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城乡农村工作知识资料.doc
今年的农业农村工作知识仅限于乡镇 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 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 考,考生考前需要留意。 农业农村工作知 识涉及考点众多,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 规内容繁多,考生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 方面。一、通读政府重要文件、吃透政策法规要 点今年的考试大纲明确表示,农业农村工作 知识的测查内容,重点是近年来与农业农 村建设相关的中央及地方的重要决定和意 见,如 09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浙江省 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对 于这些文件的内容,考生不但要做到通读 全文,领会精神,其中的重点难点更要了 然于胸。只有对中央和地方的三农政策融 汇贯通,才能把握大纲重点。二、主、客观题一并亮相,具体题型要多 方预备本次大纲只说明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由 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而具体题型题量并 未透露。根据以往对农业农村知识的考查 情况,很可能呈现以下特点: 客观题部分,单选和多选作为公务员考试 的常规题型,都会出现。不定项选择题是 一种提升考试难度的最佳题型选择,出现 的可能性很大。而判断题鉴于题型本身的 难度设置有限,出现几率较少。主观题部 分,简答题做为最基本的对主观知识的考 查,必然会出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 着案例分析题在公务员综合常识类考试中 出现频率的加大,在本次考试最业极有可 能出现,考生需要积极应对。三、把握客观试题特点,博闻强记基础知 识客观题不管其题型如何变幻,其考查范围 多是对基本知识的考查,如农业农村基础 知识、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三农政策 的最新政策动向等,大都是需要强加识记 的内容。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复习多是抓重 点、勤强记基础知识。考生每天应留出适 当的时间,尤其是清晨和临睡前,必须每 天背诵重要的农业政策法律法规。四、深入研究,主观试题知识与能力并重主观题与客观题的考查方式不同,所涉内 容多与三农政策联系紧密,主观性强,综 合性强。考生除了要清楚了解基本的政策 法规之外,更要注重相关农业农村工作知 识的实际应用。这就要求我们考生多关注 农村现象,多了解农村组织和农村事务的 处理方法。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1、 农业:2、土地经营权互换:3、民事法律行为:4、土地整理:5、村民自治决策权: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50 分)1、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2、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4、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 容是什么?5、简述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三、论述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1、如何正确认识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2、简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内涵。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1.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 产 服务。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 耕种或者各自需要,经过承包方之间自愿 商 一致,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行互换。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法行为。4.土地整理,是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 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 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与治理,提高 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与手段。 5.村民自治决策权,就是村民会议对涉及全 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50 分1.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 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4 分)(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3 分)(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 申请。 3 分 2.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l)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制度2 分)2保护耕地质量(2 分)(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1 分)4)保护森林资源。 (1 分(5)保护草原资源。 (1 分)(6保护渔业资源。 (1 分)(7)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1 分)(8)保护农业环境(1 分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2 分(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2 分)(3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承包期内(2 分)(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2 分(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 先权(2 分) 4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 容是什么? (1占垦平衡。(2 分任何依法进行的非 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多少耕地就负责开 垦多少耕地,不仅数量相同,还要质量相当。 (3 分(2开垦验收。(2 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 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3 分 5.简述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式。(1请求确认所有权(2 分)(2)请求返还原物(2 分 (3)请求排除妨碍(2 分 (4请求停止侵害(2 分) (5)请求恢复原状(1 分)(6赔偿损失。(1 分三、论述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1·如何正确认识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 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 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 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 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 和法律范围内活 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 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 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和 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 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3 分) 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本特征之 一。 法律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 意志,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而统治阶级的意 志,在上升为 法律规范之前,就是表现为权 力内容的政策。(2 分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一是党的政策指导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 法 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法律是根据 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 文化、具体 化。二是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 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 后,就具有国家意 志的属性,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三 是由于法律具有 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这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 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保证,而 且还得到国 家强制力的保证。四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党 和国家的政策表现为法律,可以保持相 对的 稳定。(8 分,每小点 2 分无论是从依法治国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农业 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来看,农业法制建 设 在国家法制建设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 位。实行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 要依法行 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 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 就要求我们,在党 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 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 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 的形式统一起来。 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 现,是这方面立法实践的一个典 型。 2 分2.试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内涵。(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 发展水平。 2 分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内容是促进 生产力在城乡地域空间上的合理分布、组 合和 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 础作用和政府调控经济的管理职能,建立一 种全新的机 制,开通城乡生产要素市场。1 分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 产业发展。(2 分一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二要适应城 市产业升级的大趋势,主动接受城市产业转 移, 实现梯次发展。三要围绕农民生产生活 和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1 分(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2 分)把农民就业问题的着眼点从局限于农村内 部转移到放眼城乡全局,实行城乡统筹,把转 移 渠道从局限于乡镇企业拓宽到工业化和 城镇化相结合;把转移方式从局限于就近改 移改变到 就近转移与跨越城乡、跨越省际 相结合的道路;把转移领域扩大到产业转移 与区域并重上来, 走多渠道、多途径的路子。 (1 分(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 和文化水平。(2 分)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文 化等事业经费的投入。进一步理顺农村义 务教育 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 设,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1 分 (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 持保护力度。(2 分)一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 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变城市倾斜为农 村倾斜。二是深化农衬金融改革,增加对 农业和农材的信贷支持。三是改进农业补 贴方式,改 暗补为明补,变补流通环节为补 生产环节,逐步建立农民收人直接补贴制度。 (1 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1、 农村土地: 2、 耕地: 3、 渔业: 4、 所有权: 5、 继承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 8 分,共 48 分) 1、 简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有哪些?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什 么? 4、 草原权属的形式有哪些? 5、 简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6、 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步骤有哪些?三、论述题(每小题 16 分,共 32 分) 1、试评述我国渔业资源增值保护的主要措 施。 2、如何改革我国的城乡就业制度?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1.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耕地,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 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渔业,是指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 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4.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 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二、简答题每小题 8 分,共 48 分) 1.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是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 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质量,满足 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 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 余劳动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 别和区域差别。