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T-CSUS 01—2019).pdf
-
资源ID:83137917
资源大小:3.56MB
全文页数:64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T-CSUS 01—2019).pdf
ICSICS 91.040.2091.040.20 P 34P 34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T/CSUS 01T/CSUS 01-2019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Steel-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s 20192019-0303-2626 发布发布 20192019-0505-0101 实施实施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发布 团团 体体 标标 准准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s T/CSUST/CSUS 0101-20192019 主 编 单 位:英 之 杰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城 市 科 学 研 究 会 批 准 单 位:中 国 城 市 科 学 研 究 会 施 行 日 期:二 一 九 年 五 月 一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9 北 京 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公告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公告 第第 1 1 号号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发布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SUS 01-2019,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二一九年三二一九年三月月二十六二十六日日 2 前前 言言 根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城科会字(2017)21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设计;4.生产运输;5.安装;6.验收;7.使用与维护。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保税区黄海西四路 201 号国际商务大厦 6 层 邮政编码:116000)主编单位:主编单位: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绿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苏州立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丽建丽筑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安徽戴德启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兴创巢竹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 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 3 三一山东筑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连云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润泰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尹伯悦 白英杰 张志伟 于和平 贺 娟 那 宁 安怡然 王龙飞 詹皓翔 李端阳 曲景杰 赵士斌 王 迪 迟子豪 臧宝辉 王 杨 尚雪峰 姚子钟 王文广 李庆新 靳忠强 王丽华 张秀华 张迎庆 袁正全 冯春明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姜兆黎 张跃峰 王新捷 杨学斌 王振清 姜中天 冯 健 4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设计.?.3 3.1 一般规定.?.3 3.2 建筑设计.?.3 3.3 结构系统.?.4 3.4 外围护系统.?.10 3.5 设备与管线系统.12 3.6 内装系统.?.13 3.7 BIM 应用.?.14 4 生产运输.?.16 4.1 一般规定.?.16 4.2 结构构件.?.16 4.3 外围护部品.?.17 4.4 内装部品.?.17 4.5 三维模块.?.17 4.6 包装、运输与堆放.18 5 安装.?.20 5.1 一般规定.?.20 5.2 结构系统.?.20 5.3 外围护系统.?.21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22 5.5 内装系统.?.22 5 6 验收.?.24 6.1 一般规定.?.24 6.2 结构系统.?.24 6.3 外围护系统.?.25 6.4 设备与管线系统.26 6.5 内装系统.?.27 6.6 三维模块.?.27 6.7 竣工验收.?.28 7 使用与维护.?.29 7.1 一般规定.?.29 7.2 结构系统.?.30 7.3 外围护系统.?.31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31 7.5 内装系统.?.32 7.6 三维模块.?.32 本标准用词说明.?.33 引用标准名录.?.34 条文说明.?.37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Design.?.3 3.1 General Design Requirements.3 3.2 Building Design.?.3 3.3 Structure System.?.4 3.4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11 3.5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13 3.6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14 3.7 BIM Application.?.15 4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1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4.2 Structural Component.17 4.3 Building Envelope Component.18 4.4 Interior Decoration Component.18 4.5 3D Module.?.19 4.6 PackageTransport and Stack.19 5 Installment.?.2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21 5.2 Structure System.?.21 5.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22 5.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23 7 5.5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23 6 Acceptance.?.2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25 6.2 Structure System.?.26 6.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27 6.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28 6.5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29 6.6 3D Module.?.29 6.7 Completion Acceptance.29 7 Application and Maintenance.?.30 7.1 General Requirements.30 7.2 Structure System.?.31 7.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32 7.