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完整合集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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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完整合集 (2).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完整合1.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 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 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 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失的,法 院应从轻给予处分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 可免予处分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局部,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 的决定【答案】:A|C|D【解析】:B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 法律等间接功能。我国司法和其他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都担 负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中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 线。C项,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 标,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 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开展的要求。在司法 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那么。当代社会 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 的补充。D项,法律不能涵盖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公平正义要 注重二者的统一。以法理作为情理的正当支持,以情理强化 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8.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 收益颇丰,净资产到达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 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如变更后股份注册资本为2亿元,那么所增加的注 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那么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那么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 元的对外债务,那么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 承当【答案】:A|D【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 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 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到达L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为2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C项,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 时,应当依法办理。此题中,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 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 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 册资本。D项,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成立后,发起 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 人承当连带责任。股份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 担连带责任。此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 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 应当承当连带责任。9.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 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 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 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 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 人地位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BC两项,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 诉。乙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不承当民事 责任,因而不得上诉。AD两项,丙上诉请求判令甲乙之间的债权不成立,即不同意 向甲进行支付,属于不服一审判决,是上诉人。丙对乙丙之 间的债务没有异议,不涉及乙的利益,乙不属于被上诉人, 乙应当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10.郭蓉和王倩设立火凤凰火锅店(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 例分别是80%和20%,合伙协议约定郭蓉是合伙企业事务执 行人。后郭蓉聘请国外留学回来的表妹小黄担任火锅店的经 营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王倩后来得知此消 息但未对此事表态。小黄大胆地更换了火锅店的大厨和服务 员,火锅店生意日渐好转,终扭亏为盈。一年后,为扩大火 锅店的规模,小黄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小李借款100万元用于 火锅店的经营,并以火锅店的店面做抵押。以下说法正确的 有()oA.小黄无权以火锅店店面做抵押B.小黄无权更换大厨和服务员C.小黄自王倩同意后正式成为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D.小黄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小李借款【答案】:A|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 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 企业的不动产;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A项,用合伙企业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行 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小黄作为经营管理 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BD两项,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 经营范围,无法定特殊情形,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 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 为。C项,郭蓉作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 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王倩知 情后,王倩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 生效。1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 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 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 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以下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 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此题中,白酒生产商与 经销商人为控制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 坏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 议行为。B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 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 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 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此题并 没有明确指出该生产商具有法律所界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 从判断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项,价格同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学上 的一种概念,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之一,指2个或2个以 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 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此题是生产商与经 营商的联盟,不是横向的价格联盟。12.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 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 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 “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 在重大过失,应承当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假设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那么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解析】:A项,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赵某是否存在过失 (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项,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 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赵某与地铁公 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C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协商同意的免责。假设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那么构成协 议免责。D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 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那么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陷阱】有的人认为C错误,理由在于,既然是赵某放弃索 赔,应该是构成不诉免责。但是,不诉免责,指的是当事人 不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根据题意,赵某已经起诉。 且经法院调解也没有撤诉,故不构成不诉免责。从题意来看, 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而不是撤诉,意味着双方达成 了不予索赔的合意(调解协议),构成协议免责。13.甲公司创造了一款车载空调并获得了专利,随后乙公司自 己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生产了车载空调,并向丙公司销售了 一批该空调。丁汽车公司从丙公司购买一批该车载空调安装 于其生产的汽车上,戊从丁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开展运输业 务。关于甲公司获得专利,乙公司的研发销售等行为,丙、 丁、戊均不知情。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乙公司自己研发的技术并实施,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丙公司不知情且有合法的购货来源,所以没有侵犯甲公司 的专利权C. 丁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D.戊公司可以不停止使用【答案】:D【解析】:AB两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 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 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 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获得专利权,乙 公司在甲公司获得专利后自主研发的技术不属于先用权,所 以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和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且 需停止侵权,并承当赔偿责任。C项,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善意”销售者,虽认定为侵权 行为,需停止侵权,但不承当赔偿责任,也不被行政处分。 D项,戊公司作为“善意使用”者,虽然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有合法购货来源,不承当赔偿责任且可以不停止使用也无 须支付费用。1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那么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 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 中徇私舞弊。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 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教育催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 利益。