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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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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带格式的:宽度:18.2厘米,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卷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 奏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 划条例享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 名城的规戈h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及其相关活 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 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 遗产等保护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下列重点来护的客本市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 以下内容:(一)市域自然山水格局;(左二)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 脉,以及以珠江、流溪河、增江等为主体的河流、 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 姜(二三)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三四)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 传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 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 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土五)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 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六)珠江避薨观生态文化带;(三七)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 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 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区八)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九)以护城河、西关涌、东濠涌等为代表 的历史水系,南越国木构水闸等水务遗产,以及 荔湾湖、东山湖、流花湖、麓湖等湖泊;(五十)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 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 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北十一)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 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土十二)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 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ZL十三)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 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十四)协同和机器厂旧址、柯拜船坞旧址 等体现本市工业生产特色和产业发展进程的工 业遗产,以及广九铁路、广三铁路、粤汉铁路等 历史铁路线遗迹;(十五)余荫山房等历史名园以及古树名木;(十六)岭南荔枝种植系统、海珠高畦深沟 传统农业系统等体现岭南农耕文化的农业文化遗产;(十二七)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 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十二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 点。第十四条【整体保护】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 保护,对保护对象及其周边的传统格局、历史风 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 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第十二五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 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 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二)历史风貌区;(三)传统村落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保护对象需 要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 定执行。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 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明确 具体保护要求和措施。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 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 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 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 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 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 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 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 物;(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 师的代表作品;(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 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 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 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 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 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 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 确定为传统村落:(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 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 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 貌;(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 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 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十4六条【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 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 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 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 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 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 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保护 对象定期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 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 政府提出保护对象的申请或者推荐建议。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单位、个人申请或者推荐建议等情况以及有关认定标 准,提出保护名录方案,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 员会审议后,传统风貌建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建筑、历史风 貌区、传统村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由市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方案时, 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 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 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和公众的意见。对符合有关认定标准而没有被纳入保护名 录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保护对 象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立即 开展认定工作;仍不纳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 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失去保护价值、保护等级变化等需要对 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 出调整方案,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 序执行。第十上七条【预先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 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筐 对普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推荐并经专家论证 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 村、镇等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文物等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相关管理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 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到拄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对象推荐 建议后的生旦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 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七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 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之日起国且一周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宓人 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通知有关部门, 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 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 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 期内,预先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 管人可以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维护修缮和合理 利用,并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 理要求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等被确 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7或者文物行或管理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在预 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重去基 津、整魏的跳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预 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 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 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左八条【保护档案】市城乡规划行政院炉术象的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档案,进行数字 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档案应当包痞收 纳所形成的下列资料:(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 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 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保护和利 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 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 所记载的相关信息。第三章保护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历史文 化保护要求】城乡魏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与 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相衔接, 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 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 区、传统村落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等。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 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绿色低碳的原则,维护历 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叠、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 群众对广州历史文化的记忆和乡愁保护与其相 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 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方参 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0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市 级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区、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 城的保护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更新的魏初,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 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 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涉及新城新区建设 的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 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涉及自村庄的就劫, 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 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 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第二十三条【保护规划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 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保护觐划组织编制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 筑和历史风貌区的铁将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 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 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 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持 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 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 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通 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 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展现岭南建筑 文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幺筐 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制保其居佳 宓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商业地产开发比例, 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优 化人口结构和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 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 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 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 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 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 划,并按照规定报批。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二条【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 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 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可以作为该街区的 建制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 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 建制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 达到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 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 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核地饯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风貌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 护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合并编制。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 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 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三)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 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 中 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 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 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 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 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 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 值的宗教文化场所;(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 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 脉以及以珠江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 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 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 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二十苕三条【保护范围划定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编,区、传统村落和历史 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 规定划定:(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 史文化名村史、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 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较为完整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需要, 可以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环境协调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 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 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四条【保护规划传导衔接】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 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单元、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 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 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 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二十zt五条【国土详细规划的保护内容】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国土生闻详细规划或 者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芯统村落的内 容:(一)一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 题;(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 环境协调区;(三)避应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 护措施;(四)邂成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 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规划措施;(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 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4六条【保护规划的公示公布】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初关部门 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 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二十名七条【保护规划的实施方案】区人民殴胶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 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 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风貌管控、功 能业态、消防保障、市政以及交通条件、建设工 程设计要求、实施时序等内容,经区历史文化保 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 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三第一二十八条【保护规划的修改】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 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生部门提出修改论 证报告,经原审批物原部门批准后按照原编制 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 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 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 第十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三十二二十九条【片区保护责任人制 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动态调 整并向社会公布:(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 筹安排区级保护资金,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 等责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履行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加强日常巡查与宣传,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第生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职 责】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委气今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指导监督,负责研究保 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 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 和调整方案;(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的有关工作;(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为保护责任人;(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 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 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 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 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 民政府指定。