认真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各部室及各矿井必须严格认真贯彻执行。附:安全生产管理 “三违”处罚细则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 安全生产 三违 处罚 细则 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印发 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编制日期:二O一二年十一月目 录总 则4第一部分:采掘管理4第二部分:爆破、火工品管理6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管理7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10第五部分:地测、防治水管理13第六部分:综合安全管理14第七部分:附则15总 则一、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人员对公司所属各矿井采取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三违”现象或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及隐患整改不及时等情况,检查人员必须及时出具处罚通知单对矿井实施处罚。二、处罚通知单一式四份(矿方、财务部、行政部,安全监察部各留一份)。三、由矿井按照处罚通知单追查出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项在相关责任人员工资中直接扣除,公司行政部、财务部必须在每月审查工资时监督处罚执行情况,确保处罚事宜严格按照处罚通知单要求落到实处,如矿井未严格按照处罚通知单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处罚款项金额直接从矿井总经理工资中扣除。第一部分:采掘管理一、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工程技术原则,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05000元/次罚款。规程、措施未按相关规定传达、贯彻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05000元/次罚款。二、 公司要求上报审批的技术材料必须及时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私自组织施工的,对矿井处10002000元/次罚款。三、 各种图纸资料、文字资料等技术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矿井处5002000元/次罚款。四、 矿井掘进期间,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临时支护不符合规定或未按本巷道作业规程要求使用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五、 井下工人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存在活石、伞檐未处理就开始施工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六、 作业地点岩(煤)壁片帮严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400元/次罚款。七、 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八、 矿井支护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九、 巷道掘进期间,掘进巷道未及时给定中、腰线的或中、腰线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00200元/次罚款,掘进巷道不按照给定的中、腰线施工,误差大于300mm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十、 巷道掘进期间,现场无相关作业牌板、图纸或相关作业牌板、图纸不符规定或不齐全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罚款。十一、 掘进巷道巷高、巷宽、巷道断面与本巷道作业规程不符,误差超过300mm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十二、 巷道支护东倒西歪、变形严重或有断梁折柱未及时处理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十三、 矿井采掘工作面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质量低劣的,视情况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十四、 巷道支护架设与作业规程不相符、不能满足作业规程要求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十五、 矿井存在冒顶危险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600元罚款。十六、 独头巷道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点往里有人员作业或逗留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400元罚款。十七、 井下发生冒顶(冒落区大于8m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况对相关人员处200500元罚款。十八、 矿井采掘地点出现较大地质构造未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处理的,视情况对矿井处5002000元/次罚款。十九、 工作面各种物料、设备、工具乱堆乱放,影响工业环境卫生及安全退路畅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二十、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足或支护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二十一、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无超前档或高度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300元/次罚款。二十二、 采煤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特殊支护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二十三、 采煤工作面出现“超排、超档”生产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400元/次罚款。二十四、 采煤工作面支柱东倒西歪,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二十五、 采煤工作面支护失效率超过5%未及时处理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二十六、 采煤工作面出现缺顶、缺梁的或支护质量低劣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二十七、 其它采掘管理方面未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现象,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对矿井做出相应处罚。第二部分:爆破、火工品管理一、 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视情况对矿井处罚200500元/次罚款。二、 未严格执行由持有爆破证的专职爆破员实施爆破的,视情况对矿井处罚200500元/次罚款。三、 井下采用糊破、明破或反向爆破等不符合规定的爆破方式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四、 用木料、煤炭等非正规材料用作炮泥爆破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五、 放炮时未严格执行“撤人站岗”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六、 爆破员连线或检查线路时,未随身携带爆破器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七、 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400元/次罚款。