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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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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

    /燃气安全检查表燃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1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2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 施执行情况3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 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4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 置情况5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6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 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 应急演练落实情况7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8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 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七条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 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八条符合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11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应当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 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 四十三条符合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 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 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 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 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 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 条4.121416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 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十 六条符合1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 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 部门统一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 条符合4.1316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 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 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 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 条符合1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挠。4.171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是否坚 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 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 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 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国务院第 34 号令、第 75 号令?基本符合19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 四条基本符 合2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 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 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不符合21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 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 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6.5.1 条五消防及安全设施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 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 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 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 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 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92第 7.1.1 条基本符合3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 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 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 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 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6.4.2 条条不符合4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 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 不应少于两条GB50160-92第 7.3.1 条5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 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 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 量GB50160-92第 7.3.1 条符合6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 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 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 术措施GB50160-92第 7.3.2 条不符合7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 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GB50160-9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 关规定和要求第七章;GBJ16-87(2001 年版)第八 章8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 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 5mGB50160-92第 7.3.15 条基本符合9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 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 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 周围设置防护设施GB50160-92第 7.3.15 条符合10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 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 60m。当装置内设有 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 置消火栓GB50160-92第 7.3.17 条不符合1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 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 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 引水系统GB50160-92第 7.3.26 条无此项12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 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 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 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 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160-92第 7.3.27 条无此项13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 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 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当 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 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GB50160-92第 7.3.27 条无此项1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接到报警后 52min 以内投入运行开始工 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GB50160-92第 7.3.29 条 GBJ16-87 第8.8.5 条无此项15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 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 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 的要求GB50160-92第 7.3.30 条无此项16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 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 12m;工艺装置 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 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GB50160-92第 7.7.3 条符合17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 警系统GB50160-92第 7.8.1 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1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 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GBJ16-87 第 10.3.2 条19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 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GB50160-92第 7.8.2 条基本符合20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 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 按钮GB50160-92第 7.8.4 条不符合21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 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 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 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 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 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53 条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 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 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522 条23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 30m 时,应设置消防 室内消火栓GB50160-92第 7.11.2 条基本符便24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 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 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 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 作的地点GB50160-92第 7.11.2 条基本符合25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 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 雾两用枪GB50160-92第 7.11.2 条六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1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 50 五十条不符合20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 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 六十九条符合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六十九条不符合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消防演练条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 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 一条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 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三条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总图运输评价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序 号评价内容依据法规标准实际情况检查结 果备注一规划布局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 局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 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 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 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 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 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 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 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 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 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 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 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 5020 年HG/T20649-1998 第 2.2.4 条该区域 50 年一遇洪水位为 m,该区域 防护堤高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 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92第 3.1.2 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 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符合6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 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带GB50160-92第 3.1.3 条7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 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 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 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GB50160-92 第 3.1.4 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 邻近江河的城镇、重 要桥梁、大型锚地、 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 构筑物的下游符合8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 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 过厂区GB50160-92第 3.1.6 条无此现象符合9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 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GB50160-92第 3.1.7 条成品库(甲类)与附 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 100m不符合1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 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 mGB50160-92第 3.1.7 条100 m 内附近无工 厂符合11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 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 mGB50160-92第 3.1.7 条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与厂外公路(路 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 20 m符合二工厂总平面布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 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2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HG/T20649-1998 