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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_民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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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_民法(二).ppt

    法律基础第四讲民法(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包括:1.财产所有权2.债权3.知识产权4.人身权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案例1.甲从乙处借得5000元,甲是 合法占有5000元财产。2.甲从乙处盗得5000元,甲是非所有人占有5000元。3.甲将自己的两个馒头吃掉,是处分财产。4.甲将两瓶啤酒送人,是 处分财产。答:1.非所有人4.法律上3.事实上2.非法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凡通过劳动、生产、收益等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称为原始取得。国家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还有没收、取得无主物等。继受取得。凡通过买卖、赠与、接受遗赠、继承等方式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称为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案例1.甲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称作 财产所有权。2.甲从父亲处继承来的财产,称作 财产所有权。3.甲从商店买来一台彩色电视机,称作 财产所有权。答: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3.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责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何为交付呢?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形态。现实交付是指实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拟制交付是指以提单、仓单等所有凭证的交付而代替物的现实交付。两种交付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风险责任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夏某到海达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选中了“吉野牌”山地车和“凤凰牌”女车各一辆,售价分别为850元和310元。当时夏某付款800元,言明欠款在第二天取车时全部付清。不料,当晚发生意外火灾,夏选定的两辆自行车均被大火烧毁。第二天夏某带着360元来取自行车时,车行说:“你的两辆自行车昨晚被大火烧毁,我们不能再给你自行车,昨天的欠款360元,你还得交清。”夏某则认为,自己既然得不到自行车,就没有义务交清欠款,车行还应将自己已交的800元购车款还给自己。双方各执己见,夏某为此向法院起诉。问:此案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夏某虽选定两辆自行车,但是海达车行并未向夏某交付,双方既无约定,也无履行迟缓。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风险责任也未转移。两辆自行车的意外灭失的损失应由车行自负。车行应将夏某所付800元货款还给夏某。案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当财产发生争议或受到不正当干涉或侵犯时,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下列等措施加以保护:1.确认产权2.排除妨害3.恢复原状4.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财产共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所有。财产共有权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某一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只能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权优先购买。共有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案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商店。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出资:甲乙各出资5000元,丙出资10000元。(2)盈余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3)合伙终止:有二人以上要求退伙或提出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告终止。合伙二年后由于亏损,三人协议散伙。散伙后,乙、丙到了外地,唯甲仍在本地。但在他们合伙期间还欠A商店3000元货款未还,当A商店找到甲时,甲说我只承担一部分债务,但A商店找不到乙、丙,坚持让甲全部偿还债务,并诉至法院。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丙合伙协议中未规定如何承担债务,应按法律规定,按出资比例承担3000元债务。甲承担25%,计750元;乙承担25%,计750元;丙承担50%,计1500元。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甲、乙、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全部清偿A商店3000元货款的义务。当乙、丙无法找到时,甲就应全部清偿。甲清偿以后,乙、丙就成了甲的债务人,乙、丙就应当将各自承担的份额偿还给甲。本案A商店要求甲全部偿还3000元货款,是有法律根据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的种类: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特点1.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2.除共有人有约定之外,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同意。3.在共有关系存续其间,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财产。4.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份额和进行分割。案例 王甲与韩乙(女)婚后用共同收入购一间砖瓦房。后来王甲与韩乙闹矛盾,韩乙回娘家居住。此间王甲未征得韩乙的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其兄王丙。王丙搬进该房居住。1987年8月,区法院审理王甲与韩乙的婚姻纠纷案时,将该房判决给韩乙所有。判决后,王丙拒绝从该房中搬出。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本案中,王甲韩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所购得的房屋为共同共有财产。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王甲未经韩乙同意,将其房屋出售给王丙,而王丙又是王甲之兄,他应当知道出售的房屋为王甲和韩乙的共同财产,而且也应当知道未经韩乙同意,却仍然购买,其行为不是善意取得,尽管是有偿的,也应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此房屋仍为王甲韩乙共同共有。法院在王甲韩乙婚姻纠纷中,将此房判给韩乙,王甲就应将房款退给王丙,王丙应搬出此房。若王丙拒不搬出,韩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王丙搬出此房。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影响或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或者一旦移动就会失去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案例 刑某种的树木,每当刮风下雨,树枝扫荡苏某家的屋顶,致使许多瓦片破碎,严重漏雨。苏为此与刑某多次交涉,但刑某却置之不理。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此案涉及的就是相邻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刑某有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树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侵犯苏某房屋的使用权。一旦影响到了苏某,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判决刑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一旦经过审理认为是相邻权纠纷问题,就会要求刑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即把树木修剪一些,把苏某的房屋修好,使苏某的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并赔偿给苏某造成的其他损失。可能刑某仍置之不理,苏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刑某不修,法院可派人去修,但刑某要出强制执行费。判决赔偿苏某其他损失的费用,可从刑某的财产中划拨。相邻权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以外,还有噪音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债权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就是债权;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债务。债发生的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而且每一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案例甲租借乙的房了,双方签定一租借合同。合同规定:1.租期:三个月。2.月租金100元。3.每月15日付租金。合同签订之后,甲一直未来住,也不付租金。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租金,甲说我没住此房,为什么付租金。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本案属合同之债问题。在本案中,一旦甲乙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双方就互为债权债务人。对甲来说,有租住房屋的权利,又负有按期支付房租的义务。而且不管甲实际居住还是未实际居住,都要支付房租。对乙来说,有提供住房的义务,但同时又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而且在甲租借的三个月内,不管甲住还是未住,都不得将房屋租借给他人。本案中甲说他没住此房,就不支付房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都将对甲有约束力,甲都要按期支付房租。