八、 装药后仍然在爆破区域进行其他无关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九、 使用裸线或有明接头的放炮母线放炮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 不在规定地点放炮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十一、 放炮后,等待时间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就进入工作面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十二、 放炮后,瓦斯检查员未检查瓦斯就开始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十三、 一个工作面存在两台放炮器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四、 未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制度、发放制度等相关火工品管理制度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五、 放炮员在领、用、退炸药、雷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600元/次罚款。十六、 雷管炸药未分装、分运或未按照规定运送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七、 未按规定使用非防盗等非正规雷管、炸药箱或未及时上锁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八、 炸药、雷管乱丢乱放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十九、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按照规定退库私自存放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1000元/次罚款。二十、 其它爆破、火工品管理方面未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现象,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对矿井做出相应处罚。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管理一、 电气设备失爆一台(件、处),视情况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二、 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的,发现一次(处),视情况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三、 保护装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时修理,整定值不按规定计算而随意确定的,查出一次视情况处100200元/次罚款。四、 不严格按规定对低压检漏装置和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漏电保护装置跳闸试验每天必须进行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查记录每少一次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罚款。五、 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每查出一次,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罚款。六、 机械转动或传动部分不加装防护罩或遮拦,以及加装的防护罩或遮拦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对矿井处100200元罚款。七、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每查出一处,视情况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八、 未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保护接地装置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九、 电缆悬挂不合格或使用铁丝捆绑、悬挂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十、 下班后,按规定开关应断电的电气设备不停电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十一、 井下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短路接地线,停电工作牌等制度的;违章使用便携式仪器、仪表的;地面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不合格的短路接地线等,没查出一次对矿井处200500元罚款。十二、 在井下使用电(气)焊 ,无措施或有措施不严格执行,一次罚款10005000元。十三、 超挂车辆运输的(无论平巷、斜巷),每超挂一辆,对矿井处10002000元/次罚款。十四、 用不合格的销子、连环或其他非正规材料连车的,对矿井处10002000元/次罚款。十五、 斜坡运输不按规定设置使用防跑车装置、声光信号、托绳轮、立轮、导向轮,或安全设施损坏、失效,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十六、 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不插或插接长度不够;绳卡连接时不按相关规定尺寸及要求连接,绳卡松动或不使用桃型环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十七、 轨道质量不合格,轨道间打撑杆,零件不齐全,查出一处,对矿井处100200元罚款。十八、 小绞车固定,倒拉牛、绞车提升导向轮、固定装置不符合规定,无地锚或防脱装置的,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十九、 斜井提升,行车行人,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二十、 绞车司机开车前,信号把钩工发出开车信号前,不按规定检查绞车各部情况的,处50100元/次罚款。二十一、 一个人推两辆或两辆以上矿车对矿井处50100元/次的罚款。二十二、 在坡度大于5的巷道同向推车间距小于10m或在坡度小于5的巷道同向推车间距小于30m的,对矿井处50100元/次的罚款。二十三、 人力推车时放飞车,蹬车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二十四、 乘坐架空乘人器(猴车)时不按要求,在其打闹、晃动、携带长柄工具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二十五、 强行送电、在井下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打开带电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机电设备故障时,不停电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或清理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二十六、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以及检测不合格,仍然使用或强令使用的,对矿井处300500元/次罚款。二十七、 无措施用胶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的,对矿井处300500元/次罚款。二十八、 用绞车或胶轮车作牵引工具处理脱轨车辆的,对司机处以100300元/次罚款。二十九、 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对司机处以100300元/次罚款。三十、 跨越运行中钢丝绳的,对其当事人处以100300元/次罚款。三十一、 防爆设备不经检查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的,对矿井处300500元/次罚款。三十二、 带式输送机跑偏时,使用木料、钢管等不转动物体支垫的,对矿井处300500元/次罚款。三十三、 操作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合格绝缘用具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三十四、 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只切断断路器而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三十五、 斜巷电绞不送信号开车或不带电下方(放飞车)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三十六、 斜巷电绞护身板打倒后反向拉车、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对矿井处300500元/次罚款。三十七、 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扒钩工相互兼职的;重要机房硐室无岗位人员值班的,对矿井处500800元/次罚款。