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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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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体合同.docx

    关于集体合同10篇 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安康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公平协商的根底上签订合同。 其次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进展、科学治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标准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机械队实行集中治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治理权力。机械队及工会煽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治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安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机械队及工会制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仔细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进展。 第六条:下述状况,职工必需听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其它缘由,威逼职工生命安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大路上发生突发大事,影响道路安全必需准时抢修的。 第七条: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依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械队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第九条: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仔细搞好劳动爱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机械队必需为职工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展安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机械队必需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仔细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担心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爱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职工对机械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三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公平。 第十四条: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培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规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规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第十六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治理权利。 第十七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订正和仔细处理。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供应物质和经济保障。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 其次十条: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双方代表 职工方: 机械队方: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 一、甲方保证对出租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邻南邻西邻 ; 北 邻 。 乙方租赁的土地共计 亩。 三、 租 赁 期 限 为 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连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人民币 元,签订本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年度的租金。 五、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假如消失上述状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应敬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全部。如在租赁期内,遇有政府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涉及地上之物的赔偿费用由乙方享有。土地租赁合同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假如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正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商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托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全部者):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身份证号码: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身份证号码: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依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展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土地总面积为_平方米(大写:_平方米),集体土地全部证号为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 2、_; 3、_;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根据批准规划用途为_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转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元平方米,总额为_元人民币(大写:_)。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纳以下第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1、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纳分期付款方式,详细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_元人民币(大写:_)。 (2)其次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_元人民币(大写: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_元人民币(大写:_)。 第十四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年_月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大写:百分之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准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担当乙方由此患病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情愿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大写:百分之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患病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立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帮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赐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连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商定作如下处理:_。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行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需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损失并准时书面告知对方。 其次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调整。 其次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市_县(市、区)签订。 其次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其次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电话(手机):_ 电话(手机):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应准时报告甲方,恳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立,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治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 地块的开工时限建立时限从取得集体建立土地使用证起计。 33 地块的开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需在开工时限内开头建立。 34 乙方必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立。 35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开工时限或建立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修理活动 41 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展建立及修理活动时,对四周环境及设施应担当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展任何工程活动。 (3)必需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牢靠的排解方法,不得损害四周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全部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当爱护,避开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 不得开拓、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 在兴建建筑或修理工程之前,必需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规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开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视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全部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状况进展检查监视,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止。 说明 一、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 集体合同 篇4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头探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局部地区绽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立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立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立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立用地建筑房屋或者撤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局部,集体建立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拟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立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依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置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依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治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拟全都,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立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制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立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全部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状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立用地的状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拟简单,需具体分析。出于牟利等缘由,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立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或者农村撤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许多状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状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立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置方。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立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立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分不怜悯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立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适宜用条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筑、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毁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全部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毁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推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立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立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制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制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立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究竟集体土地的全部权和集体建立用地上的全部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立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制止集体建立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肯定情形下,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置方签订了集体建立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状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立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集体合同 篇5 一、集体合同公平协商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公平协商根底之上的,所谓“公平协商”是指 用人单位指定的协商代表与工会选派的协商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 推选协商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展协商的行为,同时,公平协商也是劳动 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展沟通、交涉、谈判和共 决的过程。