第 4.1.5 条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 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 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 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带GB50160-92第 3.2.2 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 工艺装置、罐组、装 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 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 向,未吹向人员集中 区域基本符 合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 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 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GB50160-92第 3.2.3 条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 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 场所的阶梯上符合5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 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 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 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向HG/T20649-1998 第 4.2.3 条6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 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 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 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向HG/T20649-1998 第 4.2.4 条7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 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 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 区外,并宜独立成区GB50160-92第 3.2.8 条汽车装卸站、甲类物 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布置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 危化品库独立成区, 成品库未独立成区基本符 合8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 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GB50160-92第 3.2.9 条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 南部符合9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 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GB50160-92第 3.2.10 条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 围消防车道之间,未 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 木丛符合10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 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 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 装置区HG20571-95第 2.2.7 条机、电、仪修布置在 厂前附近符合11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 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GB50160-92 第 3.2.6/ 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条12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 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 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 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 不应与住宅相连蒸汽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83 条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 造的锅炉房内,有两 个疏散口符合13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 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 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 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时,可一面贴邻建造GBJ16-87 第3.2.7 条三防火间距1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 30m;甲、乙 25m;甲、丙 20mGB50160-92第 3.2.11 条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 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 间、乐果合成与蒸发 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 间、杀虫双铵化与氯 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离小于 30m不符合2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甲 30m;乙 25m;丙 20mGB50160-92第 3.2.11 条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 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于 25m不符合3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 10 mGB50160-92第 3.2.11 条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 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 10 m符合4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 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 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25m符合5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0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 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均大于 30m6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 25m;乙 20 m;丙 15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 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30m符合7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0 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 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2m不符合8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 30m;乙 25m;GB50160-92第 3.2.11 条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符合/丙 20m30m9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 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87 中规定GBJ16-87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 m,围墙两侧建筑物 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GBJ16-87 第3.3.12 条1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 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GBJ16-87 第3.3.9 条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 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于 10 m不符合四厂内道路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92第 3.3.1 条工厂有 2 个门,其中 一扇门常关不能作为 主要出入口不符合2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 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 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 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 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HG2057195 第 2.2.6 条3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 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GB50160-92第 3.3.4 条4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 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 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时, 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 mGB50160-92第 3.3.5 条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 通道,成品库有环形 通道,但西、南两方 路面不平整消防车无 法通过,危库区无环 形通道,消防道路宽度大于 6m,路面内 缘转弯半径小于12m不符合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 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 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 矮墙等防护设施GB50160-92 第 3.3.8 条五厂内管线综合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 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化工企业总图 运输设计规HG/T20649-19982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GB50160-92/ 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 3.5.1 条3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mGB50160-92第 3.5.2 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 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为5 m符合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 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 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 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 和补偿器等GB50160-92第 3.5.4 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 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符合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 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 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 入和积聚的措施GB50160-92第 3.5.5 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 m 以 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 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 措施不符合6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 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 或路肩上下GB50160-92第 3.5.6 条无专门的污水管道无此项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序 号评价内容依 据实际情况检查 结果备注一从业人员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 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并积 极落实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 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九条 7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 合格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劳动法二设备和设施工艺设备与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 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 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二 十四条4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 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 燃烧材料制造生产设备安全 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526 条5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 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 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 漏GB5083-1999 第641 条6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 应避免跑、冒、滴、漏GB5083-1999 第672 条7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 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GB50160-92第 4.1.1 条工厂保温采用岩棉材 料,保冷采用阻燃型 聚氨酯泡沫符合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 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 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 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 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 封等阻火设施HG20571-95第 3.1.11 条除杀虫双车间外,其 它车间相应的放空管 均装设了阻火器1、2、3 符 合4.不符 合/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 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 (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41 条10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 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 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 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 排入大气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44 条11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 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 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 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 急切断进料设施GB50160-92(1999 版第 4.4.11 条12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 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 破板等安全设施GB5083-1999 第644 条1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 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 用焊接连接GB50160-92第 4.3.1 条各车间均符合符合1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 物GB50160-92第 4.3.2 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管道未穿过其它建 功无关建筑物15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 不应引入化验室GB50160-92第 4.3.3 条未引入化验室1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 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 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 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 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 污水管道GB50160-92第 4.3.4 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管道大部分采用架 空或沿地敷设,仅乐 果车间存在管沟敷设, 且无防止气液在管沟 内积聚的措施不符合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 