三十八、 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钩(飞车摘钩)、坡度超过7时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三十九、 用车强行顶撞风门的,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四十、 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检修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守的;违章乘坐胶带运输机和刮板运输机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四十一、 检修机械时没有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标示牌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四十二、 起吊重物时,重物、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四十三、 井筒或其它登高作业时,不佩戴保险带或不用安全绳拴牢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四十四、 皮带机未安装过桥、过桥不合格或跨越皮带机不走过桥的,对矿井处100800元/次罚款。四十五、 使用中的钢丝绳没有定期检验或斜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主要提升钢丝绳无检查记录或对已超限的钢丝绳不及时更换或不合格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四十六、 乘人器无专项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对查出问题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四十七、 40T或其它型号的小型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打压柱,或地锚固定不合格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四十八、 井下运送大型物件时无跟车工;或无专项安全措施或没有按措施执行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四十九、 用电绞空钩头拖拉重物的;或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五十、 发生无计划停电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分析。五十一、 主扇风机因机电反风设施不全或不灵,不能进行反风试验的,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五十二、 主扇风机未按每月至少轮流开启一次,或无记录的,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五十三、 未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自查自检和自评的,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五十四、 其它机电运输管理方面未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现象,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对矿井做出相应处罚。第四部分:“一通三防”管理一、 必须按规定每旬进行一次测风,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测风的对矿处罚200-500元/次;无测风记录对矿处罚100-200元/次。二、 按规定对井下所有通风设备、设施挂牌管理,发现一处未挂管理牌板的对矿处罚200-500元/处。三、 地面主扇必须每月切换维护一次,并有记录,否则对矿处罚200-500元/次。四、 定期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抽放管积水、漏气对矿处罚100-200元/处。五、 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风筒距迎头超过5米的对矿处罚200-500元/处;因风筒漏风严重造成迎头无风或微风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处;风筒吊挂不平直的对矿处罚200-500元/处;使用铁丝吊挂风筒的对矿处罚100-200元/处。六、 供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及时将人员全部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掘进工作面开门处设置栅栏,发现未及时撤出人员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未设置栅栏的对矿处罚100-200元/次。七、 风筒拐弯处未设置弯头,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矿处罚100-200元/处;风筒必须堆放整齐,发现乱扔乱放对矿处罚100-200元/处。八、 未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造成通风设施损坏影响通风系统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九、 严禁出现无风、微风的巷道,如出现对矿处罚500-1000元/处;利用扩散通风的地点巷道长度不得大于6米,发现大于6米的巷道使用扩散通风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处;严禁出现循环风和无措施的串联通风,如出现对矿处罚1000-5000元/处(如特殊情况需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先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十、 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无贯通措施的对矿处罚1000-5000元/次。十一、 施工密闭的地点未拆除轨道和电缆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处;未按规定设置栅栏的对矿处罚100-200元/处。十二、 发现无措施启封密闭或打开栅栏进入盲巷的对矿处罚1000-5000元/次。十三、 所施工的通风设施墙体必须按规定掏槽,并抹不小于0.1米的裙边,做到墙面平整不漏风,施工密闭按规定安设观察孔、注浆孔和放水孔,风门必须安设闭锁装置、并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发现不合格对矿处罚100-200元/处。十四、 所施工的钻场必须设置栅栏,并经常检查瓦斯,发现未设置栅栏对矿处罚100-1000元/处。十五、 发现瓦检员无证上岗、井下睡觉、脱岗、漏检、假检和不现场交接班的对矿处罚200-1000元/次。十六、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8%、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井下出现体积大于0.5m3,瓦斯浓度大于2%地点不及时处理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十七、 工作面上隅角因风障吊挂不规范造成瓦斯超限的对矿处罚200-500元/次;如使用低负压抽放系统对工作面上隅角进行瓦斯抽放时,因上隅角隔离墙构筑不规范造成瓦斯超限的对矿处罚200-500元/次;十八、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专职瓦检员,对矿处罚200-500元/处。十九、 瓦检员未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对矿处罚200-500元/次;二十、 瓦检员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瓦斯调度台账、记录手册不相符的对矿处罚100-200元/次。二十一、 瓦斯浓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矿处罚1000-5000元/次。二十二、 未定期冲洗粉尘造成粉尘堆积对矿处罚100-1000元/处;未按规定在巷道内安设净化水幕、转载机头安设防尘喷雾的对矿处罚200-500元/处。二十三、 岩巷未使用湿式打眼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二十四、 未按规定吊挂隔爆水袋的对矿处罚200-1000元/处;未定期维护隔爆水袋,造成隔爆水袋无水或损坏的对矿处罚100-200元/个。二十五、 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否则对矿处罚200-500元/次。二十六、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使用水炮泥的对矿处罚100-200元/次。二十七、 凡发现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下井者对矿处罚1000-2000元/次。