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有哪些?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 分 (2生产经营自主权(2 分 3产品处置权(2 分) (4收益权(1 分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1 分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维护农衬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3 分 2规范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关系;3 分(3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 分 4.草原权属的形式有哪些? (1国家所有权。 宪法第 9 条第一款规 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 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3 分 (2集体所有权。 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 3 分 3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 于草原的使用权。 草原法第 10 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 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 2 分 5.简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1鼓励晚婚晚育。 2 分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 分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 生育第二个子女。(2 分 4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 委会制定。 2 分 6.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 税分并人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 取消农业税。 3 分 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 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 税负担;采取同一规范的进项抵扣办法实 现部分转移。 3 分 第三步,对农产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 分 三、论述题(每小题 16 分,共 32 分) 1.试评述我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主要措施。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规 定主要有,禁止破环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 对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的限制;禁止在禁渔 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5 分 2确立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 植资源保护制度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 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5 分 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3 分 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3 分 2.如何改革我国的城乡就业制度? 1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 政策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统一、有序 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另一方面大力降低农民 的进城门槛。 3 分 2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解决这 个问题的可行办法就是进行分工分业就业。 (3 分 3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 就业转化。政府应当努力提供更多的非正 规就业部门和岗位,逐步取消歧视性制度规 定。 3 分 (4)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 业中的就业渠道。在改革乡镇企业弊端的 前提下,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 业作为再次创业的突破口,加快发展农村第 三产业。(3 分 5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 业能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一方面要将 农村义务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结合起 来,另一方面根据农民的意愿、年龄和文化 程度等开展多 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2 分 6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的服务。 2 分农村政策法规 第一章复习重点 1. 广义的农业法 2.的立法目的 3.农业的概念 4.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 间的矛盾. 5.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目标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6.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 7.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的概念 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10.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1.农业财政投入水平 12.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章复习重点 1.农村土地的概念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特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6.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 7.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第三章复习重点 1.我国耕地的特点 2.耕地的概念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含 义 3.占恳平衡的含义 4.应划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五种耕地 5.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土地开发的概念 6.开垦土地的概念 7.森林的种类 8.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 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含义 10.草原利用方针 11.草原统一规划的原则 12.草原蓄栽量 13.渔业生产方针 14.捕捞权取得的方式 15.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四章复习重点 1.如何改革城乡就业问题 2.如何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3.如何解决农村教育问题 第五章复习重点 1.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2.物权的概念和财产权的内容 3.相临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4.婚姻法的原则 5.结婚的必备条件 6.禁止结婚的条件 7.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8.继承和遗产的概念 9.遗产的范围 10.继承的原则 11.遗嘱的形式 第六章复习重点 1.土地基本国策 2.土地的公有形式 3.土地登记和土地整理的概念 4.义务教育的特征 5.计划生育的普遍性规定 6.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7.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8.村民自治的内容 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 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 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 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 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 产中、产后服务。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 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 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 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 制” 。 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很重要,因 为字数过多,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 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家庭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是特殊主体 2、承包关系期限长。 3、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 4、适用的原则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 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 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 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 以延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 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 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 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 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 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 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 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 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 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耕地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 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 3 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 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 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 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 济资源 占垦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 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 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 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 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 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 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 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 有权、 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 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 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 “实行以营林 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 永续利用” 。 按照草原法第九条的规定,草原 的权属有三种形式:1、国家所有权。 2、 集体所有权。 3、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 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 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 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 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 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 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 苗、芽、叶等 假种子和劣种子 假种子,就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 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 符的。 劣种子,就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 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 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 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的。 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 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种子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 营。 2、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3、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基本标注内容包括:作物种类、种子 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 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 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 联系方式。 