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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票据问题的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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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票据问题的讨论.doc

    与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票据问题的讨论 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规凭据(续)【引言】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除了会遇到一些日常的经营业务,也会遇到一些具有一定特殊的事项,而与之有关的票据问题也是很令人困惑,特别是有时经办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对票据的要求不同,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周折。这里整理出一些此类事项,与大家讨论,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不妥或不完善的地方请大家进一步讨论补充。【1】、企业(非车辆经营单位)转让车辆的业务处理。讨论:非汽车经营单位转让车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旧车,个人理解应该只要上了牌照就可以算旧车;第二种是转让新车,也就是没有上牌的车。第一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到工商部门下属的车辆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机构会书立交易契约并收取手续费(有手续费票据),交易双方凭此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在30日内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变更手续,其中很重要的是涉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的变更。第二种情况下因为,尚未上牌,也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手续,则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退回购置发票重新开具给受让人,由其办理后续手续;二是直接办理交易手续,然后凭交易凭据办理入籍手续(上牌),并办理购置税。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除了车辆购置税有明确规定外,还存在一个应征消费税的车辆转让时的相应增值税问题。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属于使用过的车辆,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但是交易双方交割款项的凭据怎么办?有人认为可以自行开具普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直接就是开具了收款收据,应该说是不规范的。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第二种情况下,也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因为是未使用过的车辆,不能按4%减半征收,而要按4%征收。凭此,双方单位做账务处理。至于有人提到是否可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问题,应该说不存在此问题,因为讨论的前提是站让单位不是机动车经营单位,所以一般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销售票据有专门规定的格式,但没有抵扣联的。另外一般来说车辆交易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收取交易费时依据的是核定的成本价,而不是实际成交价。捐赠车辆的相关手续也类同于此。同时按规定:“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2】、第二年年初取得属于上年度应负担的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或者缴凭证,是否属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的范围。讨论,税法作为一种规范,既有严格的刚性,但也不是绝对没有弹性不尽人情的,也会充分考虑经济活动的延续性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持续性。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业务是在劳务已经提供,款项已经支付以后才取得相关的票据,包括一些普通业务的交易票据以及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缴费票据等,这些税费实际缴纳后取得的完税凭证等都应在取得当期的一定时间范围内扣除,而不会按“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对待。这是因为税法所述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主要是指对外发生的费用实际已经取得凭证而没有在当期(规定的限期内)扣除,或者应自行计算的折旧摊销等未按规定计算摊销的,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3】、流转税视同销售的各种情况下能否开具专用发票?讨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销售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三、对比之后可以发现,视同销售的情况中只有: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种情况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他情况下都是可以开的。另外,对于捐赠,如果受赠人是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象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情况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看接受投资单位或者股东是否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关于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4】、原始凭证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讨论:对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后的处理,存在政策上的衔接问题,具体分两种情况: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中规定,丢失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八种情况之一,并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可以说要求很严格,但这是有起原因的,因为在手工开票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联查,如果放松对丢失发票行为的管理,会造成征纳税方面的极大漏洞,例如有单位将发票联和抵扣开具联撕下后单独开具,所以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严厉规定也是迫不得已的。二、在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全国联查的实现解决了虚构丢失票据的漏洞,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果丢失其他票据,因为同样存在上述一种所述漏洞,虽然可能构成的危害不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严重,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偷税并扰乱经济秩序。所以有些单位在丢失票据偶,通过到对方单位复印存根等方式来入账,这在单位内部认可是可以的,但要被税务机关认可仍有困难。据了解,目前各地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不一致,也有认可复印件的,但需要办理公告等手续,具体须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将来全面取消手工票据,所有票据都可以实行全国联查后,这个问题就不复存在。【5】、发生财产损失后一般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讨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中明确了各种情况下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所以企业要提供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的证明时,首要的是能证明资产发生了上述情况的证据,可以是书面资料,如经验证或确认的资产清查盘点记录、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或者是实物证明,如不堪使用切无转让价值的财产实体,由税务机关查勘属实的,还有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告、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关信息(如技术进步或环保方面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不可再用的)。其他象损失财产的账面价值、原购置发票、权属证明资料、与说明损害情况有关的照片、录象等也可视需要提供。当然,企业管理当局的申请、说明性资料等是不可缺少的,还有主管单位、董事会、股东(大)会之类机构以及管理当局的有关决议、会议纪要也是必要的资料。另外,企业在发生资产损失后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相关政策也是极有必要的,而且也会有利于后续工作的进行。【6】、以物易物及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的入账问题。