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ppt
第一节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一、资本主义各国资本主义各国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二、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三、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四、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五、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一、资本主义各国资本主义各国有有关货物买卖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判例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94修订的货物供应与销售法)(2)美国的统一买卖法1906 统一商法典1952(美国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二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律1、民法通则2、合同法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198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参加国有60多个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四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E组2、F组3、C组4、D组华沙牛津规则1932(CIF)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E组EXW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 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FCA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组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DAF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已完税交货已完税交货第第三三节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的成立 一、一、我国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规定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规定一、一、我国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成立的规定(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2.形式条件形式条件(二)在以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候,(二)在以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候,合同何时成立合同何时成立(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发价(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二)接受(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2.接受生效的时间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的接受5.接受的撤回1、发价的含义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1)发价的撤回公约15条规定,一向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2)发价的撤销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点与英美法系相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发价的终止和失效(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以过而终止(二)接受(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2.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他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1)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豪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2)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豪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5.接受的撤回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第第四四节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一一.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一一)美国美国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二)(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三)(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四)(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二、二、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公约的规定)(一一)美国美国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1.买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2.买方检验货物3.买方对货物的接受4.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5.对货物接受的撤销买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是赊销性质的买卖,买方付款的时间与地点应是买方接受货物的时间、地点,通常买方用支票付款,但如果卖方特别要求现金,买方也可以给付现金买方检验货物如果合同约定可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及方式,双方必须按约定办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买方有权在付款与接受货物之前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地点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但买方要承担检验的费用,但有两条例外:(1)如果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交货付现金,则在货物到达买方时,买方必须先付款。(2)如果合同约定按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方式交货,那么只要买方收到了这些凭证,他必须在接收凭证的时间、地点付款,而不论此时货物实际处在何处。以上两种情况下,虽然买方必须先行付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同意接受货物,他仍保留有事后检验货物的权利。买方对货物的接受只要出现下述情况就认为买方同意接受货物(1)买方作出了接受货物的明确表示(2)如果经过了一个合理的验货期后,买方没有表示拒绝货物的意思即推定他同意接受货物(3)买方实施了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不相一致的行为,如买方收到货物后立即把其放到商店里出售,即被认为是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不相一致的行为。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之约定,那么买方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就可以有效拒绝接受货物,一旦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他必须妥善保管已交其控制的货物,等待卖方处置。如果是易腐烂变质的货物,买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出售并有权从出售所得中扣除买方因保管与销售所承担的费用。对货物接受的撤销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后,发现货物有缺陷,那么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撤销其已作出的接受:(1)买方知道货物有缺陷,但仍接受是因为他有理由相信卖方会纠正这些缺陷,但实际上卖方未及时地改正货物的缺陷。(2)在接受货物之前,买方未能发现货物的缺陷是因为该缺陷不能在短期时间被检查出来(3)买方未能在接受之前发现缺陷是因为卖方作出了货物没有缺陷的保证(4)撤销已作出的接受是在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缺陷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作出的(二)(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付款与接受货物方面相似,不同的是买方只要明确表示接受货物后,就再无权撤销已作出的接受(三)(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有缴付货款与接受货物之义务,给付货款应在卖方住所地,货款可用现金支付,也可用转帐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买方对货物的接受,规定一旦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即有权起诉要求买方提货。(四)(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的规定规定1.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与方式向卖方支付价款2.货物价格的计算3.买方付款的地点4.支付价款的时间5.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2.货物价格的计算如果合同已成立,但无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价格及确定的方法。买方必须支付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通常索取的价格,如果此种价格无法确定,买方必须支付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买方付款的地点如果合同未对买方付款地点作出规定,那么他应在下列地点向卖方付款(1)卖方的营业地。(2)如果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向其提交文件或交货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卖方向其交货或移交文件的地点付款支付价款的时间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或移交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时,买方必须付款。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1)买方必须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卖方完成交货(2)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卖方交货地点将货物取走,以履行接受的义务二、二、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公约的规定)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一)(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二)(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四)(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关于交货的地点关于交货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二)(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三)(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四)(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1.检验货物的时间2.检验货物的地点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1.检验货物的时间公约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2.检验货物的地点公约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内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公约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五)(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这一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42条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第第五五节节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二、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三、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三、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2.英国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法的有关规定 3.美国法的有关规定美国法的有关规定1.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公约第74条到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2)减轻损失的义务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指自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公约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义务:(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公约71条第3款规定: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能否撤销整个合同或者只能宣布这一些货物无效,而不能撤销整个合同,公约73条对此作了规定。(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撤销整个合同。二、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3.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5.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6.6.撤销合同撤销合同 7.7.要求减价要求减价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济方法10.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英美法把这一救济方法作为一种只能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因为英美法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损失时,法院才会考虑判令实际履行。而大陆法则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基于两大法系有分歧意见,所以公约28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其本国法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例:元代花瓶)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公约46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合同的货物。(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买方必须在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时提出,或者在发出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这项规定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只须对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同义务公约47条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分两种情况:根本与非根本违反合同(例)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公约48条规定:卖方在交货日期以后,可自付费用对其不履行义务之处加以补救。