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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细则仁怀市安康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命令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都必须分别情况给予处罚;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批评教育、警告、撤职、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处罚金额为1002000元,赔偿经济损失额为ll00。对违反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经济损失包含:井下和地面各工种,因违章造成他人(或本人)事故,受伤者治疗期间工资、护理费、生活费、医药费和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等经济损失。第三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从重、从快、从严处罚:(一)1.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工人严重违章作业者,处100-500元/次。隐瞒不报者,加罚100元/次;因违章造成事故者(或未遂事故),处2002000元。2.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或隐瞒事故的。处200-1000元。3.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200-1000元。(二)在生命紧急关头见死不救者,处200500元或开除。(三)打击报复执法、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者,处l00300元。(四)一年内,凡违章行为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人员,除每次违章处罚外每次停工学习3天,且在3天内必须抓到一个三违人员后方可恢复工作。(五)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当事人,处200500元或治安处罚并开除。矿内事务未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逐级请示,直接向老板请示的责任者视为越权行为,每次处罚责任者l000元。(六)循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按违章者处罚标准加倍处罚。第四条对职工处罚,由受罚单位配合矿部调查、处理,处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决定,500元以上报矿委会集体审定;所处罚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进行报到、入矿安全培训、办理工伤保险并生效,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处500元/人次,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六条凡特殊工种人员,未经矿部集体研究,擅自变换工种的责任者,除处200元/次,并将变动人员退回原岗位。第七条检身人员不按要求检身,处30元/人次。凡不自觉接受入井检身者,处l00元/人次。第八条绞车提升过程中,不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处责任人200500元;搭乘矿车、蹬钩者处罚500元/人次。第九条掘进队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即旷一天处罚当班当月人平工资的2倍;无故放碛头班处罚1000元/次;采煤队无故放碛头班处罚2000元/次。第十条井上、下人员酒后上班,处200-3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入井携带烟草及火源者,处200500元并开除;井下吸烟者,处1000元并开除;井口20米范围内和禁烟火区吸烟者及责任人各处100200元。第十二条穿化纤服装、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入井、作业的责任者,处50元/人次。第十三条地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处l00-300元。第十四条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下安全标语、标志、通知、通告等安全设施,处100200元。第十五条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职工辱骂的,处辱骂者100200元/次;殴打执行人员者,处500lO00元/次;打伤执行人员者,负担伤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护理、营养、医药等费用,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及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者,处100200元/次。第十七条私拿井上、下物品者,处2001000元或按价值13倍处罚直至开除出矿。第十八条损坏公物的责任者,照价赔偿。第十九条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处50-100元/人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50-100元/次。第二十条未组织召开班前会者处50-100元/人次;未按时参加班前会的责任者,处30元/人次。第二十一条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禁区的或值班人员不制止的责任者,处200元/人次。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责任者,处200500元。第二十三条考勤员不负责任,错打、漏打、作弊等考勤,处l00300元。第二十四条井下未按时上下班(指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处50500元,由此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以及给矿造成损失者,承担他损失l0l00。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或者请霸王假处50200元。第二十六条凡不愿在矿上班的特作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申请并得到矿委会的同意后,方能离矿,否则,不予结算当月工资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凡连续旷工达到l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50-200元/次。第二十九条应定期做好各类牌板的维护工作,经常对牌板进行擦拭,动态保持牌板板面干净、卫生清洁。对因日晒、潮湿导致发霉、字面模糊褪色的牌板,应及时进行更换;严厉打击肆意损坏牌板行为,对故意损坏牌板者,处以所损坏牌板原值十倍的处,对因工作原因无故损坏者,对所损坏牌板照价赔偿。第四章采、掘工作面及班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支护质量不合格,处直接责任人20元/根,对队跟班管理人员处罚10元/根。第三十一条支柱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元/根,顶梁至煤壁超过安全规程规定20,处20元/根。第三十二条无特殊原因集体提前下班的,处班组500元/次。第三十三条对液压管路(临时没用的)没有盘好、挂好,处罚50元/次。第三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超前支护不足20米继续采煤和安排采煤的;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班组长20元/次,队班管理人员20元/次;矿管理人员10元/次。