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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评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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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评价.ppt

    药品评价药品评价Fuji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Bioengineering 一、药品审评概述在我国,药品在上市前要求必须注册,接受严格的审评,审评是为了审核上市前试验的结果能否足以证明药品的安全与有效,上市前试验包括动物;疗效和毒性试验及期到期临床试验等。药品审评是药品上市许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一个重要关口。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注册药品注册二、审评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三、审评机制审评机制:一级审评、“内部为主,外部为辅”“两报两批”、时限管理、特殊审批问题解答一、什么是“一级审评”?答:一级审评,就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查并颁布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是负责受理,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等。有关进口药品的审查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问题解答二、什么是“内部为主,外部为辅”?答:即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为主,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的外部专家只是提供咨询意见,采纳与否取决药品审评中心的决定。问题解答三、什么是“两报两批”?为什么药品注册要进行“两报两批”?答:两报两批即药物临床研究的申报与审批,药品生产上市的申报与审批。为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实验数据及结果的科学,准确与可靠;对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进我国药品审评程序图申请者递交申请IND或NDA省级FDACDESFDA受理进口申请SFDA技术审查专家库咨询会议行政审查注:注:IND:IND:新药申请新药申请;NDANDA:药品临床试验申报药品临床试验申报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等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采取了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强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需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2.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3.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4.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国家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三、药品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四、评价与控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再评价1.药品再评价的意义药品上市前的审批制度,以及上市后开展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药害事件的发生,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但由于动物实验和临床实验的有限性,无法保证上市药品的绝对安全,因此上市后再评价和淘汰就显得非常重要。再评价可以发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补充完善上市前安全性和疗效信息,并进行风险/利益评价,保障安全合理用药,指导新药研发,规避风险。2.药品再评价的管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具体负责再评价的技术、组织工作。3.药品再评价的法律地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都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对已上市药品进行再评价。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明确提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不予注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要求新药上市后进行第IV期临床试验,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通过再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不予再注册。4.再评价的实施目前,我国的药品再评价工作,主要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和研究资料,进行再评价,并依据评价结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药品的品种逐步增多,有些药品会因为副作用大、疗效不确切或者利润下降等原因被市场淘汰,形成自然淘汰或国家强制淘汰。自然淘汰国家淘汰二、药品再淘汰一、概述国家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药品召回分级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隐患调查评估制定召回计划组织实施召回召回效果评价药品召回程序图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四、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按召回的分级要求实施召回。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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