讨论: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货抵债进行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但现实中还有大量不属上述规定范围的以物易物及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情况发生,按照水法规定,以物易物应该分别做销售和购进处理。但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比较复杂,有多种情况,但总体可以归为债务重组业务。一种是双方协议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属于普通债务重组。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程序仲裁或强制执行抵偿债务,属于特殊债务重组。至于票据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偿债方开具发票给受偿方,这样处理很简单。另一种是偿债方不开票(因纠纷)或不能开票(非自身经营业务等原因)给受偿方,受偿方以双方协议、法院裁定文书等作为账务处理依据,但不很规范。必要时可以凭双方协议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属于偿债方经营范围的货物等)。另外,涉及车辆、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房屋建筑物的,还要办理相关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受偿一方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如果属于存货的,以相应票据进行会计处理即可,如果抵偿债务资产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原值和使用年限可以确定的,按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处理即可。如果原值和年限无法确定的,则需要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已债务重组确定的资产价值作为原净值重新计算折旧。【7】、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税务机关罚没财产的入账问题。讨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对于购买单位,也就存在不同的情况,如经拍卖或者专营单位、正常销售途径购买,按相应正常业务处理即可。如果是直接变价处理的,应开具相应的处置财产书据,如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这里有一点重大疑问是取得的存货,能否取得进项税扣票据?咨询有关人员,说法不一,请大家讨论。【8】、通过拍卖程序取得的财产入账问题。讨论:因为一般的拍卖是委托人委托拍卖行(拍卖人)拍卖标的物,拍卖行收取佣金,其他相关手续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办理,拍卖行负责在拍卖前后的拍卖物的接收、保管展示、移交等,并负责收取全部的拍卖价款后差额转付委托单位。在此过程中,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委托人还应该向拍卖行提供资产有关权属证明资料(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裁定书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拍卖成交并付清全部价款后,由委托人或资产所有人将拍卖标的及相关证照、材料一并向买受人办理交割手续。凡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凭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裁决书等文本资料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取得了拍卖行开具的佣金发票,收到的款项是拍卖价款与佣金的差额。委托人凭委托拍卖协议以及成交有关文件入账。买受人可以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入账,需要负担的相关税费凭完税和交费凭证入账。其他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这里有一点重大疑惑,就是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拍卖行负担4%的增值税么?那么房地产的营业税呢?咨询结果莫名其妙,请大家讨论。【9】、固定业户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问题以及票据的使用。讨论: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关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关于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所以目前关于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开具票据问题的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外出经营增值税业务的,可以开具本单位票据,但应该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后交付对方;而经营营业税劳务的,可以直接到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就地完税。当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劳务合同,结算相关资料等。另外非固定业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直接到经营活动发生地申请代开发票。【10】、代办托运货物、代收电信话费、代办机车船票等业务能否全额开自己单位的发票。讨论:代办业务一般不能直接向客户全额开自己单位的票据,因为代办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除了税法列举的几种开票后可以扣除支付的外,其他情况下都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如果代收费用开具自己单位的票据,则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要按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做任何扣除。比较好的做法是取得运输、电信等单位的收费票据转交客户,而代办单位只开具手续费发票,这样自身只负担手续费收入部分的营业税。当然,如果取得运输、电信部门的手续费也应该开自己单位的票据的,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1】、A单位是B单位的债权人,在B单位破产后,取得了B单位的部分房屋和土地,用于清偿债务,我单位从与A单位达成协议,由清算组直接将土地过户到我单位名下,我单位支付A单位一定款项,请问,我单位能否享受有免征契税优惠政策?要相应办理那些手续?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8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六、企业关闭、破产”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从所述情况看,贵单位实质上是从A单位单位承受土地和房产,而贵单位不是B单位的债权人,并没有安置B单位职工,不符合销售减半或者免征契税条件。而且这项交易的实质是A单位由B受偿取得房地产,而后转让房地产给贵单位。这一系列业务中,虽然有关单位可能会直接将产权证书过户到贵单位名下,但从原理上是经过了两次转让,应分别书立交易契约,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及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方单位凭契约、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入账。【12】现金折扣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扣除?讨论:允许折扣的折扣应该是与价款开在同一张票据上的,如果分别开票,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都是不允许扣除的。当然按照折扣后价格开票也是可以的,这时不存在能否抵扣问题,但折扣额度应该合理。【13】、因我单位住房紧张,我和同事在单位附近租赁了个人的150平方米私房暂时居住,我们提出需要发票时,该个人表示由我们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费从租金中扣除。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这一事项涉及哪些税费?答:主要涉及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2月7日发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明确: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另外,还有与营业税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考虑。按照您说的情况,业务应该发生在2001年1月1日后,所以应该按照上述政策计算交纳相关税费。【14】、我单位的一名营销人员在醉酒后,与财务人员发生口角,烧毁了部分账册、凭证,影响了我单位的报税,请问我们应该怎么纳税?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擅自销毁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第60条以及细则9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对此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建议贵单位一方面明确当事人责任,另一方面设法补救并尽快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减轻因此而造成的影响。【15】、某单位向不同的供应商采购材料等资产,如果要求对方正常开具发票的话,价格原高于不要求开具发票,所以企业老板希望购买低价材料,这种情况怎么办?讨论: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但肯定是不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有些人认为这种情况只是在自己单位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作纳税调整就可以,没有多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国家税收。