第三十五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处50元/次。第三十六条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打好密集支柱、丛柱、木垛的,处50元/处。第三十七条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处罚10元/棵第三十八条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处50-200元/次。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处50元/次。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措施的,处50元/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处50元/次。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或先回后支的,处50元/次。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50-200元/次。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处50-200元/次。第三十九条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处50-200元/次。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处50-200元/次。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处50-200元/次。第四十条回柱后把支柱、铰梁乱丢在工作面上,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处罚10元/棵。第四十一条若回柱工没有认真管理支柱或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支柱丢失,照价赔偿。第四十二条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班组长50元/次,处当班管理人员50元/次。空顶超过规定1米未进行永久支护又没搞好临时支护,处班组50100元/次,当班管理人员不加强管理任其继续作业,处50元/次。第四十三条岩巷迎头锚杆连续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个不接岩面的,处10元/棵。第四十四条未严格使用前探支护,处班组100元/次,当班管理人员不加强管理任其继续作业,处50元/次,使用不合格的,处班组50元/次,当班管理人员20元/次,井下各作业地点未进行前探,或没有探明是否有突出危险或是否有水害危险就安排作业的,处安排人员500元次,对此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政府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没有严格按照锚喷支护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的处验收人员100元/次(锚杆的数量、质量、角度、锚托板的质量、喷浆的厚度和强度等)。第四十六条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处50元/次。棚子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支架间撑木或拉杆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100元/处。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处50元/次。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处50-200元/次。第四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处50元/处。第四十九条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垮落,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处50-200元/次。第五十条工作面内连续1m长,宽度30cm的伞檐未处理,处50元/次。煤壁端面距梁超过50cm,倾斜超过2m而没有打贴帮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的,处50元/次。第五十一条工作面顶未接实,用网片等材料铺满顶的,处50元/次。出现空顶作业的,处100元/次。第五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柱措施的,处20元/棵。工作面出现5棵支柱碰倒的,处30元/次。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处10元/棵。第五十四条掘进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处30元/棵。连续3棚退山的处40元/棚。第五十五条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mm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处10元/棵。第五十六条未经允许在掘进巷道中乱堆杂物的,处班组50元/次。掘进碛头20米外清洁卫生没搞好的,处罚当班管理人员20元/次.第五十七条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处50元/架。第五十八条掘进碛头20米外水沟未及时清挖好的,处当班管理人员20元/次。第五十九条掘进安道时轨枕间距大于80的,处班组10元/根。第六十条架设支护不合格的,处罚班组50元/架,验收管理人员20元/架。第六十一条轨道接头无枕木,未上道夹板的,处20元/处。第五章通风、瓦斯、监控、爆破、防尘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100-500元/次。第六十二条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处罚指挥安装人员100元/次。第六十三条由于局扇风机管理不到位,或者上隅角沙袋墙密封不严;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特殊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现场管理人员不及时安排开启造成瓦斯超限,浓度在2%以内,处当班管理人员100元/次;造成瓦斯超限,浓度在2%以上,处当班管理人员300元/次。第六十四条风筒吊挂不规范、转直角、出风口道碛头距离超过安全规程规定大于5米,处当班管理人员1050元/处。第六十五条风筒破损程度大于1以上未进行修补的,处当班管理人员10元/处。第六十六条监控传感器、视频等吊挂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及时恢复到位,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矿上检查发现,处当班管理人员50元/次;分局以上单位检查发现处500元/次。第六十七条安设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时未按规定安设或安设的质量不合格,处现场指挥人员50-500元/次。第六十八条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通风设备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100元/次处,通过风门后不关风门的,处100元/次。第六十九条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除照价赔偿外,并处200-1000元/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处200-1000元/次,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处200-1000元/次。