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32 7.5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34 7.6 Three-dimensional Module.3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9 8 1 总则总则 1.0.1 为提高钢结构工业厂房工业化建设水平,推广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 房技术应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 8 度以下的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单层工 业厂房,地基基础以上部分的集成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1.0.3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 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运维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的要求。1.0.4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和内装系统宜在其全寿命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集成设计,使模型的创建及完善过程与生产建造过程有机统一,并由需求及概念模型向设计模型、生产模型、运维模型转化。1.0.5 为保证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在其全寿命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 控制,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1.0.6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 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1 2 术语术语 2.0.1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 prefabricated steel-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 结构系统主要由变截面、等截面实腹刚架或空腹桁架,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装配集成的工业厂房。简称装配式厂房。2.0.2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利用信息技术对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 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的综合设计。2.0.3 集成墙体 integrated wall 符合防火、保温耐候、隔声、装饰等要求的用于装配化安装的内外墙体。2.0.4 装配式装修 prefabricat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标准化设计和工厂化生产的内装部品或部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对建筑物的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5 三维模块 three dimensional 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2.0.6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结构 portal frame-three dimensional module 由门式刚架的夹层刚架或局部钢框架与三维模块组合而成,夹层刚架或钢框架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三维模块作为建筑空间单元和交通运输单元。2.0.7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 在建筑工程及设施全寿命期内,采用信息技术对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进行的数字化表达,简称 BIM。2 3 设计设计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装配式厂房应采用集成设计,以保证集成度和安装精度。3.1.2 装配式厂房部品部件的设计应按通用化、标准化、模数化要求,以少规格和多组合原则,实现部品部件系列化和多样化。3.1.3 装配式厂房各系统部品部件的设计,宜利用 BIM 技术与生产厂家联合进行。3.1.4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等要求。3.2 建筑建筑设计设计 3.2.1 装配式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和经济性能等的有关规定。3.2.2 模块化部品部件的连接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等的规定。3.2.3 基本模数 1M 的数值应为 300mm。整个装配式厂房和其一部分以及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3.2.4 装配式厂房的跨度小于 30m 时,宜采用扩大模数 10M 数列;跨度大于或等于 30m 时,宜采用扩大模数 20M 数列。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5M 数列,且宜采用 6m、9m、12m。装配式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采用基本模数数列。有起重机的装配式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宜3 采用基本模数数列。普通装配式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5M数列。3.2.5 其他模数协调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的有关规定。3.3 结构系统结构系统 3.3.1 装配式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进行抗震设计。装配式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102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3.3.2 装配式厂房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3.3.3 装配式厂房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等选择下列结构体系:1 1 门式刚架结构;2 2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组合结构。3.3.4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结构的设计宜符合现行团体标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 和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35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三维模块宜采用集装箱模块或其他方便整体运输的类集装箱模块;2 2 三维模块在其尺寸范围内,应按使用要求合理地进行空间设计。以集装箱模块为例,其基本模块单元可按表 3.3.4-1 的规定确定;4 表 3.3.4-1 基本模块 类别 IAA 型 ICC 型 单箱模块 组合模块 局部或断续连通 连续连通 5 3 3 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单个模块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功能独立且可移动;4 4 廊式组合:三维模块竖向叠置,平面组合为廊式房屋,通过内(外)廊连接成为整体,并配置设备系统。可用于卫生间、办公、分类仓库、配电间、实验室等低层功能区(图 3.3.4-4);(a)IAA 箱外廊式组合示意 (b)IAA 箱内廊式组合示意 6 (c)ICC 箱外廊式组合示意 (d)ICC 箱内廊式组合示意 1基本模块;2走廊;3箱内预制钢楼梯;4外装钢楼梯;5IAA 调整箱;6暗柱(必要时设);图 3.3.4-4 廊式组合示意 7 5 5 门式刚架与三维模块组合:门式刚架结构的夹层刚架或装配式厂房内部的局部钢框架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三维模块作为建筑空间单元,通过多方式组合,打造局部高大空间,但三维模块不宜堆叠超过两层(图 3.3.4-5);1基本模块;2夹层刚架或钢框架 图 3.3.4-5 三维模块与门式刚架组合示意 6 6 错位组合:三维模块竖向错位组合,可形成部分较大空间并减少模块数量(图 3.3.4-6);图 3.3.4-6 箱体错位组合示意 7 7 不同模块组合:当三维模块尺寸不一致或有其他设计要求时,可采用不完全对角的组合(图 3.3.4-7);8 1三维模块;2单片钢框架或夹层刚架;3暗柱(必要时设)图 3.3.4-7 不同箱型组合示意 8 8 局部悬挑:因工艺或作业需要,部分集装箱可从组合或钢框架中挑出,但悬挑长度不应过大且应采取补强措施(图 3.3.6-8)。