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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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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宋法律制度.ppt

    第七章 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第三节第三节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立法成就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立法成就 第四节第四节 宋朝司法制度高度集权化宋朝司法制度高度集权化 本章重点 宋刑统;宋代的编敕;宋代司法制度本章难点宋代的编敕;宋代司法审判制度 第二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一、立法思想立法思想高度集权高度集权“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起精兵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起精兵”(一)节度使(一)节度使无职掌虚职无职掌虚职(二)赋税(二)赋税收入运送京师收入运送京师(三)军事(三)军事精兵收到中央禁军精兵收到中央禁军 二、立法活动二、立法活动(二)(二)1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年)颁行天下四年(公元年)颁行天下宋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隆重详定刑统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3内容上沿袭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4 体例体例(1)12篇,篇,213门。门。(2)律文、疏议、敕、令、格、式(准)律文、疏议、敕、令、格、式(准字)字)(3)起请条)起请条 (二)编敕(二)编敕 1.含义:含义:2.两宋编敕特点两宋编敕特点(1)活动频繁)活动频繁(2)专门编敕机构)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详定编敕所(3)大量刑事敕条)大量刑事敕条(4)仁宗后,编敕地位逐渐提高)仁宗后,编敕地位逐渐提高 神宗后,以敕破律神宗后,以敕破律“律不足以周事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5)大量民事经济敕条)大量民事经济敕条 阿云之狱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三)编例1.例:断例2.编例:3.地位:“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引例破法”(四)条法事类1.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对某项法律所作的解释 2 指挥: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3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它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4.条法事类 第三节第三节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 (一)一)国家政权机构国家政权机构1.中央中央两府:两府:中书门下、中书门下、枢密院枢密院三司:三司:盐铁司、盐铁司、度支司、度支司、户部司户部司2.地方地方:路:四司:路:四司 州:知州(通判)州:知州(通判)县:知县县:知县 (二)管理选任、考课(二)管理选任、考课 1.选用:科举、恩荫选用:科举、恩荫 (1)录取、范围较宽)录取、范围较宽 (2)三年殿试)三年殿试(3)糊名、誊录、回避糊名、誊录、回避(4)考试内容)考试内容 2.考课 1.专设机构:审官院专设机构:审官院 考课院考课院 2.考课制度固定化、法律化考课制度固定化、法律化3.方法:方法:磨勘制磨勘制 历纸制历纸制4.不同的考课内容、标准不同的考课内容、标准 (三)监察制度(三)监察制度 1.御史台御史台2.特点:特点:(1)台谏合一)台谏合一(2)风闻弹奏)风闻弹奏(3)加强地方监察:)加强地方监察: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经济立法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经济立法(一)商品经济及其观念的发展变化(一)商品经济及其观念的发展变化 (二)民事法律内容更新1.确认保护土地所有权不立田制、不抑兼并(1)法律承认新垦荒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归属。(2)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以红契为合法的产权证书。(3)打击盗卖、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n n2.买卖契约不动产买卖(四要件):不动产买卖(四要件):A先问亲邻先问亲邻、:“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B输钱印契输钱印契 缴纳契税缴纳契税缴纳契税缴纳契税(输钱输钱输钱输钱),官府加盖官印,官府加盖官印,官府加盖官印,官府加盖官印(印契印契印契印契)C过割赋税过割赋税 D 原主离业原主离业。典卖契约(活卖)3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4.价金支付1.一物不得二典2.明确约定回赎期限 3.继承制度(1)一般财产继承: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孙、守寡妻妾也可继承。孙、守寡妻妾也可继承。(2)户绝A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B生后立嗣:称:称:称:称“继绝继绝继绝继绝”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户绝资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n n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n n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立继者谓夫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命继者谓夫妻俱亡,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n n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当尽举其产以与之;n n命继者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止得家财三分之一。n n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绝家财产者,n n若止有在室诸女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即以全户 四分之一给之,四分之一给之,n n若又有归宗诸女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给五分之一。n n止有归宗诸女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没官。n n止有出嫁诸女者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馀一分役官。女均给,馀一分役官。遗嘱继承财产无承分人 继承人:缌麻以上亲属。应当“经官印押”,由官府进行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十年 (三)经济法律1.商业法律2.经济立法3.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市舶条法”市舶司4.财政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年),我国的审计机构由由“诸军诸司专勾司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更名为“审计院审计院”,为,为“审计”一词的起源。一词的起源。三、刑事立法(一)刑罚1.折杖法:宋朝用决杖来代替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五刑”中笞杖徒流中笞杖徒流四刑的惩处方法四刑的惩处方法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数”内容:A、加役流、加役流脊杖脊杖20,就地配役,就地配役3年年B、三流、三流脊杖脊杖17-20,就地配役,就地配役1年年C、五等徒刑、五等徒刑脊杖脊杖13-20,杖后释放,杖后释放D、杖、笞刑按五等、杖、笞刑按五等臀杖臀杖13-20、7-10,杖后释放,杖后释放 2.刺配之法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决杖、流配流配、刺面、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为常刑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为常刑 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选配某州(府)牢城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军役。3.死刑凌迟如律 (1)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千刀万剐剐”,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再割喉管,使 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慢死去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生命刑。(2)入律)入律庆元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3)产生及影响:)产生及影响:产生于五代,盛行产生于五代,盛行于宋朝中期,并被元、明、于宋朝中期,并被元、明、清所沿用清所沿用(二)重典惩治贼盗(二)重典惩治贼盗1“重法地”法,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别法。范围: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2“盗贼重法”,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刑事特别法;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3.重法人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大理寺:。()刑部()刑部:()御史台()御史台审刑院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宋神宗改革时撤消宋神宗改革时撤消制勘院制勘院推勘院推勘院 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路:提点刑狱司()路: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为中央司 派派出机构出机构()()州(府州(府、军、监)军、监)()县()县 3皇帝亲自介入审判:皇帝亲自介入审判:皇帝亲自审判大案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须上奏皇帝裁决。情况,须上奏皇帝裁决。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大案件 二、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二、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务限制度务限制度 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正常进行。(二)鞠谳分司制“审审”与与“判判”分开,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适用法律)判刑(定罪);而前述检详法律的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讯。四、“翻异别推”制度 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移司别勘,同级异司复审。差官别推上级机关差派另一机关官员审理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四、检验勘验 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理雪制度宋朝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不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雪理案件的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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