如果乙通过协商方式要求甲支付房租不成,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又称侵权损害之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侵权之债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债权人,有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权利;侵权行为人是债务人,在法律上负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案例某甲喜欢到山上捉蛇,某日捉到一条红顶绿身、头呈三角状的蛇。走到山下时,恰遇乙走来,突拿出蛇来恐吓乙,乙逃躲。甲从后边追着恐吓,乙慌不择路,掉入一深坑里,腿摔断。乙用去不少医药费才恢复健康。乙找到甲要甲承担医药费,甲拒绝。问:此案如何处理?在本案中,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的伤害,属于侵害人身权利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债权人,有要求甲赔偿损失的权利。甲是债务人,有赔偿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乙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当乙通过协商的方式得不到赔偿时,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失利,而使自己得利,从而在得利人与失利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失利人是债权人,不当得利人是债务人。不当得利之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2.无论是一方得利,还是另一方遭受损失,都没有合法根据。3.一方获得利益和另一方遭受损失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得利人没有采取积极的违法行为。案例某自行车厂因产品积压,工厂号召全厂职工积极推销自行车,并规定推销一辆自行车,所得报酬为自行车价格的20%。财务科长李某通过亲友等人,推销自行车多辆,应得报酬3700元,但会计算账时,却误算为5000元。几天后,上级机关来检查工作,发现了此问题,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条件:1.李某得利,工厂受到损失。2.李某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同样工厂遭受损失也无法律根据。对公民来说,合法得利只有两条法律根据,一是劳动生产所得,称原始取得;二是继受所得。李某推销自行车所得的3700元是劳动所得,有合法根据,另外1300元,既非劳动所得,又非继受取得,无合法根据。3.3.李某得利与工厂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4.李某得利没有采取积极的违法行为。李某并不是因故意行为而获得利益,而是由于会计的失误造成的。构成贪污而获得利益,必须采取积极的违法行为,其心理状态为故意。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不是贪污,而是不当得利,与工厂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负有将1300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工厂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与无因管理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作无因管理之债。受益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人是债权人。案例甲某日到乙家找乙下棋,乙突然心脏病发作,乙的家人又不在,甲租用汽车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并付了医药费。问:1)甲的行为从法律上说是什么行为?2)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本案为无因管理之债。1)在本案中,甲为了乙的生命健康,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将乙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的行为。2)由此甲与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乙病愈后,有偿付甲所支出的出租车费和医药费的义务。甲有要求乙偿付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权利。名誉权名誉又称名声,是社会对一个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使受害人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及其他不利后果的,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案例等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A.到处宣扬某未婚男女有两性关系。B.当众争吵中胡说某人是“私生子”。C.甲乙离婚后,甲告知多人说乙屁股上有一段小尾巴。D.将某厂长曾被劳教的事实告诉他人。答:本案应选ABC。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在本案中,A与C属宣扬他人隐私,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B项属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D项既非隐私也不属捏造事实,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构成损害姓名权的行为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1.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2.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生活中同名同姓大多是巧合或者是非故意的,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案例护士李某与该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李某发现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领到医院看病,这天正是赵某值班。李某晚上回家后,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剂师赵某对待病人态度恶劣,工作漫不经心,以致错发药品,致使患儿王某服药后,发生呕吐、腹泻等不良症状,要求医院给予处分。医院接信后,检查了处方,发现王某的药确系赵某所发,因此,对赵某作了通报批评,影响了赵某当年晋升职称。后来赵某几经曲折,找到了患儿王某的父母,说明写信一事,王某父母均感意外,表明自己根本没有写过任何信给医院。赵某回医院后向院长说明此事,要求调查。医院经调查,并请公安机关鉴定笔迹,确认是李某所为。王某的父母 和赵某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此案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李某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因为李某以书面的方式捏造事实,向院长写信,使赵某受到通报批评,名誉受到损害,并影响了职称的晋升。为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盗用王某父母的姓名给院长写信,使赵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同样构成侵害姓名权。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这里的本人是指: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3.死者的近亲属。以营利为目的是指:1.用肖像做广告2.用肖像做商标3.用肖像装饰橱窗等4.凡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案例案例 贺某带儿子贺加贝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相,摄影师于某见贺加贝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并保留下来。后来,于某将该照片以700元钱卖给某饮科厂做儿童营养奶粉包装盒广告。以后饮料厂的产品投放市场,贺某在买这种奶粉时发现儿子的照片后,非常气愤。即以于某和饮料厂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本案属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应具备两个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贺加贝为未成年人,如果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应征求其监护人贺某的同意。但无论是于某,还是饮料厂均未征求贺某的同意,因而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法院应判决于某和饮料厂,停止在商品广告上使用贺加贝的肖像,并赔偿贺加贝的损失。练习题一、简答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2.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3.财产所有权共有形式有哪几种?4.债的发生根据有哪几种?5.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属于什么权的内容?二、判断1.所有权的四项内容与所有权人是不可分离的。()2.善意占有是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3.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都是非法占有。()4.财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转移时间。()1.甲将电视机出售给乙并已交付,但事后又反悔,准备将钱退还给乙,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属于乙。()2.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无论对内对外都负连带责任。()3.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或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4.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属于自己的份额。()5.医生甲在为女青年乙进行婚前体检时,说乙曾怀过孕。当时诊室内坐有许多病人,甲是在一布之隔的屏风后面说这些话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乙名誉权的行为。()6.甲男对乙女十分爱慕,当得知乙女的肖像做了某杂志的封面之后,立即购买了5本,将乙女的肖像贴在住房的门上、墙壁上、天花板上、书桌上等处,乙女听说后十分气愤,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乙女的说法正确。()回声:第三讲练习题答案一、简答1.主体、客体、内容2.终止甲、乙的民事权利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4.内容不合法5.无效。主体不合法。结婚登记不许代理。二、判断1.2.3.4.5.6.7.8.9.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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