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宪法--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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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宪法--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doc
讲解宪法-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讲解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 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体系学科,因此,学习和研究宪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宪法里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做一个简短的阐述.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从发展阶段上说属于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虽然中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仍然还不健全,但是毕竟有一定的发展。下面我就从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的三个阶段比较说明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进步.1.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赋予法律解释权,这里只限于立法解释。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宪法规定为代表。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因此,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2.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在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一问题上仍存在缺陷。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3.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三个阶段以1982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权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所以我总结一点就是: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权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监督解释制度现在虽还不很健全,但毕竟是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的。杨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