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在一个环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而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必须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或者海关开据的进口【16】、在建工程剩余物资入库时,相关流转税问题如何处理?讨论:企业工程领用物资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购的,另一种是自制的或者委托加工的。如果是外购的,一般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将材料价值与转出的增值税一并作为工程成本;而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要按视同销售,将材料成本和相应的增值税转入在建工程。在做这些核算的时候,通常以经审批的材料零用单据和相关价值计算单为附件。与上述对应的,在工程剩余物资剩余入库时,一方面要增加库存材料,另一方面应调整进项税转出金额,注意这里不能从其他项目调整,而是要冲红字。需要的票据是入库单,剩余物资清单,原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资料的复印件等。【17】、固定资产维修所耗费的材料是否可抵扣进项税。讨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所以对于房屋建筑屋的维修无论是日常修理还是改良,其耗用的材料都应做进项税转出,计入工程成本。而对于设备的维修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设备的维修是有别于改良支出的,在核算上,改良业务需要将资产价值转入再建工程,而一般修理则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扣除。【18】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的,能否报销入账并税前扣除。讨论:企业因为业务需要,报销相关人员个人的通讯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应该具备几个条件:报销费用人员有明确的范围;报销额度有明确的规定;不另外领取通讯费补贴。如果既领取通讯费补贴,又报销通讯费的,要做纳税调整。【19】、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可否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账面价值。讨论:自创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发生的这些费用往往难以根据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归集;此外,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很可能成功,是否将来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则应作为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并依此入账。需要说明的是:(1)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2)我国会计制度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比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由于这些支出仅是为了确保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因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在税法方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第三十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所以无形资产的核算不论是会计规范还是税法方面都体现了实际发生原则,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入账。除了企业合并、分立、改组等情况允许以评估价值调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接受投资单位允许以评估价值入账(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不能以资产评估价值来调整无形资产账面值,即使自开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很低甚至没有价值,评估价值很高,而且评估结果也是公允、合理的,也不能因此调整账面价值。而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如果能合理确信无形资产研发成功,并合理归集了相关费用,则可以在无形资产研发完成后将此类费用作为无形资产成本。【20】如何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手续?讨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另外,转让中涉及的征免税问题,依据相关规定。【21】、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依据。讨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在各类情况下需要的资料也是不尽相同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需要相关清产核资文件,董事会、股东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决议会议纪要等,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方面确认的资料,其他;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与拆除有关的申请、批准文件,工程实施、结算有关资料,拆除部分的处置资料等,对拆除后资产价值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这种情况下需提供与资产损失有关的证明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调整;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需要能表明原来暂估价值或原计价有错误的证明。如发票,工程结算资料等、工程财务决算、与资产计价有关的政策调整文件。【22】企业自制固定资产的有关税务问题。讨论: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另一种是以自制或委托加工材料建造固定资产,还有就是以外购材料建造固定资产。第一种情况属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但是要对作为固定资产的产品计征流转税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第二种情况同样属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但却是要对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算流转税并做所得税纳税调整。至于建成的固定资产,目前税法并未要求做视同销售处理。第三种情况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使用材料包含的进项税,而应做进项税转出。【23】有A、B、C三方,B欠A货款还不上,而A开给B的发票已经做账,因此,A要求B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给A,先还掉A的税金部分。但B不是一般纳税人,就找C开具了一张增值税发票(B与C有业务往来),这样情况下A能收C开出来的增值税发票么?讨论:这种情况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C的行为属于代开和虚开增值税发票,A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都是要受到处罚的。【24】、请问各地对于支付装修工程款的发票有什么样的要求?是否要求发票一定是当地税局的发票?外地施工队进行装修该怎么开票?讨论:装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为税法规定提供营业税劳务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如果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很难保证按规定征收其税款,所以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该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5】、酒店向农户收购农产品能否申请领购和开具专用收购票据,并据以入账?讨论:农产品收购票据是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或者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因为专用收购凭证是作为增值税管理需要专门设计的。而酒店既不是专门收购单位又不是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不属于使用收购专用发票的范围,所以不能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更谈不上开具。至于酒店需要入账的票据,应该要求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以便入账。【26】、我原来所在的单位是自然人投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已经终止经营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请问这样有什么问题么?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您所说可以断定您原来的单位实际已经违反了这些规定,极有可能被处以罚款,而且如果存在欠缴税款、未缴销剩余未用发票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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