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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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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负责编制。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及以上风险、且都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报告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实现图表化、简明化。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学习、掌握。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单数)。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书面评审纪要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及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相关资料等。详见附件1。书面论证意见应包括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论证结论。评审专家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综合监管的原则,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在浙分公司、省属企业(总部)的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所属支(分)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书面评审纪要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二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经常性开展应急处置卡演练。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边单位或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前5个工作日公示告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群众利益。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演练资料和评估报告应全部归档。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以及主要事故风险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第四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五条 有关处罚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意见表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意见表企业名称预案名称预案类别评审依据评审方式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内容评审程序专家组评审意见与结论专家组组长: 成 员: 年 月 日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 真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万元行业类型从业人数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的:等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传 真你单位上报的:等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已于年月日收讫,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注:备案编号由行业主管部门简称、企业备案受理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及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例如,2017 年,湖北省阳新县安全监管局办理某非跨区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是当年受理的第7个备案,则编号为:安监420222-2017-0007;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安监420222-2017-00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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