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教学讲义.doc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 伍家岗税务局 杜愿红 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一)自 4 月 1 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以下简称财税 39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二)自 4 月 1 日起,适用 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一般纳税人适用 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6%。(四)需要重点讲解的两点问题:1、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此次税率调整已属近年来的第三次,还需强调的仍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前的,就按照 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以后,就按照 13%税率开票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 年 3 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3 月 20 日发货,3 月 25 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 3 月 20 日发货后,3 月 25 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 4 月 5 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 3 月 25 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 3 月 20 日发货,4 月 5 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 4 月 5 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2、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换开的),可以开具原来的 17%、16%、11%、10%税率的发票!并不是4 月 1 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五)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自 2017 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 13%税率下调至 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 39 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 10%调整为 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 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关于 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纳税人按照 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与 2017 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 1%进项税额。比如,5 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则在 6 月份再加计 1%进项税额。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一)39 号公告的规定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今年 4 月 1 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 4 月 1 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40%部分,从 2019 年 4 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意:不强调一定要四月抵扣,以后月份转入也可,但是必须一次性全部转入。(二)14 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发布,以下简称 15 号公告)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 15 号公告相应废止。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因此,在 14 号公告中,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延续。具体来讲,就是两项: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例:某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栋房子,原价 200 万元,税额 22 万元,用于职工宿舍,使用 5 年后改为生产车间,此时帐面净值为 150 万元,那么因改变用途后可以转入的进项税额应为 22*150/200=16.5 万元。三、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为便于实际征管操作,财税 39 号公告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设置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进项税抵扣一样,旅客运输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纳税人相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凭专票抵扣。在未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据了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经开始推行了电子普票。第二种情况,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 9%税率抵扣。考虑到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都是全国统一的,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而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集约化程度高,规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针对航空和铁路这类征管基础好、风险相对低且可抵扣进项税确定的,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 9%税率计算抵扣。第三种情况,其他客运按 3%计算抵扣。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仅有一小部分客票已采取实名购票并可以从客票上获取旅客身份信息。更重要的一点是,以公路、水路运输单位,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部分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 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在这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第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展示图第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抵扣进项税额为:(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第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第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 39 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自自 20192019 年年 4 4 月月 1 1 日至日至 2 2021021 年年 1212 月月 3131 日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 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大家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 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第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第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 4 月 1日之前和 4 月 1 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 月 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 50%判断,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 3 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 3个月,再以这 3 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 50%判断,如超过 50%,可以自第 4 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3 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举例说明:某纳税人于 2018 年 1 月成立,2018 年 9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 2018 年 4 月开始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 3 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 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 3 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第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 12 个月的概念。第五,考虑到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纳税人还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这样可以保证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避免因户数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同时,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 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 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 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 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因此,2019 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二)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第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第二第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这也是遵循了 WTO 公平贸易原则,防止引发出口补贴的质疑而做出的政策安排。因此,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也就是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总的来看,只要是在国内环节,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的。但是,如果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具体的操作原则是,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按照 39 号公告中的计算公式,以出口和内销的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加计抵减。第三第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第四第四,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会计科目如何设置?例: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 年 5 月不含税销售额为 200 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 100 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 10 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 12-9.6×1.1=1.44 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 212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取得进项: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贷:银行存款 109借:管理费用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贷:银行存款 10.6加计抵减:加计抵减:借:应交税费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0.96贷:其他收益贷:其他收益 0.060.06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办公楼办公楼 0.90.9同时,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三)关于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首先强调一个基本原则,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 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 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 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 年 6 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 120 万元,进项税额 100 万元,上期留抵税额 10 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 5 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100 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 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解析解析】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120-100-10=10(万元)(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100×3%=3(万元)(万元)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0+3=3(万(万元)元)(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问题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这里的“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指的是 2021 年 12 月 31日。