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一管人管理单位 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 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 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 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 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 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 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 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建设管理部门为保护责 任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 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 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 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 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建筑的权属、代管 及使用情况;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 调整。第三十0一条【片区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 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 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 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五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 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 保护责任:(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 和色彩;(二一)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二)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 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包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 要求进行合法合理地维护、修缮、使用、利用;(苕四)防渗防潮防蛀;(北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七六)保持整洁美观;(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 用、利用;(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 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 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五十三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 制度】本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征收房屋、 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核实在狡坳女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 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五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 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 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 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土地收储工 作。城乡建设工程应当在立项文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历 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制 定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的,还应当在相关文件中 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最大限度 避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新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 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进行预先保护。第五十三三十四条【保护标志设置】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纳入保护名录 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 区位、建成时间年代、认定时间、文化信息等内 容,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翻 译成相应的外文。保护标志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 询相关信息。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人民 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 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第五y六三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登 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私 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中 予以注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瑾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图、附件中 载明保护要求:(一)建筑物、构筑物在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 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 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二)建筑物、构筑物是万曼邃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纳入保护 名录的保护对象需要变更权利人的,可以按照我 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第五士"三十六条【历史文化保护数字化 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 信息、历史信息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化水平。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广电 旅游、旅屋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建设、民政、农业农村、林业 园林、水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管理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 享。第三7六三十七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管 理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核心保护范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 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 基础设施和公窟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 新建、扩建活动;(二)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 保护和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原则上不得新建 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保 护利用需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 史建筑保护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在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防图片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 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 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五)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 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 损害保护对象;(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雕塑、卫生设 施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一,并与历 史风貌协调;(七)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 因条件限制无法下地埋设或者需要沿墙敷设方 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美化处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 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 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荏地的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 设。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 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 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 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 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三十八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 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 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 巷、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其他活动。第三十九条【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审批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 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 制,召开合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 必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的评审、论证、 咨询。第五七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鞅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宏鳗建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历史风貌 直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快护的规划 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文物文化广电旅游旅政管理部门负责不可 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科在条例规定的有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化名城管理的工作。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殴管理部门负责历史 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 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使用、 结构安全、度固更修缮的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 监管、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审批工作。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 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在设 计方案中提出&W 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芨 差措施。因保护和利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 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的,在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地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 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应当制定 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并 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城乡规划娅划和自然资源打酸主管部门 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 物、物屋住房城乡建设建设管理部门的书面意 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 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 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和物规划和自然 资源疗酸主等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 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和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五四十条【历史文化保护技术标准 和规范协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 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曼文史祷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 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 等基础设施。因保护和利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 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M 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广电旅游、 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园林、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生态环境、 水务、交通运输、消防、民防、地震等相关宣 理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 要求和保障方案。第四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的修缮监管】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城乡魏划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 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 修缮的具体要求。实施修缮工程的,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 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修缮工程使用新材 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的,应当注重保护传 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岭南建筑文化特色。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 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第四十二二条【保护范围内的安全监管】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殴管理部门应当对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 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管,在房屋安 全普查工作中予以标识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与 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等管理部门实现 信息共享。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 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建筑物、构筑 物经鉴定为危房的,所在地夏屋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 者代管人进行危房治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或者代管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或者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未在限期内实 施治理的,由所在地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多 理部门进行紧急排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或者代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第四十二三条【保护范围内的拆除监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 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相城乡规 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 乡规划预地和自然资源行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物文化广电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涉及新建、扩建项目 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 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 合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四条【保护范围内的施工监管】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 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 物有损毁危险的,建有住房城乡建设等及住房 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 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 征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主管部门和 麦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之五条【历史建筑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 性的物品;(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 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 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第四十五六条【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市、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城多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并在 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 的年度修缮计划。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 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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