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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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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各区县治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依据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 2023年十一月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监视和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方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状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日常治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共同打算,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日常治理。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立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治理区域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方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修理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并根据首次开户方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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