也就是说,只要是在 2021 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例】某一般纳税人 2019 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 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 10 万元。如果 2020 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 2020 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 年未抵减完的 10 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 2020 至 2021 年度继续抵减的。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例】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2019 年 7 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 万元。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10 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 年 11 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 10 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五)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虽然在此之前,我们在个别领域试行了留抵退税,2018 年在部分行业实施了一次性的留抵退税,但总的来看,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逐步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我们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试行留抵退税制度的具体方案,具体见 39 号公告第/八条。现就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一)关于退税条件如果纳税人同时满足 39 号公告中规定的 5 项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其中,第一项条件是硬门槛,自 2019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 6 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 6 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关于这一条件的设定,我们充分借鉴了国外的退税经验,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退税门槛。理解这一条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将纳税人 2019 年 3 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 2019 年3 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第二,由于今年的改革措施是从 4 月 1 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39 号公告中规定的“从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 4 月开始往后算 6 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 6 个月的情形,是今年 4 月至 9 月的连续 6 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 6 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 4 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 4 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 月到 10 月,6 月到 11 月等等。第三,前面说到的都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除了退税门槛这一条件外,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退税风险,我们还设置了另外 4 个退税条件:一是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这也是 2018 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四是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二)关于退税额计算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在增量留抵税额的基础上,首先,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这与 2018 年一次性留抵退税计算退税额的原则是一致的,取数区间是以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注意:1、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注意: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申请退税?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三)关于退税程序问题1.申请退税的时间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 6 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 10 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一方面,是考虑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这样可以简并纳税人跑税务局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和出口退税制度的衔接问题。2.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3.退税后续操作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 6 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例】某企业 2019 年 3 月底存量留抵 50 万元,4 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 60、55、80、70、90 和 100 万元, 4月-9 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 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 9 月增量留抵税额为 50 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 10 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30 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 10 月收到了 30 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 10 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 100 万元调减为 70 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 10 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 6 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目前,总局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拟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岗位制约机制,对留抵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实现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额确认、退库等留抵退税全流程后台监控。待具体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下发后,我们再给大家具体讲解。 六、关于增值税申报为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满足政策实施需要,方便信息系统实现”的原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适当调整。/(一)申报表调整变化主要内容1、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 19 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主表第 19 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主表第 19 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 栏、第 2 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 3 栏“13%税率”;第 4a 栏、第 4b 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 3 栏、第 4 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 1 栏、第 2 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4、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 10 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 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二 ) 5、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四 ) 二、加计抵减情况二、加计抵减情况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 额本期实际抵 减额期末余额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 抵减额计算7即征即退项目 加计抵减额计 算/8合计6、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1、填写声明的提示功能(该功能仅限电子税务局)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3.纳税人 选择适用 政策年度, 系统自动 计算适用 政策有效 期。4.纳 税人 选择 所属 行业。5.纳税人填写 销售额计算相 关信息(包括四 项服务销售额、 全部销售额、 销售额占比等)。1.系统提示 纳税人,可 通过提交声 明确认适用 加计抵减政 策。6. 提 交 确 认2.系统对 纳税人是 否可以填 写声明进 行初步判 断/2019 年 5 月、2020 年 2 月和 2021 年 2 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系统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在纳税人填写声明之前,系统先根据以下规则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1)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2)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 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4)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 3 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例】2019 年 4 月 20 日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年 6 月 30 日前,不能填写声明。7 月 1 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3、确定适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1)确定适用政策年度纳税人在填写声明时,需先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纳税人可选年度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可选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不晚于当前年度;b.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c.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 2 个月;d.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2)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来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a.有效期起一般应为 2019 年 4 月 1 日或 2020、2021/年的 1 月 1 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b.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 12 月 31 日。c.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 1 月 1 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 12 个月,最长不会超过 14 个月。【例】纳税人 2019 年 2 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 2019 年 2 月 1 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 2019 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例】纳税人 2019 年 5 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 2019 年 6 月 1 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 2019 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例】纳税人 2019 年 11 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 2019 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 2020 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4、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所属行业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5、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1)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2)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