双方进展公平协商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根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 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这里的法主要指劳动法和与劳动法相关 的配套法律、法规与规定。 2、公平合作与协商全都的原则 参加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公平的。 W此相互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公平合同。不公平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爱护的权利不 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劳动者必需履行劳动的义务, 才能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所以,在集体合同 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担当义务。 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会在代表职工同企业进展协商谈判时,既要 维护职T的合法利益,又要从企业实际动身,把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 与企业的进展结合起来。公有制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根底 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根底上建立协调 稳定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职工双贏。 5、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在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能实行强制 方式或过激行动强迫另一方承受自己的意见。当双方意见僵持难以形成统一 时,可临时休会,期间必需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的主体资格问题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展集体协商 的人员,分为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一,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其中首席代表 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书面托付单位中的其他治理人员担当。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当。对于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托付本单 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与协商,但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 方协商代表的分之一。 需要留意的一点是,作为协商代表派出方的用人单位,可派出协商代表 的主体还可为:雇主或雇主代表组织;小企业组成以进展公平协商为目的的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 其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 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当或者由其书面托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当;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当。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 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同时,职工一方亦可以托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 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与协商,但是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 此处需要留意的是,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必需要经过民主程序选派,否则将导致程序违法。 2.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和人数问题 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关系到集体合同协商进程的快慢和协商效率的凹凸,选任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冏前期工作中极其重要。 集体协商代表选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是人数公平原则。人数公平是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人数应对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数增加,相应的对方人数亦应增加,从而表达协 商的公平。 二是双方均有托付权原则。均有托付权原则是指协商双方均有权托付专业人士或其他具有特地法律学问或有丰富实践阅历的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以提髙协商的效率,同时给予双方托付权以表达协商待遇公正原则。 三是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专业人数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托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与协商,托付人数不得超 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任何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必需由本单位 人员担当,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能担当首席协商代表。 需要留意的是,除了上述根本原则外,协商代表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学问、正直的人品、灵敏的思维,以及应对突发大事的力量等。 集体合同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相当,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为三人以上, 原则上一方协商代表数为奇数较好。法律对协商代表详细人数上限没有明确 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如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了每方协 商代表为三至十名。协商代表人数应依据双方状况合理确定,否则将导致谈 判变成“开大会”,降低效率,且往往拿不出有效方案。在协商中,假如一方 无理由提出增加人数,超出合理范围,另一方有权拒绝,并可以书面对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3.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问题 第一、协商代表的职责。 协商代表是依据用人单位方或职工方的指派或选任代表一方利益进展协商活动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协商代表通常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参与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方的利益,并且在协商中照实地反映出来; 二是承受本方人员质询,准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状况并征求意见。协商中,协商代表应当与本方人员积极沟通沟通,以便获得相应的信息,更好 地代表和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 三是供应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四是代表本方参与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是准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六是监视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协商代表的义务。 作为协商代表,除了应当忠实地、积极地履行作为代表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答复义务,即对对方协商代表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予以答复; 二是保守商业隐秘义务。由于各方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会接触到单位经营的有关信息或相关的商业隐秘,因此法律规定,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国家 以及企业有关保密的规定; 三是向对方照实供应有关集体协商的状况和资料的义务。协商过程中应当积极协作对方供应协商所必需的、合理的状况或资料; 四是兼顾企业、职工的利益的义务。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从企业的实际动身,进展集体协商,要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五是敬重对方的义务。协商中任何一方应敬重对方协商代表的人格和意见,不得实行卑视性、胁迫性行为。 4.协商代表的保栌问题 此处所讲的“协商代表的爱护”主要是指职工方代表的爱护法律、法规之所以要强调和爱护协商代表,是由于职工方协商在代表职工进展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行避开地会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有时会消失用人单位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状况。但是,这种利益冲突及引发的冲突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协商代表个人产生的,因此法律必需对爱护协商代表作出规定,以到达平衡。详细讲,法律、法规对协商代表爱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供应正常劳动。 劳动合同终止的延长爱护。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 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 之时。 劳动合同解除的爱护。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 劳动合同,除非发牛以下情形: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 章制度的;严峻矣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岗位调整的爱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 单位无正值理由不得调整其:T作岗位。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法律法规对协商代表的爱护作出了规定,但是职工还应加强自我爱护意识,学会自我爱护。在担当协商代表期间,一方面要学会在履行其职责时,更多地依靠工会组织和协商代表群体的力气,尽可能地实行有理、有据、有节的方式进展协商,避开因正常协商程序而造成的冲突; 另一方面,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也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在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后,协商双方应确定协协商题,协协商题应当针对 集体合同的内容确定(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 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 合同治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对于上述各项内容,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实体性内容条款。主要包括: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职业技能 培训等方面。这些内容是集体合同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 方之间的切身利益,具有实质性意义,是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关怀的重点。 其次种为程序性内容条款。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 合同的稈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等方面。这些内容有 关集体合同生效、履行及争议发生时的处理,亦是集体合同中必不行少的局部。 第三种为保障性内容条款。主要包括:对集体合同的监视、检査及相应 的组织、人员职责规定,还包括违反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提出协商 用人单位和工会方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向对方提出进展集体协商的要求,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赐予回应,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应在20日内作出。 2、确定协商代表 双方确定协商后,假如是首次协商或原有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已经到期,则双方应当确定相应的协商代表。 3、起草议题,草拟集体合同 在此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征求劳动者意见。双方都应广泛进展意见的收集与调研,留意听取 劳动者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促使最终签订的集体合同能够切实符合用人单 位的实际状况。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数据的收集。详细可划分为用人单位外部 信息和内部信息。企业外部的信息资料,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方面的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劳动就业和T.资报 酬、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协商内容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有关 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当地职工的生活消费价格指数 等信息资料;地区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水平和其他劳动标准、 劳动条件的状况。企业内部的状况资料,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目标任 务和详细的规划指标、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人水平、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治理方法。跨国公司还要留意企业文化和企业理念、本公司在其他国家的企 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收人等状况。 拟定议题,草拟集体合同。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双方应确定协 协商题以纳人协商会议时的争论范围,同时可以草拟集体合同,议题和合冏 文本可由一方草拟,也可由双方共同指派代表草拟。 商定详细协商方案。在确定协协商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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