第七十条各地点瓦斯排版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处瓦检员50元/次。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视为脱岗,处罚100-300元/次。第七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爆破器材领、退、运输、保管,处班组2050元/次。第七十二条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装箱、上锁,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处班组50元/次。第七十三条炸药、雷管混装,处班组100元/次。第七十四条丢失炸药、雷管(一条或一发)处罚班组100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五条放炮警戒不到位、撤人不到位、不向调度室,分别处班组长、现场管理人员1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放炮器钥匙未随身携带,吊挂在放炮器上,处现场管理人员50元/次。第七十七条放炮时未把放炮母线在放炮器上拧紧就开始放炮,处50元/次。第七十八条放炮时必须是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凡是不按规定进行放炮,处当班管理人员50元/次。第七十九条炮眼无封泥或采用其它代替封泥,处班组长50元/次。第八十条放炮时在回风巷进行或有人员在回风巷躲炮,分别处当班管理人员、班组长50元/次。第八十一条爆破母线有明接头,处当班管理人员20元/处。第八十二条无风或瓦斯超限作业,分别处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2002000元。第八十三条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通风机的人员;同时敞开二道风门、用矿车撞坏风门的人员;长时间支起风门不关造成通风短路的人员,处500-1000元/次。第八十四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不进行洒水防尘,处班组长20元/次。第八十五条放炮后现场管理人员不和班组长同时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处现场管理人员50元/次。第八十六条防尘水路不通当班管理人员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没水防尘,处罚现场管理人员20元/次。100元次,监控室没有搞好清洁卫生的处罚当班值班人员50元次,出现井下瓦斯超限要及时向总工程师、矿长和安监局监控中心汇报并做好记录,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监控业务知识,熟悉并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报警浓度,熟悉监控设备的操作技能,凡是通过培训学习都还是不能胜任的,矿方解除聘用。第六章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氧气、焊制作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未进行挂牌管理,处50元/台设备。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停电后不挂牌上锁、站岗、检电放电、挂接地线的人员;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处50-200元/次。第八十九条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处100-300元/次。第九十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处100元第九十一条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处30元/处。第九十二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2001000元/次。第九十三条皮带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的;电机、减速机及其连接处、溜子机尾等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溜子及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戗柱的,或压柱戗柱不合格的,处50100元/处。第九十四条电缆没有按规定进行吊挂,处罚30元/处。第九十五条电煤钻未使用综合保护,处罚50-100元/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其中任一样未严格使用,处罚100500元。第九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由于个人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根据情节处100-500元/处。第九十六条井下没有使用或者换下的电气设备未及时撤出地面,处罚50元/次。第九十七条未及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和检修记录,处责任人20元/次。第九十八条设备硐室清洁卫生差,处责任人20元/次。第九十九条井下回收出来的设备要分开存放,好、坏分开,对坏的要及时维修,如果没有进行存放(库房)到处甩在地面,处责任人50元/次,没及时维修造成井下无设备使用;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处责任人50200元/次。第一百条焊接时要仔细、认真,不能有假焊,凡是发现假焊处责任人20元/次,由于支护上出现假焊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氧气、乙炔必须分开摆放,间距不得小于5米,凡是没有分开或间距小于5米,处责任人20100元/次。第一百零二条下班时必须把焊机、氧气、乙炔关掉并把开关把手拿走,如果没有按规定执行操作,其他无关人员误操作,处维修制作人员50元/次,造成事故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爱护公物,凡是发现电焊条在地上一根以上,处20元/次,三根以上,处50元/次。第一百零四条未经矿部允许,严禁任何人私自给外来人员焊接制作,违者处50元/次。第一百零五条制作时要认真仔细考虑,不能浪费材料,凡是有意浪费材料,处100元/次。第一百零六条凡是不服从安排和管理者,处50-200元/次。第一百零六条凡是与井下安全生产有关联的制作和焊接,地面机修工必须树立为安全生产所急的,无故拖延或不制作或焊接而影响井下安全生产者,处50200元/人次。第一百零七条地面凡是小件的材料和设备,下班时都要收到库房放好,随便乱丢的,处责任人50元/次。第一百零八条乳化泵站缺油、水,处50元/.次,擅自进行调压者,处50100元/.次。第一百零九条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和掌握绞车操作原理,爱护设备,凡是发现绞车有故障时必须及时报告机电负责人进行维修,不得带病运行,违者处100元次,没有搞好清洁卫生的,处50元次。第一百一十条井下皮带、刮板司机、机尾打点工等二线工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凡是不按规定交接的处50-200元次。第一百一十一条绞车每次运输时所挂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具体由机电负责人制定),凡是违反规定处责任人20-100元/次。第一百一十二条发放灯线破损、灯锁失效、玻璃破损等失爆矿灯入井,处充电工50元/盏。第一百一十三条矿灯自救器发放记录、入井检身和班前会议不对口,处责任人50元/次。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4月28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请各班队收集好反馈意见,以便于及时修改完善,更好地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仁怀市安康煤矿有限公司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