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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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根本原则,参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思明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加自主创新力量,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进展战略和学问产权战略顺当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进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力量。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需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进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其次章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研发资金的来源 1.区、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研发资金。 2.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研发资金。 3.研发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历年回收的研发资金。 第五条使用范围: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汲取;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转型等。 2.软科学讨论、应用技术讨论、科技培训。 3.工程询问、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治理费用。 4.科技担保基金。 5.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力量建立工程。 6.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进展的工程。 第三章治理机构 第六条成立“思明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投资事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担保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发资金工程的审议、检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章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端效劳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讨论、开发、生产和经营。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力量和较高的经营治理水平。 3.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还研发资金的记录。 5.对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汲取的实施工程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申办程序 第八条研发资金的申办程序 1.研发资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法。 2.企业申报应提交研发资金申报表、工程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规划书,并供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材料(详细见每年的申报指南);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仅供应研发资金申报表和工程相关材料。 3.区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展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初审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对研发资金无偿资助工程,由区科技局提出研发资金的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 对研发资金贷款贴息扶持工程,区科技局依据工程担当单位供应的有效借款合同和有效付息单据提出研发资金的财政贴息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 对研发资金担保贷款扶持工程,由区科技局依据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协作银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研发资金的担保贷款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 4.确定后的研发资金扶持工程由区科技局发文,在工程担当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 第六章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三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1.无偿资助 (1)对以下工程,当工程担当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地方级税收数额到达立项(批准)单位赐予的资助资金的50%时,赐予所取得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扣除同期区政府赐予优待政策的扶持资金,经区政府讨论确定的重点工程可以放大配套比例): 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工程; 获省“6.18”扶持资金的工程;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讨论中心配套工程; 获国家(省、市)嘉奖的学问产权工程; 获国家(省、市)资助的高端效劳业工程。 (2)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待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相关优待政策规定赐予研发补助。 (3)对根据思明区科技孵化中心分中心治理暂行方法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经所辖街道申请,区政府批准,由所辖街道赐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用于其公共效劳平台和创新效劳体系建立。 (4)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力量建立工程,按区政府确定的资金数额赐予支持。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思明区产业导向且未享受区政府赐予“土地优待”、“租金补贴”、“规模经济”优待政策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地方级税收的10%赐予贷款贴息。年创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可相应增加1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为两年。 3.担保贷款 (1)对相关产品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和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可赐予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级税收的3倍为限,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讨论进展工程规划(863)、国家重点根底讨论进展规划工程规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规划、火炬规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工程其担保额度可上浮40%;工程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30%,获得省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20%,获得市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10%。单个企业上浮后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肯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逾期未归还的一律不得续保。详细按思明区信用担保治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研发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工程,工程担当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规划文件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对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工程,工程担当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规划文件和有效借款合同以及有效付息单据,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对以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方式支持的工程,区科技局下达规划文件后,将科技担保资金拨入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由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工程担当单位和协作银行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工程担当单位(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担当的义务按相应的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承诺书等执行。 第八章研发资金的治理 第十三条研发资金由区科技局进展治理。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研发资金的预算草案、组织或认定工程评审、合同办理、资金发放、工程进度考核、工程验收,负责资金使用的检查、监视、治理,订正、处理工程担当单位转移、挪用研发资金的违纪行为等。 第十四条研发资金预算的编制。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区财政局依据区科技局送交的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及预算编制说明,结合当年财务状况及研发资金的变化因素,核定区本级和各街道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提交区人大审议通过,并依据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讨论确定的工程,按用款实际进度将资金拔入研发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街道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工程纳入全区研发资金规划,由街道参照本方法从街道研发资金中安排,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研发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工程担当单位应按规定每季度报送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至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托付的治理机构,区科技局应实行有效措施加强研发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区科技局托付,参加组织研发资金工程的申报、受理、初审、评审、验收,对工程实施进度执行状况进展监视跟踪反应,负责每月制收集有关数据报表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工程担当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研发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同时履行其在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担当其应尽的义务。 2.在工程进展的每年年终,要向区科技局提交一份工程进展状况报告。 3.工程完成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时,工程担当单位除供应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供应工程经费使用状况的总结报告。工程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4.主动承受区科技局的监视、检查、整改指令,主动承受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事求是反映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准时向区科技局汇报。 5.要切实加强研发资金的治理,抓紧工程的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担当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全额收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承受该单位研发资金的申报。逾期未还款的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研发资金,逾期半年以上的由区科技局或其托付治理单位实行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第十章附则 其次十条街道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的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方法有冲突的,按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