1三维模块;2挑出模块;3支撑(必要时设);4暗柱(必要时设)图 3.3.4-8 三维模块的挑出示意 3.3.5 装配式厂房钢构件之间的连接和节点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三维模块与钢构件之间的连接和节点设计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 的有关规定。3.3.6 装配式厂房的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9 1 1 楼板宜选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也可选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预制混凝土双 T 板及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等;2 2 楼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牢固性;3 3 当采用装配式楼板(全预制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时,为保证楼板的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设置水平支撑;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制板之间的可靠连接;3)增设 50mm 至 70mm 厚的配筋混凝土整浇层。3.3.7 装配式厂房宜采用预制钢楼梯,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不能传递水平作用,且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的有关规定。3.3.8 装配式厂房的地面和楼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 的有关规定。3.4 外围护系统外围护系统 3.4.1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墙板可选用镀层或涂层钢板、不锈钢板、铝镁锰合金板、钛锌板、铜板等金属板材,也可选用集成墙体、轻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ALC 板)、预制混凝土空心板、复合夹芯条板和玻璃幕墙等模块化预制轻质墙板,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外墙板与结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宜采用外挂式,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2 2 外墙板连接部位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堆放运输、安装就位和调整;10 3 3 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防排水、抗裂、耐久和隔热保温措施;4 4 当选用金属板材作为外墙板时,其墙面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有关规定,且外墙板宜从距室内地面 1.2m 处向上安装,1.2m 以下部分可选用建筑用轻质条板作为裙墙;5 5 当选用模块化集成墙体作为外墙板时,模块化预制集成墙体的模数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6 6 在装配式厂房的厂区和库区处,宜在工业门或墙洞部位两侧设置防撞柱。3.4.2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当选用集成墙体作为外墙板时,宜采用预装法,将外门窗或外门窗副框在工厂内与集成墙体整体加工组装。3.4.3 外围护系统中的屋面宜选用金属板材屋面,也可选用防水卷材屋面,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当装配式厂房内部有自然采光要求时,可在屋面设置带状采光板,且应采取释放温度变形的措施,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2 2 外围护系统中的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及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 的有关规定。3.4.4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有关规定。11 3.5 设备设备与管线系统与管线系统 3.5.1 装配式厂房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设备与管线宜利用 BIM 技术集成设计,并应预留安装与检修条件;2 2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的荷载及连接要求,宜采用装配式抗震综合支吊架将其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紧固,并应标准化设计;3 3 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根据情况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 4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的有关规定。3.5.2 装配式厂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冲厕宜采用非传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的有关规定;2 2 卫生间、淋浴间等模块单元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应预留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且应考虑各模块单元的安装与更换;3 3 敷设在吊顶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管线应与结构主体集成设计,并应采取防腐蚀、防结露等措施,且应在吊顶上设置检修口。3.5.3 装配式厂房的供暖、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宜利用 BIM 技术将散热器的固定构件与集成墙体集成设计,并应采取加强措施;2 2 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进行防结露计算并采用绝热抗震支吊架固定;3 3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线系统宜利用 BIM 技12 术与其他系统集成设计,合理预留接口及孔洞。3.5.4 装配式厂房的电气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电气和智能化的设备与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2 2 大型灯具、桥架、母线、配电设备等宜利用 BIM 技术集成设计,合理利用空间、预留接口及设置预埋件;3 3 出线口、接线盒等孔洞宜与集成墙体等部件集成设计并在工厂内预埋,墙体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至少保证 150mm 间距错位布置。3.5.5 设备与管线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3.6 内装系统内装系统 3.6.1 内装系统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3.6.2 内装部品选型应满足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3.6.3 钢梁、钢柱防火防腐包覆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一体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内装部品安装不应破坏防火构造;2 2 宜采用防腐防火复合涂料;3 3 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预留膨胀空间;4 4 设备与管线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钢构件原耐火极限进行有效封堵;5 5 宜采用同时满足防火、防腐及装饰要求的装配式包覆材料和技术体系。3.6.4 装配式厂房的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隔墙宜选择现场组装的有龙骨隔墙、建筑用轻质条板或集成墙体等装13 配化隔墙或技术,并应与壁挂设备等集成设计,应做好加固或预留设备管线接口条件;2 2 当选用现场组装的有龙骨隔墙时,宜在空腔内敷设线管及接线盒等;当选用建筑用轻质条板隔墙或集成墙体隔墙时,宜在隔墙内预埋线管及接线盒等;3 3 隔墙的表面装饰层宜采用干法作业;4 4 当隔墙有洁净、防爆等特殊设计要求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3.6.5 装配式厂房宜采用集成吊顶,并应预留内部设备管线检修条件;3.6.6 装配式厂房的楼地面设计应考虑工艺设备、办公活动、室内环境条件等要求,可采用硬化地坪、环氧地坪、架空地板、地砖等。