B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3规定,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那么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 分: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 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 实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那么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14条规定,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 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那么规定的处分幅度 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 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C项,第15条规定,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 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D项,第18条第1款规定,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 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 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 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 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 房款【答案】:B【解析】:A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存在于订立合同阶段,指行 为人因错误认识致使其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此题 中合同约定面积和实际面积相差15平米,是因为合同履行 出现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错误认识,乙公司无权以 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予以撤销。BC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 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 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 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承当,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及利 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题中,合同约定面积比实际面 积小15平米,误差超过3%,依上述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买受人须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3%以内(含3%) 局部的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那么由出卖 人承当。15.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 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 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 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 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履行了出 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 间缴足出资?()A.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B.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C.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D.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答案】:B【解析】: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 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那么,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 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 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 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 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公司法第28条第1 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 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 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16.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 儿童。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假设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解析】:A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第8 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 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因此,甲、乙并不是必须 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项,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 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 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 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 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 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C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 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 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 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此题中,甲和乙的经常居所地在英国,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 地在中国,所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收 养的效力应适用英国法。17.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 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当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 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 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 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 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 10万元。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李某应对张某承当违约责任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答案】:D【解析】:D项,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依据, 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 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因此,李某,张某在小张不满10周岁时可以协议解除收养 关系。B项,违约责任调整的是侵犯财产关系应承当的责任,而收 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故不会产生违约责任。C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 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李某 在收养小张期间,应尽到生父母养育子女的监护义务,对养 子小张的赔偿行为在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赔偿,故不 得要求张某赔偿李某。18.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 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 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解析】:A项,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平安理事会之 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12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 派,应不管平安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 故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常任理事国不存在否决权。B项,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属于诉讼当事 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 但是,第17条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 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 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C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 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不管普通或特别 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成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那么为文明 各国所成认者。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 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那么之补助资料者。 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那么裁 判案件之权。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 案外,无拘束力。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 惯和一般法律原那么,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那么时的辅助资 料。故国际法院判决不是国际法的渊源。D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仅是国际法院对某一问题发表 的看法,并没有严格的庭审程序,对当事国只具有参考价值, 而没有拘束力。19.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 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 医治无效死亡,花了 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归甲公司所有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答案】:D【解析】:D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赠与合同行 为。20万元系捐款,赠与的款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特定的性质,即用于救治宗某。并且甲公司将捐款 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而非交付与宗某,应该理解为公司公 益事业专门设立的,而非是针对宗某所特有的。故其死亡后, 不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是继续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符合 民法上的老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A项,甲公司作为募捐人对所捐款项仅享有占有、使用和监 督等权利,不享有所有权。B项,员工捐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宗某治疗尿毒症,当宗某 死亡后,捐赠人的特定捐赠目的因失去(第三人一受益人) 载体而消除,募捐合同的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甲公司是捐 赠人的代表(理)人。根据民法理论,赠与财产自实际交付 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由于宗某未收到剩余善款,故此款不 属宗某生前个人财产,不能归宗某继承人所有。C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 销。因此,赠与财产不可无故收回退还赠与人。20.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 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以下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 予以准许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2.小倩(9岁)的父亲因坐牢与小倩的母亲离婚,小倩的母 亲再婚生子后虐待小倩,小倩的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需要向法院申请B.因小倩母亲的虐待行为,祖父母自动成为监护人C.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需要经小倩的父亲同意D.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需要经民政部门同意【答案】:A【解析】:AB两项,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监 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 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 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 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因此,小倩的祖父母需要向法院 申请,而不能自动成为监护人。CD两项,在被监护人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人 担任监护人,无须其父母同意,也无须民政部门、居村委会 的同意。