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1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20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 验制度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54 条/21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 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 和清晰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66 条22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不宜使用 视镜,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 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 施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程GB19041-2003 第 5.2.3 条23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 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当用水 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 止槽内设冷却盘管GB19041-2003 第 5.2.7 条24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 并宜采用套管GB19041-2003 第 6.1 条25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 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GB19041-2003 第 6.2 条26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 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 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GB19041-2003 第 6.4 条27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区域必须 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 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 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 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GB19041-2003 第 10.2 条电气设备与设施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 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 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 态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2应具有法定部门出具的防雷、防 静电检测报告有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监测中心于 2004年 7 月 9 日出具的 电气安全检测报告。3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 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安 全监察规定第10 条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 了电机保护器,办公 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 开关,其余插座均未 安装漏电保护器。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 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GBJ16-87 第10.1.3 条、第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 单独的供电回路,配 电线路均穿管保护。/10.1.4 条5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 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 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 缆GB50214-94第 5.2.5 条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 埋地敷设。6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 采取其它保护措施GBJ54-83 第5.4.1 条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 均穿钢保护。7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 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 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 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 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 开关HG/T20586-96 第 6.0.1 条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 环境,主要采用软线 吊灯和工矿灯照明。8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 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 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 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 体HG20571-95第 324 条9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 雷保护装置HG20571-1995第 3.3.1 条烟囱、办公楼、厂房 等均设有防雷装置,金属设备、储罐(壁厚4mm)已作接地 保护。10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 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 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 3.3.6 条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 避雷器,低压线进户 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 并作重复接地。11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 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 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HG20571-1995第 3.4.1 条各配电装置及毾电气 设备均有接地保护。12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 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GB50057-94第 3.5.6 条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 上未架设低压线、通 信线和广播线;13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 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 25mm,壁厚不小于2.75mm 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 的圆钢,并镀锌GB50057-94第 4.1.1 条经检查,避雷针的材 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 范要求。14配电装置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 2 个出口GB50053-94第 4.2.6 条厂总配电室内高、低 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 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 电装置长度均大于6m,其屏后设有两/ 个出口。15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 出口GB50053-94第 6.2.6 条三分厂变电所高压室 只设一个出口,厂总 配电室高、低压室符 合规范要求。16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完全保证 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 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 度电气安全工 作规程第三 十二条公司制定了安全用 电管理制度以及在 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 接班制度、巡逻检查 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1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 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 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 示牌电气安全工 作规程第七 条标示牌的设置符合安 全要求。18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供电应 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 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 30s 内自启动供电GB19041-2003 第 10.1 条防护设施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 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 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 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361 条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 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 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362 条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 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 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 4.1.3 条无此项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 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 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14 条5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 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 热措施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23 条/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 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 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367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 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 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7 条8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 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 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 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 管件、阀门、液压量计、压力计 等HG20571-1995第 4.6.2 条嘧啶磷车间硫酸计量 罐采用玻璃管液位计 且无保护套,硫酸配 制系统存在玻璃管道1、3、4 符 合2、不 符合三工艺方法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 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 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 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 质安全型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2 条3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 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 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 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3 条4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 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 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 置;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4 条5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生产过程安全/ 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 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6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 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 压等综合措施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7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 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8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9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 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 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 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化工企 业安全卫生设 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5 条10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 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 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 净化回收系统,保证作业环境和 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 准和有关规定HG20571-1995第 4.1.2 条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 体的生产过程采用了 排风和净化回收系统符合11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 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 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包 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 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 1MPa。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6.4.4条 12液氯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 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 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 6.1.12 条13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 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 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 用橡胶垫。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 4.9.3 条 14合成光气时,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 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 50 mg/m3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程GB19041-/2003 第 5.2.1 条15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 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份 混入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程GB19041-2003 第 5.2.2 条16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 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和应 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 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 行GB19041-2003 第 9.1 条四物料和材料1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 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必须 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 因素的剩余物料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 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 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 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 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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