3.6.7 装配式卫生间、淋浴间、配电间等三维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宜符合干湿区分离、管道集中设置、设备标准化布置和接口标准化设计等要求;2 2 三维模块出厂后,宜整体运往现场安装,并可直接安装;3 3 三维模块应设置设备管道检修口,装配式部品宜可更换。3.6.8 装配式厂房的内装部品与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和接缝宜采用柔性设计,其缝隙变形能力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3.6.9 在装配式厂房的内装部品设计过程中,宜利用 BIM 技术进行预装配,形成样板模型。建设单位可参考样板模型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并应在设计阶段确定最终设计方案。3.7 BIMBIM 应用应用 3.7.1 BIM 技术的应用宜贯穿于建设工程全寿命期,且宜实现建设工程各相关14 方的协同工作、信息共享。3.7.2 BIM 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进行分类和编码,且应满足数据互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 51269 的有关规定。3.7.3 BIM 模型创建前,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专业、任务的需要,对模型及子模型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总体规划。3.7.4 建模宜使用数据格式互通的软件进行,当采用数据格式不兼容的软件时,应能通过 IFC 等标准格式文件实现数据互用。3.7.5 为保证 BIM 模型数据的准确性,宜采用集成协作方式创建 BIM 模型,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使用人员应严格按其相应权限对模型进行操作。3.7.6 装配式厂房的 BIM 技术应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 51212 的有关规定。15 4 生产生产运输运输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厂房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宜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宜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4.1.2 为保证装配式厂房部品部件符合设计要求,在其生产前,宜将 BIM 模型深化到零件级,并可转化为生产设备能够直接读取的数据文件。4.1.3 部品部件成品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BIM 模型、施工单等按批次进行检查,并做产品检验记录。4.1.4 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4.1.5 部品部件出厂时,应附有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4.1.6 生产厂家宜利用射频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建立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4.2 结构构件结构构件 4.2.1 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的有关规定。4.2.2 钢构件与装配式楼板、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同时加工制作。4.2.3 钢构件的开孔应在工厂内完成,宜利用 BIM 模型对开孔位置精准定位。4.2.4 钢构件出厂前应使用 BIM 模型预拼装,必要时宜进行实体构件预拼装。16 4.2.5 钢构件的加工制作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4.3 外围护部品外围护部品 4.3.1 外围护部品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外门窗的预埋件设置,线管等集成部品的预埋应在工厂完成;2 2 集成墙体生产完成后,应对两侧装饰面层进行成品保护;3 3 现场组装有龙骨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应在工厂生产;4 4 外围护部品预埋、预留的加工应在工厂内完成,宜利用 BIM 模型对其位置精准定位;5 5 外围护部品出厂前宜进行 BIM 模型预拼装。4.3.2 外围护部品的生产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4.4 内装部品内装部品 4.4.1 内装部品生产前宜参考 BIM 模型,复核其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预留接口的位置、规格等。4.4.2 内装部品在生产时应考虑安装偏差,并宜利用射频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4.5 三维模块三维模块 4.5.1 三维模块的钢结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及现行团体标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17 屋技术规程CECS 334 的有关规定。4.5.2 三维模块的生产制造过程宜在工厂内形成流水线,完工后宜是全装修的建筑模块并可直接运往施工现场吊装。4.6 包装、运输与堆放包装、运输与堆放 4.6.1 部品部件出厂前应做好包装和边角保护。4.6.2 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装卸和堆放应制定专项方案。4.6.3 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装卸前应制定装卸货计划,并宜使用 BIM 模型模拟;2 2 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3 3 装卸和运输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和变形等;4 4 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部品部件损坏,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4.6.4 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堆放位置宜使用 BIM 模型规划,并宜利用部品部件的射频识别码、二维码等识别码按计划堆放。4.6.5 集成墙板的运输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应核算靠放架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 80;2 2 当采用叠层平放或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3 集成墙板宜对称放置,并应用木垫块隔开、固定牢固。4.6.6 三维模块的运输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8 1 1 当采用整体运输时,三维模块四脚应与集装箱卡车连接紧固,应对模块内的部品部件采取防止移动、脱落等现象的保护措施;2 2 对开洞口后刚度削弱的模块,应在运输、吊装中采取临时加固与防护措施;3 3 当采取模块拆分或折叠等方式运输时,可参考集成墙板的运输规定;4 4 堆放场地应为平整的硬地面,模块应按组装顺序有序堆放,相互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当模块多层堆放时应加设临时固定等安全措施。4.6.7 钢结构构件的运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有关规定。19 5 安装安装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厂房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5.1.2 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厂房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技术交底。5.1.3 部品部件安装前后应做好表面清理、涂层修复及成品保护等工作。5.1.4 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的有关规定。