特别标注内容包括: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 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 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 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 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 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 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转 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 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进口种子应当加注进口商品名种 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 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 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 有害杂草的种类。 4、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种子使用 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时依法应当享有 的权利。具体包括: 1、知晓权。 2、自由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 4、请求赔偿的权利。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主要以商业 销售为依据,具体衡量依据是:申请品种 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以前该品种的繁 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 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1 年, 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 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6 年,销售其 他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4 授予新品种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 性和稳定性条件 我国城乡关系的失衡问题十分突出,这种 失衡在农村的表现尤其突出: 首先,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 的弱质性。 第二,不均衡的收入差距是农民成为 低收入群体。 第三,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 农村成为落后地区。 改革城乡就业制度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 筹的就业政策制度。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 其向正规就业转化。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 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 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 服务。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 事权利的制度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 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分按 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债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 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 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 份权两类。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和专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权利而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监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 具有监护资格的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予以 监督、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组织。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 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 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 得利、侵权行为等 债的担保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 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 定担保范围,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 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从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中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 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留置 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 履行前,依照约定时间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金钱,以作为合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受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 的五项基本原则。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这就要求 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者,有配偶者只 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再行结婚,否 则构成重婚者。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 婚、丧偶、离异。 结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列举出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 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 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 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中打过错的除外。 ” 婚姻法 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 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限。 ” 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的财产 关系表现为以下内容: 1、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 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 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 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 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 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 ”第 18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 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 ” 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 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互相扶助、在生活 上互相照顾。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 又是义务。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时,对方应当在经济上维持其生活。如果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 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 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 因为它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 条件适用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继承人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 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 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将 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安排,指定财产继承人. 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遗产的 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 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 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 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 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 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 享有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的协议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 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产由等额股 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 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 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 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 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 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 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 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 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 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 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 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 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 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 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 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 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 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 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 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 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 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 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 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 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 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 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 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 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 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为加强治 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适用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三种:警告、罚款和拘 留。 计划生育的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8 条规定了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 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 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少数民族地 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规定。 ” “鼓励晚婚晚育” , “晚婚”是指在法 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的法定婚龄为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的 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 3 年 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 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 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是指 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 ,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 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制 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民主扩 大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