二十八、 对存在高温或有发火预兆的煤层,必须定期采样化验,发现未采样化验的对矿处罚200-500元/次。二十九、 井下需使用电气焊工作时,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措施执行,发现无措施或有措施未严格按照措施施工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三十、 井下炸药库、硐室、皮带头、回采工作面运回两巷、掘进工作面的巷道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发现未按要求配备的对矿处罚200-500元/处。三十一、 突出矿井构建的防突设施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标准的,对矿处罚200-1000元/组。三十二、 对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必须先施工地质钻孔,探明前方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揭煤层,如未施工地质钻孔造成误揭煤层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次。三十三、 对施工通风设施、处理瓦斯、抽放系统、主扇局扇检修及停电停风、瓦斯泵检修及停电时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发现无措施施工时对矿处罚500-2000元/次。三十四、 按要求安设各类传感器,未按要求安设的对矿处罚500-1000元/处。三十五、 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对矿处罚500-1000元/处。三十六、 监控室、主扇风机房、瓦斯泵房必须有专人管理,否则对矿处罚200-500元/处。三十七、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应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有记录,否则对矿处罚200-500元/次。三十八、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入井的对矿处罚100-200元/次。三十九、 监控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如发生故障时必须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矿处罚200-500元/次。四十、 瓦斯日报必须当日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未签字对矿处罚100-200元/处。四十一、 其他“一通三防”管理方面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制度及“三违”现象,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对矿井做出相应处罚第五部分:地测、防治水管理一、 在没有探明突(透)水危险区域从事采掘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1000元/次的罚款。二、 超过准掘(采)距离仍未重新进行探放水就在超过准掘(采)距离内从事采掘作业的,按照第一条执行。三、 不执行探放水措施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1000元罚款。四、 执行了探放水措施,但执行前未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措施)或探放水设计(措施)未按规定会审、传达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罚款。五、 未严格按照专项探放水设计(措施)执行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不能满足探放水设计(措施)要求的,对矿井处200500元罚款。六、 探放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七、 未按照规定留设安全防水煤(岩)柱或留设不合理,私自在留设的煤(岩)柱内从事采掘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八、 无各种探放水记录、牌板、材料或记录不清,弄虚作假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九、 探放水设备管理混乱,在井下乱堆乱放或人为原因造成探放水设备损坏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 未按照规定开展矿井水害调查的,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或水害情况分析不清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800元/次罚款。十一、 井底水仓未及时清理,泵房管理混乱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十二、 有涌水或以后会有涌水的巷道未及时修筑水沟或水沟规格、质量不合格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十三、 井下水沟堵塞未及时清理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200元/次罚款。十四、 防排水系统未及时维护,管理混乱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十五、 其他地测、防治水管理方面未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现象,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对矿井做出相应处罚。第六部分:综合安全管理一、 携带烟火入井或未按规定穿工作服及随身携带防护用品入井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1000元/次罚款。二、 各工种、岗位及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脱岗、睡岗或在岗位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1000元/次罚款。三、 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班前会、生产调度会等相关会议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四、 对上级部门或公司下发的文件、会议精神等未及时按要求向从业人员传达、贯彻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五、 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六、 各种记录、报表、台账等资料未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填写、报送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500元/次罚款。七、 井下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300元/次罚款。八、 未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不严格执行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九、 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800元/次罚款。十、 对井下职工汇报的安全隐患不理睬,盲目进行井下施工作业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十一、 未严格执行矿井隐患排查制度的,视情况对矿井处100500元/次罚款。十二、 对各级主管、监管部门、公司及自查出的各类隐患不按要求在整改时限内整改完毕的,视情况对矿井处2001000元/次罚款。十三、 其他综合安全管理方面未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现象,视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对矿井做出相应处罚。第七部分:附则一、 当本实施细则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二、 当本实施细则与公司内部及矿井其他规定相抵触或本实施细则条款之间相抵触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三、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生效,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更完善,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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