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A|B|C|D【解析】: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 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 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当诉讼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 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题中,程某将 其所有的债权转让给谢某,并不影响程某作为原告的主体资 格和原告的诉讼地位。A项,程某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 院可以准许其撤诉。B项,受让人谢某如申请以无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C项,谢某 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准许。D项,如果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法院不予准 许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1 .特别法优先原那么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那么。关于该原那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 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那么规定相对于原那么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那么规定相对于总那么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A项,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 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B项,根据特别法优先原那么,对于同一法律内部,规那么相对 于原那么优先使用,穷尽法律规那么,始得适用法律原那么。CD两项,分那么规定相对于总那么规定,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 定优先适用。22 .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 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 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以下哪一 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 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分为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国 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 间的争端。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 任择强制管辖三种方式。A项,甲、乙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属于协 定管辖。B项,国际海洋法庭是专门受理海洋权益纠纷的专门法庭, 其诉讼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主权国家,本案是两国海洋权益纠 纷,甲、乙两国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也可将争端提交国 际海洋法庭,此种情形属于自愿管辖。C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国均同 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方可由国际法院受理。D项,对于国际争端,当事国当然可以通过谈判、磋商等方 式自行解决。23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 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 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以下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当保证责任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 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应领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 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因此,乙公司应先行使甲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抵押权。 此后,才可以行使房屋抵押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 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承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之间不可相互追偿。24 .甲向法院起诉乙,提交了一张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自己 借给乙50万元,在诉讼中,乙主张甲借款给自己是为了偿 还自己以前借款给甲的事实,以下说法正确的有()oA.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直接证据 B.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间接证据 C.乙对甲曾经向自己借款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D.甲应对借款给乙的事实承当证明责任【答案】:B|D【解析】:AB两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要点在于内容的完整 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在内容 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局部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 据。甲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 自己借给乙50万元,显然,该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自己向乙 转款50万元,但并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是间接证据。C项,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故分析证明责任应当首 先确定该事实是否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如果是本案证明对象 那么需要讨论由谁承当证明责任,如果不是本案证明对象那么无 须证据证明,无须讨论证明责任。甲是否曾经向乙借款与本 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须证据证明,故无须讨论证 明责任。D项,关于证明责任,甲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故应当对借款 事实的成立承当证明责任。25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 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 投保了缺乏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假设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那么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 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 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假设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缺乏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那么就 未取得赔偿的局部,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A项,缺乏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另据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 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题中,潘某就自己的古 玩所投保险为缺乏额保险,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局部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 全部损失。B项,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 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如 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 潘某支付保险金。C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保 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甲公司只能以自 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D项,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 赔偿的局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 缺乏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那么就未取得赔偿的局部,潘某 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26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哪些法院对专利 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答案】:A|C|D【解析】: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 京、上海与广州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其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院 管辖。27.2010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 有关部门申请创造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 2013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1年2月,乙公司 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 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 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下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 行为支付赔偿费用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答案】:C【解析】:A项,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在2013年7 月3日才取得专利授权。专利法第13条规定,创造专利 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支 付适当的费用。据此,甲可以请求乙支付在专利申请公布后, 至专利授权前这段时间内的相应的补偿费用,而非赔偿费 用。B项,专利法第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 之日起计算。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 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 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创造之 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 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此题中,甲于2012 年10月知道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 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13年7月3日)起计3.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 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 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 列哪一种证据?()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A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 件事实。B项,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 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 的客观记录。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可见,该证据是在 算。故2015年6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 时效未届满。C项,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 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 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 犯专利权。乙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后组织生产相同产品,不 享有先用权。其在甲公司专利授予后持续销售的行为,构成 侵权。D项,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 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 题中未给出丙的免责事由,因此,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哪一说法是 不正确的?()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 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 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 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D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 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A项,第2 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 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B项,第7条规定,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 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 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29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 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 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