5.2 结构系统结构系统 5.2.1 钢结构安装前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安装顺序,制定合理的钢构件场内转运与堆放计划以及人力机械使用计划。5.2.2 钢结构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5.2.3 钢结构现场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5.2.4 三维模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2 2 应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对于有较大开孔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采用专用吊装架吊装;3 3 安装过程中应保证整体结构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等措施;4 4 严禁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模块构件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20 焊其他物件。5.2.5 装配式厂房结构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5.3 外围护系统外围护系统 5.3.1 外围护部品安装应在结构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5.3.2 外围护部品吊装应采用专用吊具,必要时应配备缆风绳保证起吊和就位平稳,防止磕碰。5.3.3 金属板材墙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有关规定。5.3.4 集成墙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集成墙体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2 2 集成墙体应在安装位置、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进行永久固定。5.3.5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 的有关规定。5.3.6 玻璃幕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5.3.7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的有关规定;2 2 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有关规定。5.3.8 屋面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和现行行21 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5.3.9 外围护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5.4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5.4.1 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和 BIM 模型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5.4.2 设备与管线宜通过抗震支吊架与钢结构构件连接。5.4.3 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抗震支吊架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5.4.4 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5.4.5 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有关规定。5.4.6 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5.4.7 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5.5 内装系统内装系统 5.5.1 装配式厂房的内装系统安装应在结构系统和外围护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5.5.2 装配式厂房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22 验收标准GB 50210 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5.5.3 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5.5.4 装配式吊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2 2 各集成模块应根据其重量采取加固措施;3 3 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5.5.5 当采用集成式卫生间、淋浴间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随机抽检做闭水试验。5.5.6 装配式厂房内装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23 6 验收验收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厂房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当现行国家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6.1.2 装配式厂房建设过程中交叉工序较多,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规划和细化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和交叉工序间的质量验收。6.1.3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6.1.4 部品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等附件。6.1.5 BIM 模型在施工过程各阶段的验收及交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 51235 的有关规定。6.2 结构系统结构系统 6.2.1 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现行团体标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2013 的有关规定执行。6.2.2 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的力学强度验收与防腐蚀涂装工程的防火涂料粘结强度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有关规定。24 6.2.3 装配式厂房的楼板应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1 1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执行;2 2 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GB/T 14040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执行;3 3 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的有关规定执行。6.2.4 钢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有关规定执行。6.2.5 安装工程可按施工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6.3 外围护系统外围护系统 6.3.1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1 施工图、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 2 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3 3 施工安装记录;4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 5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6.3.2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1 1 预埋件;2 2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