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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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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资料.ppt

    江苏省监理员培训江苏省监理员培训教材教材2010年年5月月第三版第三版修订版修订版1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的法律责任2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二节建筑法相关内容第三节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第四节 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第五节 工程建设基本制度第六节 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文件第七节 江苏省建设工程主要法规文件第八节 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责任风险3一、有关概念法律(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熟悉)P324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狭义)。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325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326三、法律形式P32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形式分为: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3271.宪法P3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总的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宪法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82法律P3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狭义的法律。它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和调整的对象与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92法律P32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和全面性的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103行政法规P32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多采用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114地方性法规P33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通常采用条例、办法、规定、决定等名称。125.行政规章P33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135.行政规章P33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就属于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146不同层次法律的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156不同层次法律的效力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67.工程监理相关法规(1)、合同法(2)、建筑法(3)、招标投标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17(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教材P35误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74号)(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7.工程监理相关法规18第二节建筑法相关内容掌握 P35一、建筑法的基本内容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释义19一、建筑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 1997年 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建筑法共8章85条。教材中误为95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是对建筑法的法律原则和有关法律概念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对建筑活动和建筑业管理的基本政策等;20一、建筑法的基本内容作为建筑法主体的法律规范,为第二章至第七章共七十四条,对建筑许可、建筑活动主体、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及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建筑法的第八章附则共五条,主要对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等法律技术性问题作了规定。21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共有8条,分别为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六十九、八十一条。22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23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4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5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26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27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8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1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2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1、建筑法中有关监理规定的特点P37第一个特点是,监理在建筑法中单列一章(第四章)。第二个特点是,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个特点是,建筑法规定,对特定的建设工程要实行“强制监理”。第四个特点是,建筑法规定,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3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建筑法中有关监理规定的理解1)建筑法中关于监理的调整范围建筑法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是对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34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建筑法中有关监理规定的理解1)建筑法中关于监理的调整范围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说明对监理的名称的科学界定应是建设工程监理。35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关于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关于监理内容,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企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控”。可以说,“三控”是监理的工作目标,围绕着“三控”,还要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这些都属于监理的工作内容。36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3)开展监理的依据P37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37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3)开展监理的依据(1)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与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关的合同法、公司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是监理工作的依据。38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有关的技术标准(分强制性、推荐性)。这里所说的技术标准,是指建设工程标准,包括对建设工程中各类工程的评估、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所制定的标准。如监理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等。39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3)设计文件。本款所说的设计文件,是指经项目法人认可,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还包括经有关各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这些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监理企业根据这些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0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这是业主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结合具体情况,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协商签订的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履行过程中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41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的委托两个方面。关于监理的权利,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42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还具体规定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还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43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笼统地讲,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即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建商改正错误的权利。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监理企业的权利给予了详细的说明。44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关于监理的义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45在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有“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义务。建设工程监理规定也有有关监理义务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更详细地明确了监理的义务。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6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掌握)P38 一、条例的特点二、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7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条例的特点P38-39二、条例的特点48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39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492、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0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14、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2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3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掌握)P40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1、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4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局部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5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2、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6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57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3、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8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4、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59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60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该条规定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对本条的具体实施有明确规定。61第五节建设工程基本制度(熟悉)P44一、施工许可制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五、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六、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62一、施工许可制度相关法规文件:P44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71号、91令2001年修改)、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63一、施工许可制度1、基本建设程序凡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64一、施工许可制度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65一、施工许可制度2、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66一、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67一、施工许可制度3、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9条)P45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68一、施工许可制度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9一、施工许可制度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0一、施工许可制度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1一、施工许可制度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对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了招标,应该公开招标工程是否公开招标等要严格审查;72一、施工许可制度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二是加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是建设资金要落实。73一、施工许可制度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74一、施工许可制度3)发证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75一、施工许可制度5、施工许可证的时效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76一、施工许可制度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77一、施工许可制度3)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78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相关法规文件:P4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79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80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1、审查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81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82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83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P471、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定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84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P472、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建设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853、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P47863、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P47874.工程监理企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罚则工程监理企业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P4788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P4789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P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90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督原则。实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及信用评价。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P4891监督内容(8项):一是监督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是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是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比如钢筋、混凝土等;五是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是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是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P4892五、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P5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93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上小型砌块;94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95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96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并再一次强调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97(一)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将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等级核定改为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办法。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9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99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0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1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2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61)监理企业应做好的相应的本职工作P51(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在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监理意见;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71)监理企业应做好的相应的本职工作P51(3)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4)接受有关方面对监理档案资料的审查;(5)在验收组全体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书上签字。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81)监理企业应做好的相应的本职工作(1)制订验收方案;(2)协助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091)监理企业应做好的相应的本职工作(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9)协助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收集有关文件;(10)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50110(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P52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111(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P52(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12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建设部建建2000185号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113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定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1142、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项目。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1153、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1163、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1174、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1184、质量保修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53119第六节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文件P5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4月1日施行。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日。3、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熟悉),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20第六节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文件P534、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5、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6、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2006年7月31日起施行。121第七节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法规文件P61一、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了解)江苏省地方法规,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与监理相关条款共6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22第七节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法规文件P63-64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了解)江苏省地方法规,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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