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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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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pptx

    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从哲学观念上看,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日常表达中概念往往从哲学观念上看,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日常表达中概念往往体现为一个词尤其一个名词。法学领域中涉及的概念林林总总,体现为一个词尤其一个名词。法学领域中涉及的概念林林总总,其中有很多表述相近却含义不同,需要准确区分。其中有很多表述相近却含义不同,需要准确区分。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按照梁慧星先生的说法,只有掌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按照梁慧星先生的说法,只有掌握了法律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掌握了概念体系就可以握了法律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掌握了概念体系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因此,研习法律须从概念入手,根据司法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因此,研习法律须从概念入手,根据司法实践,将法律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归纳整理并作简要辨析。实践,将法律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归纳整理并作简要辨析。第1页/共19页1、欠条与借条的区别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第2页/共19页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第3页/共19页“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第4页/共19页2、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而“订金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是所有的并不是所有的“定金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第5页/共19页3、经销和代销的区别经销,亦称定约销售。它是指由生产厂商或出口商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按协议的规定范经销,亦称定约销售。它是指由生产厂商或出口商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按协议的规定范围经销商品。经销以经销权是否具有排它性,可分为多头经销、独家经销与总经销(或叫包围经销商品。经销以经销权是否具有排它性,可分为多头经销、独家经销与总经销(或叫包销)销)3 3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厂商或出口商与经销商之间已实际发生买卖关系,商品所有权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厂商或出口商与经销商之间已实际发生买卖关系,商品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通过差价获得利润。经销商通过经销形式可以得到厂商或出口商的优惠条件。已发生转移,通过差价获得利润。经销商通过经销形式可以得到厂商或出口商的优惠条件。代销,是指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或个人代理销售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代销商品的主体就代销,是指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或个人代理销售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代销商品的主体就是委托方。在代销活动中,代理商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发生商品所在权的转是委托方。在代销活动中,代理商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发生商品所在权的转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间有商品的处理权,并且得以委托方的名义来进行,通过代销获得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间有商品的处理权,并且得以委托方的名义来进行,通过代销获得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代销费,即代销报酬。代销双方通常要签订协议。代销方不承担风险,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代销费,即代销报酬。代销双方通常要签订协议。代销方不承担风险,其主要职责是促成交易。因此,代销商或代理商,属于居间商的一种。其主要职责是促成交易。因此,代销商或代理商,属于居间商的一种。第6页/共19页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以给付劳务本身为目的,并不要求以劳动成果的交付为目的,只要求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按期约定提供劳务服务。承揽关系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性质上是购买劳动力。承揽关系:性质上是购买劳动(工作)成果。第7页/共19页5、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法律的行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三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三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行纪合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2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时才有报酬请求权,并且在提供订)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时才有报酬请求权,并且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从委托方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当事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从委托方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人没有约定,则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3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第8页/共19页6、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财产使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行为。用权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两者的区别是:1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法律效果不同。征收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2 2、补偿不同。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补偿不同。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3 3、适用条件不同。征收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况下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适用条件不同。征收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况下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用不一定是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等;征用不一定是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4 4、适用对象不同。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适用对象不同。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第9页/共19页7、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区别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第10页/共19页8、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第11页/共19页9、保修和包修的区别“包修”是一个法定概念,指的是三包商品免费维修的有效期限。三包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免费维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则是企业自身对消费者的承诺,指的是三包商品除去包修期以后的保修期限,经营者在该期限内提供维修通常要收取零件成本费即材料费。“包修”与“保修”虽一字之差,但概念完全不同。一些商家在产品说明和宣传资料玩弄文字游戏,故意混淆“包修”与“保修”,导致一些消费者上当受骗。第12页/共19页10、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具体说来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义务人反驳成立,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民事诉讼。起诉期限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质言之,起诉期限制度只适用于行政诉讼。第13页/共19页1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处的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权利义务关系。此处的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体来讲,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体现为: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单位等组织。具体来讲,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体现为: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页/共19页主体上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就是主体上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法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年满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年满1616周岁具有民事周岁具有民事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年龄限制,此为区分二者的重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年龄限制,此为区分二者的重要主体条件。要主体条件。隶属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就要受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隶属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就要受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并听从领导或上级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而劳务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度约束,并听从领导或上级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而劳务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只是以提供一定量的劳务为内容,劳务完毕,工作内容即终止,只须按雇佣方的要求提系,只是以提供一定量的劳务为内容,劳务完毕,工作内容即终止,只须按雇佣方的要求提供服务即可。供服务即可。承担权利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承担权利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还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定义务,同时,还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交社会保险、支持经济补偿或赔偿、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交社会保险、支持经济补偿或赔偿、行政罚款等;而劳务关系的雇佣方不存在为被雇佣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须按工作量支行政罚款等;而劳务关系的雇佣方不存在为被雇佣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须按工作量支付劳务报酬即可,雇佣方违反约定,被雇佣方可依约定要求支付报酬。付劳务报酬即可,雇佣方违反约定,被雇佣方可依约定要求支付报酬。第15页/共19页12、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被告”和“被告人”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法律名词。“被告”使用在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它是“原告”的对立面。“被告人”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起诉为准,被诉的一方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后称为被告人。也就是说,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一律被称为“被告人”。它的对立面是“公诉人”。第16页/共19页13、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第17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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