但卖方的补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买方未撤销合同(2)卖方应当承担作出补救的费用(3)卖方在作出补救时,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公约48条还规定,卖方在准备行使上述救济权时,应事先将此意图通知买方,买方在受到该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买方没有答复,卖方即可按其通知的内容履行其义务。此时,买方就不能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补救方法。6.撤销合同撤销合同公约49条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1)卖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交货。7.要求减价要求减价公约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交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如买方购买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为一等品,价值为10万美元,假定交货时价格不变,其价值仍为10万美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发现严重受损,价值4万美元,二者的比例为5:2,则买方可减价6万美元。仅付4万美元。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救济方法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部分货物,采取各项救济方法,一般不能宣告撤销整个合同。但卖方已构成根本违反整个合同时除外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取的救济方法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以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货物。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全部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他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如果买方由于某种实际原因不能仅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超量交货的做法已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撤销合同。10.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公约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2)卖方可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3)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A、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撤销合同。B、如果卖方已经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履行其义务,卖方可以撤销合同。当卖方或买方宣告撤销合同后,即解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可以要求反还。撤销合同并不终止违约一方对其违约所引起的一求损害赔偿责任,也不终止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如果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具体规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规定买方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具体规格要求或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2.英国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如果买方拒绝支付价金或拒绝接收货物,卖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第一、第一、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第二、第二、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第一、第一、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权利。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权利。所谓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是指全部货款尚所谓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是指全部货款尚未得到支付或偿还的卖方或者当采用汇票或未得到支付或偿还的卖方或者当采用汇票或其他流通票据做有条件的付货,该票据虽已其他流通票据做有条件的付货,该票据虽已被承兑,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他原因,使得被承兑,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他原因,使得原来据以承兑的条件不能实现。原来据以承兑的条件不能实现。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以下三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以下三项权利项权利 A、留置权留置权B、停止交货权停止交货权C、卖方转售货物的权利卖方转售货物的权利 A、留置权。当货物仍在卖方的占有之下时,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于买方,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B、停止交货权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行使停止交货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卖方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这是行使停止交货权与行使留置权的区别(2)卖方必须在买方无清偿能力时才能行使该权(3)卖方必须在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行使该权C、卖方转售货物的权利(1)如果是易腐货物,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毋须通知买方即可将货物另行出售(2)如果不是易腐货物,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必须把另行出售的意思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卖方才可以把货物另行出售。(3)如果卖方已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的权利,则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即可将货物另行出售。第二、第二、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与物权方面的救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是一种诉权,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其权利,而后者是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是一种对物权。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卖方的救济方法同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移转给买方联系起来考虑。A、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绝付款,卖方一般不能对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受领货物或不支付货款为由对买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但如果买卖合同已规定,不论卖方何时交货,买方均应于某一日期支付货款,则即使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只要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子支付货款,卖方就有权对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B、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买方,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方无理拒绝受领货物,这时,卖方可以向买方请求赔偿,也可以提起支付价金之诉。另一种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但拒绝付款,这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就是提起支付价金之诉C当买方的行为构成先期违约时,卖方有两种救济方法,一是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二是等买方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日期到临时,再向买方起诉。3.美国法的有关规定美国法的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救济方法(1)扣交货物(2)停止运交货物(3)停止或继续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卖方从商业角度,为了减轻损失可以继续把合同项下的货物制造成成品。(4)解除合同(5)请求损害赔偿第第六六节节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英国法的规定(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没有做任何具体规定(四)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则,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在卖方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时转移到买方。二、二、货物风险的转移货物风险的转移(一)(一)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货物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要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规定,如果合同未对此作出规定,则适用下列原则:一、二、三、四、五1.如果所买卖的货物是特定的且处于可交货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到买方。所谓货物处于可交货状态是指货物处于一种买方可随时将其取走的状态。2.如果所买卖的货物是特定物,但在卖方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后,才处于可交货状态,那么在卖方完成这一行为并就此通知买方后,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3.虽然合同的标的物是处于可交货状态的特定物,但只有在卖方实施某种行为后,才能确定其价格,则在卖方完成该行为并就此通知买方之后,所有权转移于买方。4.当所买卖的特定物是按“余货退回”或其他类似条件交给买方时,其所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转移到买方。(1)买方明确表示接受该货物(2)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退货期满以前,没有发出退货通知。(3)在合同未规定退货期的情况下,买方在收到货物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没有发出退货通知5.如果买卖的是种类物或期货,那么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货物被无条件划归合同项下,即被特定化,如处于可交货状态,则其所有权在此时转移到买方。(2)在卖方未对货物设置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交给承运人时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二)(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该法典规定,原则上,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如果合同未作出规定,则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转移到买方。至于什么时间才算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二、二、货物风险的转移货物风险的转移有关货物风险的转移,世界上主要采用三个原则来确定何时转移到买方。1.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到买方(瑞士)2.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到买方(英、法)3.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到买方(美、德)(一)(一)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二)(二)美国法的规定美国法的规定(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一)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20条规定,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到买方,但该原则已不适应英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协议将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分别加以规定。(二)(二)美国法的规定美国法的规定1.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划分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也可以通过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风险。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则在没有发生违约的正常情况下,应根据下述两种不同情况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3.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则在没有发生违约的正常情况下,应根据下述两种不同情况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A.当货物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时a、如果买卖合同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由承运人交买方,但并不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某个特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把符合合同的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于买方。b、如果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地,则风险于卖方在目的地向买方提交货物并让买方能受领货物时转移于买方。B、当货物已存放在受托人处毋须移动即可交货时,货物风险何时转移需视受托人是否出具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以及他所出具的是可转让的物权单据还是不可转让的物权单据而定。a、如果受托出具的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则风险从卖方在这项凭证交给买方时转移。b、如果受托人没有出具可转让的物权凭证,则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在该受托人承认买方有权占有货物时,货物的风险才移至买方。3.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A、卖方违约B、买方违约A、卖方违约a、如果卖方所提供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在卖方消除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b、如果买方有正当理由撤销其对货物的接受,则买方可以在保险合同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卖方自始就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例:假定买方已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